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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出口贸易合同集合13篇出口贸易合同1卖 方:合同号码:买 方: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1)货物名称、规格、(2)数量(3)单价(4)总值包装及唛头包装:小捆70-120千克及卖方有权在3%以上述价格内包括给买方佣金%/或大捆500-1000千克内多装或少装按f.o.b.计算(5)装运期限:(6)装运口岸:(7)目的口岸:(8)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保(9)付款条件:买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和可分割的、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中国的中国银行见单即付。该信用证必须在前开出。信用证有效期为
2、装船后十五天在中国到期。(10)单据: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装箱单重量单:如果本合同按ci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11)装运条件:1)载运船只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并允许转船。2)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名、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12)品质和数量重量的异议与索赔:货到目的口岸后,买方如发现货物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可以凭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向卖方提出异议。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内提出,数量重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卖方应于收到异议后30天
3、内答复买方。(13)人力不可抗拒: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卖方不能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如买方提出要求,卖方应以挂号函向买方提供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有关机构出具的事故的证明文件。(14)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家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15)备注:卖方:(盖章) 买方:(盖章)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年月日订立出口贸易
4、合同2甲 方:_公司地 址:_ 邮码:_ 电话:_法定代表人:_ 职务:_ 国籍:_乙 方:_公司地 址:_ 邮码:_ 电话:_法定代表人:_ 职务:_ 国籍:_ (以下简称买方)为一方,与_ (以下简称卖方),根据下列条款买方同意购买,卖方同意出售下列货物,于_年_月_日签订本合同如下:第一条 货物名称及规格_第二条 质量和数量的保证卖方保证商品系全新的且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和质量的各项指标,质量保证有效期为货物到目的港后的_个月。第三条 单位及数量单位:_ 数量:_第四条 生产国别和制造厂商_第五条 包装_第六条 单价及总值_第七条 付款条件1.离岸价条款a.按合同规定卖方应在装运之前30天
5、用电报(或函件)通知买方合同号码、品名、数量、价值、箱号、毛重、尺寸及何时可在发运港口交货,以便买方订舱。b.若货物系由邮寄(或空运),卖方应在发运前30天,按照第8条规定,用电报(或信件)通知买方大约的发货期、合同号码、货物名称、价格等。卖方在发货后应立即用函电将合同号码、货物名称、价格及发货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于买方及时购买保险。第八条 装运口岸装运通知:卖方在装货结束后应立即用函电将合同号码、货物名称、数量、发票价格、毛重、船名和船期通知买方。由于卖方未能及时通知造成买方不能及时买保险,则一切损失均由卖方负责。第九条 装运条件1.海运:全套洁净已装船提单,作成空白抬头,由发货人空白背书注明
6、“运费到付”/“运费付讫”并通知目的港的_公司。2.航空邮包:_提供一份空运单,注明“运费到付”/“运费已付”,交付买方。寄一份航空邮包收据给买方。3.发票5份,注明合同号码和装运唛头(若超过一个装运唛头,发票应分开,细节应根据合同办理)。4.由制造厂开出一式两份的装箱单。5.由制造厂开出的数量和质量证书一份。6.在装运之后,立即通过电报/或信件将有关装运之细节通知买方。此外,卖方在装船后的10天内,要用空邮另寄两份所有上述文件,一份直接寄给收货人,另一份直接寄给目的口岸_公司。第十条 目的港及收货人第十一条 装运期限收到不可撤销信用证_ 天。第十二条 装运唛头卖方应在每个箱上清楚地刷上箱号、
7、毛重、净重、体积及“防潮”、“小心搬动”、“此边朝上”及装运唛头等字样。第十三条 保险装运后由买方自理。由卖方投保_第十四条 交货条件第十五条 索赔在货物到达目的口岸之后的90天内,若发现商品的质量、规格或数量不符合合同之规定,则买方凭_检验局颁发的检验证书有权提出更换质量合格的新商品或要求赔偿,且所有的费用(如检验费、保险费及装卸货费等)均由卖方负担。但所提的索赔属于保险公司或承运方的责任,则卖方不负责任。货到目的口岸之后的12个月内,在使用过程中若由于质劣而出现损坏,买方应通过书面立即通知卖方并凭_检验局所颁发之检验证书为依据,提出索赔要求。根据买方的要求,卖方应负责立即排除缺陷,必要时,
