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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物业管理制度锦集大全 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以下是我细心收集整理的物业管理制度,下面我就和大家共享,来观赏一下吧。 物业管理制度1 一、物业管理的范围 凡在本院居住的住户(含租借住户)都纳入本管理范围。 二、成立机构 为促进物业管理规范运行,设立_x局物业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主任1名(兼),工作人员3名,义务监督员5名。办公室主任由局指派;工作人员设保洁员1,保卫人员1名,水电修理工1名,其人员由本人申请,经考察试用合格后聘用;义务监督员每栋楼1名,由本栋楼居民推选产生。 物业管理办公室隶属局领导下的公益事业机构,在业务上受
2、市物业管理服务公司指导,实行自我管理,自负盈亏,搞好服务。局不另行拨给专项经费。 三、物业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对工作人员的选聘、管理、考核和奖罚。 2、制定并监督执行住户守则的落实及违规惩罚。 3、依据市物价部门的规定,确定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 4、按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按标准发放工作人员工资。 5、按要求管理好财务收支帐目。 四、相关工作人员职责 1、保洁员工作职责 负责院内xx栋楼房每单元楼梯走道、楼梯间的打扫清理,以及每栋楼房四周的清扫,每日早上、下午各打扫一次。对住户违反住户守则状况刚好订正和处理,处理不了时,报物业管理办公室。 2、保卫人员工作职责 严格把好大门人员进出关,
3、维护院内平安稳定。做好生疏人员的登记、查询和可疑人员的盘查,对院内进行常常性巡查,发觉状况,刚好反映和报警。 3、水电修理人员工作职责 负责机关院内水电故障的检查修理,发觉故障,做到随叫随到,负责院内电线的布设调整和水管的架设,保障用电用水平安。按月查抄、登记住户水电表运用状况。 4、义务监督员工作职责 负责监督保洁、保卫等人员按工作职责做好工作,发觉机关院内环境卫生、平安隐患等及水电管线损毁等状况刚好向物业管理办公室报告并监督处理。 五、福利待遇及有关要求 1、福利待遇 物业管理办公室主任及义务监督人员不享受任何福利待遇。保洁员、保卫人员和水电修理人员实行合同聘用制,确立月基本工资,并按工作
4、状况好坏赐予相应奖罚,不享受其他劳保福利待遇。 2、有关要求 物业管理办公室人员应根据各自分工仔细履行自己的职责,将各项管理工作执行到位。各工作人员应平安谨慎工作,在工作中所发生的一切平安事故及其他突事务概由本人负责,本局及物业管理办公室不担当任何责任。 _x局物业管理领导小组 _年十四月十八日 物业管理制度2 第一条 为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服务和监督管理活动,营造平安、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
5、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形式,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修理、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物业服务综合协调机制和目标责任制,完善激励政策和措施,促进物业服务发展与和谐社区建设。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开展信用评价; (三)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 (四)对物业的运
6、用与维护进行监督管理; (五)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物业管理制度 (六)对物业保修金和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运用进行监督管理; (七)建立、维护物业服务和管理电子信息平台; (八)处理物业服务活动中的投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政府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民政、环境爱护、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在同级党组织领导和民政部门指导监督下,依法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
7、行职责,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物业服务纠纷;居(村)民委员会帮助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做好与物业服务有关的工作。 物业服务和管理应当纳入基层精神文明建设的考核内容。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建立物业服务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召集,房产、公安、民政、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等各方代表参与,详细解决物业服务和管理活动中须要协调的问题。 第七条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物业服务规范和等级标准,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自律制度,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物业管理制度3 第
8、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修理、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允、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激励采纳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
9、次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全部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供应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与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运用状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修理资金(以下简称专项修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十)法律、法规规
10、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运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确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确定;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修理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
11、素。详细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 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子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样同意,确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 责。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确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运用专项修理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
12、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纳集体探讨的形式,也可以采纳书面征求看法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与。 业主可以托付代理人参与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确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确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确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确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恳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3、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确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状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刚好了解业主、物业运用人的看法和建议,监督和帮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
14、实施; (五)业主大会给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肯定组织实力的业主担当。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运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担当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敬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
15、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确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确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确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其次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协作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主动协作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确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仔细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物业管理制度锦集大全第11页 共11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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