8、买方可自行排除缺陷,费用由卖方负责,若卖方收到上述要求之后1个月内未能答复买方,则便视为卖方已接受要求。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本合同内所述的全部商品,在制造和装运过程中,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拖延装运或无法交货,则卖方概不负责。卖方应将上述的事故立刻通知买方,且在其后的14天内航空邮寄一份由政府签发的事故证书给买方,作为证据。卖方仍应负责采取必要的措施加速交货,若事故持续超过10个星期,则买方有权取消合同。第十七条 延迟交货和罚款本合同内所述的全部或部分商品,若卖方不能按时交货或延迟交货,且卖方同意罚款,则买方应同意其延迟交货,但本合同第16条规定的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而造成延迟交货则不罚款,
9、所罚的款项经协商可由付款银行从付款中扣除。罚款不应超过延迟交货的货物总值之5%,罚款率每7天为0.5%,不足7天的天数按7天算。若卖方超过本合同规定的装运时间10个星期仍然不能交货,则买方有权取消本合同。尽管合同已取消,卖方仍然应毫不延迟地支付上述罚款给买方。出口贸易合同3合同号码:日期:xxx总公司(以下简称卖方)和xx会社(以下简称买方)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按照以下两部分条款签订本合同:第一部分一、商品品名:胜利原油二、数量:_吨(换算原油重量按gb1884-80方法进行)三、规格:指标项目试验方法密度:克/立方厘米p20C最高0.920 gb1884-80含硫:重%_最高0.9 gb
10、387-64含水:重%_最高1.0 gb 260-77四、价格:本合同各交货期的具体价格原则上与86xoil25j号合同,同一交货期有效的价格一致。五、交货期:_第2季度吨第3季度吨第4季度吨上述各季度的装船月份由买方选定,但应在各季度前月15日以前通知卖方。六、装船口岸:xxx。七、目的口岸:xxx。八、付款条件:买方应于货物装船前十天,按本合同第二部分第三条款双方商定的装船数量及期限,通过双方同意的银行开出以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美元信用证。该信用证凭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以及本合同第一部分第九条所规定的各项单据,自提单日起三十天
11、(包括提单日在内),由开证行将货款电汇中国银行。信用证金额应按双方商定的交货数量增开5%信用证上须证明租船提单可以接受。九、单据:卖方在货物启运后,应向议付银行提供下列单据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a)发票四份;b)清洁装船提单正本二份;c)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重量鉴定证书及产地证明书各一份。卖方须将上述单据中的清洁装船提单副本二份,随船带交目的港买方指定的收货人。其余单据副本二份航寄买方。十、附注:本合同第一部分各条款尚未规定的事项,应按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第二部分的各条款以及由双方随时协商后决定的条款履行。本合同的执行由商事株式会社开立信用证。本合同项下的数量双方应努力执行,但如买方或卖
12、方在接货或供货方面有困难时,双方对本合同的履行均可不承担责任。本合同第一部分以中日两国文字书就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为证。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卖方:xxx公司买方:地址:xxx地址:出口贸易合同4合同编号:_甲方:_乙方:_鉴于甲方作为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专业外贸公司,在相应领域内拥有良好的资信;鉴于乙方已获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出口本合同项下货物所需的批准;鉴于乙方作为委托人,愿意委托甲方为其出口本合同项下货物;鉴于甲方作为受托人,将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_号货物出口合同(以下简称“出口合同”);为明确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特此订立如下合同,以期
13、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 委托出口货物(以下简称“货物”)货物名称、规格、包装及质量数量单价总价交货期(注明贸易术语)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和责任(根据贸易术语项下卖方义务调整)1.与货物出口合同的买方(以下简称“外商”)签订出口合同。2.在签订出口合同后,负责向外商催开出口合同项下的信用证。3.在收到外商的承运货物的船舶动态后,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乙方。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和责任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支付委托手续费及其他费用。2.按照出口合同的规定办理货物商检,并提供商检报告。3.在出口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将货物运至交货地点并交给外商指定的承运人。4.备齐货物出口所需的文件、许可证。5.负责赔偿甲方履行本
14、合同时因不可归责于其自身的原因受到的损失。第四条 费用及支付1.委托手续费:_。2.其他费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货物的出口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税均由乙方承担。此等费税包括但不限于关税、增值税、报关费、保险费、码头杂费、仓储费、开证费、商检费、短驳运输费、内陆运输费等。若由甲方代垫,则乙方依甲方提供的有效凭证进行结算。3.费用支付:乙方应当在_内,将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委托手续费及其他费用汇至甲方指定的账户。第五条 与出口合同有关的违约、索赔1.外商违约:当外商未能履行其相应义务时,甲方应及时将上述情况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披露该外商,乙方可以行使甲方对外商的权利并对其提出索赔,甲方应当向乙方提
15、供必要之协助;如乙方委托甲方索赔的,应当在有效索赔期限内提交必要的索赔证件;如乙方委托并提供相应仲裁或诉讼费用的,甲方应依出口合同之规定对外提起仲裁或诉讼。上述索赔或仲裁、诉讼产生之利益或损失,由乙方享有或承担。2.如乙方违约致使甲方未能对外商履行义务的,甲方有权向外商披露乙方;如甲方因此对外商或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受到其他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第六条 违约责任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但甲方因外商或承运人违约而不能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其义务的不属违约,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且乙方应当自行承担其因此而受到的损失。第七条 不可抗力甲、乙
16、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解除后3日内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的理由,在提供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后,根据情况可延期、部分或全部不履行合同,同时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甲方未能因不可抗力免除对外商的责任时,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第八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1.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2.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第九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授权的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盖章):_ 乙方(盖章):_授权
17、代表(签字):_ 授权代表(签字):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出口贸易合同5卖方:_合同号码:_买方:_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1)货物名称、规格、包装及唛头 (2)数量 (3)单价 (4)总值包装:小捆70120千克及/或大 卖方有权在3%以内上述价格内包括给买方佣捆5001000千克 多装或少装 金 %按fob值计算(5)装运期限:(6)装运口岸:(7)目的口岸:(8)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保(9)付款条件:买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的人,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和可分割的、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中国的中国银行见单
18、即付。该信用证必须在_前开出。信用证有效期为装船后十五天在中国到期。(10)单据: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装箱单/重量单:如果本合同按ci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11)装运条件:1)载运船只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并允许转船。2)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名、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出口贸易合同6出口贸易合同卖方:买方:合同号码: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1)货物名称、规格、包装及唛头 (2)数量 (3)单价 (4)总值包装:小捆70120千克及或大 卖方有权在3%以内上述价格内包括给买方佣捆5001000千克
19、多装或少装 金 %按fob值计算()装运期限:()装运口岸:()目的口岸:()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投保。()付款条件:买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的人,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和可分割的、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中国的中国银行见单即付。该信用证必须在前开出。信用证有效期为装船后十五天在中国到期。()单据: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装箱单重量单:如果本合同按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装运条件:)载运船只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并允许转船。)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名、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品质和数
20、量重量的异议与索赔:货到目的口岸后,买方如发现货物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附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可以凭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向卖方提出异议。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天内提出,数量重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天内提出。卖方应于收到异议后天内答复买方。()人力不可抗拒: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卖方不能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如买方提出要求,卖方应以挂号函向买方提供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有关机构出具的事故的证明文件。()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
21、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家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备注:卖方:(盖章)代表人:(签字)买方:(盖章)代表人:(签字)年月日订立出口贸易合同7甲方:_乙方:_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皮革进料加工,皮革制品出口业务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皮革进料加工,皮革制品出口至_业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二、合同标的:_产品名称:_数量:_合同金额:_拟出运日期:_出运港:_到货港:_外方付款结算方式:_三、双方责任及义务(一)甲方职责1.负责与外商签订所有出口
22、合同,并对合同的全部内容负责;2.负责安排生产、出运、交货;3.负责向乙方提供工厂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税缴款书及运费等正式发票;4.承担业务的全部费用及风险,保证按合同条款(合同标的)的全部内容执行,并向乙方支付出口代理手续费(乙方收汇)。(二)乙方职责1.负责按甲方提供的合同内容对外签订出口合同;2.提供出口货物商检、报关、出运和结汇等工作所需的单据;3.负责出口结汇;4.结汇后一周内,将货款转付甲方帐户。四、违约责任如因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规定的责任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五、甲方出具的担保函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
23、法律效力。甲方(盖章):_乙方(盖章):_代表(签):_代表(签):_年_月_日_年_月_日出口贸易合同8合同号码:日 期: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卖方)和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买方)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按照以下两部分条款签订本合同:第 一 部 分一, 商品品名:胜利原油二, 数 量:吨(换算原油重量按 gb188480方法进行)三, 规 格: 指 标 项 目 试 验 方 法 密度:克/立方厘米 p20C最高0。920 gb188480 含硫:重% 最高0。9gb 38764 含水:重% 最高1。0gb 26077四, 价 格:本合同各交货期的具体价格原则上与86xoil25j号合同,同一
24、交货期有效的价格一致。五, 交 货 期:一九八六年第1季度 吨第2季度 吨第3季度 吨第4季度 吨上述各季度的装船月份由买方选定,但应在各季度前月15日以前通知卖方。六, 装船口岸:_七, 目的口岸:_。八, 付款条件:买方应于货物装船前十天,按本合同第二部分第三条款双方商定的装船数量及期限,通过双方同意的银行开出以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美元信用证。该信用证凭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以及本合同第一部分第九条所规定的各项单据,自提单日起三十天(包括提单日在内), 由开证行将货款电汇中国银行。 信用证金额应按双方商定的交货数量增开5%。信用
25、证上须证明租船提单可以接受。九, 单 据:卖方在货物启运后,应向议付银行提供下列单据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a) 发票四份;b) 清洁装船提单正本二份;c) 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重量鉴定证书及产地证明书各一份。 卖方须将上述单据中的清洁装船提单副本二份,随船带交目的港买方指定的收货人。其余单据副本二份航寄买方。十, 附 注: 本合同第一部分各条款尚未规定的事项,应按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第二部分的各条款以及由双方随时协商后决定的条款履行。 本合同的执行由商事株式会社开立信用证。 本合同项下的数量双方应努力执行,但如买方或卖方在接货或供货方面有困难时,双方对本合同的履行均可不承担责任。 本合同
26、第一部分以中日两国文字书就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为证。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卖 方: 买 方:地 址: 地 址:电报挂号: 电报挂号:电 传:电 传:第 二 部 分一, 总 则:本部分条款与第一部分条款在本合同中是不可分割的两部分。二, 交货条件:货物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以装港岸上输油臂与油轮集输油管连接点作为分界线,货物通过该连接点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卖方交货责任即告终止。 买方所派油轮,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油轮进港后,应根据港口当局的规定把压舱污水排放在处理池内,费用由买方负担。 买方所派油轮在装货港,应遵守当地行政当局所规定的有关油轮作业安全规则。
27、 买方所派油轮载重吨不得超过六万吨,满载最大吃水不得超过125米。油轮长度不得大于230米。如买方所派油轮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必须事先征得卖方同意,否则由此所造成的港口当局拒绝油轮靠栈桥,或发生空舱及与此有关的损失均由买方负担。 由于卖方的原因,如在装货港需要移泊或用油驳装货时,其费用由卖方负担。但由于买方的原因,如需要移泊或用油驳装货时, 其费用由买方负担, 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为了确保油轮的安全,装船移泊费用由买方自理。 每批装船数量允许增减5%,由买方选择。三, 装船通知: 买方应在装船月15天前电告卖方派船计划,包括船名,预抵装港日期,装运数量。卖方接到买方派船计划后,应在五天内电复
28、买方接受或可以接受的预抵装港日期和装运数量。买卖双方对油轮预抵装港日期或装运数量的意见不一致时,双方协商安排一个都可以接受的日期,装运数量,或者安排另外一些油轮来接货。双方商妥的油轮预抵装港的日期叫做“确认日期”。 买方应按双方商妥的“确认日期”派油轮抵达装港。卖方应及时装货。如买卖双方因特殊原因要求更改“确认日期”或装运数量时, 对方根据储罐, 泊位和供货或接货的可能以及油轮安排的可能,应在两天内电复可以接受或不可接受。如油轮在“确认日期”以前或以后抵达装港,卖方应做出最大努力尽快装货。 买方在本条款通知派船计划时,已列明预抵装港日期及装运数量,但注明船名待定时,买方应最迟在确认日期十天前将
29、船名电告卖方。 双方商妥“确认日期”的油轮,允许买方按同一“确认日期”,同一装运数量和装货港口可以接受的船型另派油轮代替。但买方最迟应在“确认日期”前五天将代替油轮的船名等有关情况通知卖方。 买方在油轮抵达装港前五天电告卖方(包括装港卖方分公司)及装港中国外轮代理公司预报船名,船籍,预抵装港日期,装运数量,买方应指示船长在油轮抵达装港前48小时和24小时及6小时向卖方(包括装港卖方分公司)及装港中国外轮代理公司报告预抵装港的时间。 装船完毕后,卖方应在24小时内以电报通知买方:合同号,品名,密度(注明换算温度),含硫量%,含水量%,船名,收货人,装运数量,发票单价,总值,提单日,离泊时间。四,
30、 装货定额: 油轮抵达装港后,具备装货条件时,船长通过装港外轮代理公司应在办公时间内以书面或VHF电话向装港卖方或外轮代理公司提出备装通知书并同时确认。装船作业开始时间按以下规定计算。按“确认日期”抵装港的油轮,以确认备装通知书六小时后开始起算。但如在确认备装通知书后不到六小时装油时,以开装时间起算。在“确认日期”前一天办公完毕时间(从5月1日至9月30日:18:00,从10月1日至4月30日:17:00时)前抵装港的油轮,在办完入港手续后,如有条件提前装油者,以开装时间起算,没有条件装油者,则以确认日上午八时起算。在“确认日期”前一天从办公完毕时间至24:00时抵装港的油轮,在办完入港手续后
31、,如有条件提前装油者,以开装时间起算,如没有条件者,则以确认日下午二时起算。在“确认日期”以后抵装港的油轮,以开装时间起算。 自起算装船作业时间开始,卖方应在36小时内将整船货物装完,除大风雷雨 天气及港务当局另有规定外,应日夜连续装货。 由于下列情况耗费的时间,均不计算在装货作业时间以内:(一) 由于大风,雷雨等恶劣天气而不能进行作业的时间。(二) 港务当局由于安全原因不准靠栈桥而在港内停留的时间及港务当局禁止装船的时间。(三) 排放压舱污水至验舱完毕的时间。 以拆卸输油管线完毕时间作为装货作业的完毕时间。 因码头装货设备故障而发生的滞期费按本部分第五条第项所规定的运费率的50%计算。五,
32、滞期费: 卖方若未能按本部分第四条款所规定的装货定额时间装货完毕,则卖方应向买方交付滞期费,滞期费应以双方确认的装船数量作为它的船型,每日滞期费应以worldscale 所规定的基数(以提单日期为准)乘相应的 afra 运费率计算。 油轮在装货港口的动态,以装港外轮代理公司编制的并经船长签字确认的装货时间事实记录为准,卖方应在装货后三十天内向买方提供装货时间事实记录一份。 买方向卖方提出的滞期费,经卖方审核属实后,应以美元现汇支付。 如果买方向卖方提出滞期索赔,须在船抵目的港后60天内提出。六, 商品检验: 重量的鉴定由装船口岸国家商检局出具的重量鉴定证书为准。提单数量应根据重量鉴定证书填写。
33、重量鉴定证书及提单所列数量作为买卖双方交货数量的依据。 品质的检验:由装船口岸国家商检局按 syb20xx59 石油产品试样法取样,混合后分装三份作为卖方所交货物的标准样品。上述三份样品之中的一份将交给油轮船长。其余二份均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一份供化验用,一份装货后保存六十天。国家商检局经化验后所出具的品质证书作为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依据。七, 投保油污责任险: 买方所派油轮应加入基于1969年国际油污民事责任公约(CLC)第七条的金额保证(P & I CLUB保险)以及TOVALOP协定。 由买方所派油轮,当在装港遇事故而发生油类和油类混合物的污染或有发生这类污染的可能性时,
34、船东或船长应迅速采取清除措施,防止油污而造成的损失,或为避免油污损失进一步扩大所采取合理而有效的措施。但船东或船长不采取上述措施时,卖方在通知船东或船长之后,可以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进行清除工作和减轻油污可能造成的损失。卖方应随时将所要采取的措施和后果告诉船东或船长,如 时间允许,应在采取措施前,将拟采取的措施告诉船东或船长。卖方采取的上述措施可以认为是按船东或船长委托进行的。在这种场合,对于被委托者采取的措施,委托者有权按实际情况向对方提出异议或者通知其停止工作。委托人提出通知后,被委托者则应无权再继续进行工作。 卖方或船东船长采取的上述措施均不得与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CLC
35、)及TOVALOP协定的规定相抵触。八, 人力不可抗拒: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不能按时交货时,卖方可以延期交货或部分延期交货或取消合同,但卖方应向买方提交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开具的发生事故情由的证明文件。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不能按时接货时,买方可以延期接货或部分延期交货或取消合同,但买方应向卖方提交由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签发的证明文件。九, 罚款:如买方除本部分第八条规定以外未按合同规定执行,以致本合同全部或一部分不能按期执行,而使卖方遭受损失时,买方应承付罚金,罚金分别为合同总值或未能执行部分总值的1%。如卖方除本部分第八条规定以外未能全部或一部分履约交货而使买方遭受时损失,卖方应承付
36、罚金,罚金分别为合同总值或未能履行部分总值的1%。十, 仲裁: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签订合同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尚不能解决,应提交仲裁,不向法院申诉。仲裁在被告所在国进行。 在中国,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在日本,由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根据该协会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签订合同双方都应执行。十一, 本合同第二部分以中,日两国文字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出口贸易合同9合同号码:日 期: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卖方)和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买方)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按照以下两部
37、分条款签订本合同:第 一 部 分一、商品品名:胜利原油二、数 量:吨(换算原油重量按 gb1884-80方法进行)三、规 格: 指 标 项 目 试 验 方 法 密度:克/立方厘米 p20C最高0.920 gb1884-80 含硫:重% 最高0.9 gb 387-64 含水:重% 最高1.0 gb 260-77四、价 格:本合同各交货期的具体价格原则上与86xoil25j号合同,同一交货期有效的价格一致。五、交 货 期:一九八六年第1季度 吨第2季度 吨第3季度 吨第4季度 吨上述各季度的装船月份由买方选定,但应在各季度前月15日以前通知卖方。六、装船口岸:中国青岛港。七、目的口岸:日本国港口。
38、八、付款条件:买方应于货物装船前十天,按本合同第二部分第三条款双方商定的装船数量及期限,通过双方同意的银行开出以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美元信用证。该信用证凭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以及本合同第一部分第九条所规定的各项单据,自提单日起三十天(包括提单日在内), 由开证行将货款电汇中国银行。 信用证金额应按双方商定的交货数量增开5%.信用证上须证明租船提单可以接受。九、单 据:卖方在货物启运后,应向议付银行提供下列单据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a)发票四份;b)清洁装船提单正本二份;c)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重量鉴定证书及产地证明书各一
39、份。卖方须将上述单据中的清洁装船提单副本二份,随船带交目的港买方指定的收货人。其余单据副本二份航寄买方。十、附注:本合同第一部分各条款尚未规定的事项,应按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第二部分的各条款以及由双方随时协商后决定的条款履行。本合同的执行由商事株式会社开立信用证。本合同项下的数量双方应努力执行,但如买方或卖方在接货或供货方面有困难时,双方对本合同的履行均可不承担责任。本合同第一部分以中日两国文字书就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为证。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卖方: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 买 方:地址:北京西郊二里沟 地 址:出口贸易合同10合同编号:_委托方:_ (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_地址:_邮编:_经办人:_电话:_传真:_受托方:_ (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_地址:_邮编:_经办人:_电话:_传真:_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合理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事宜,双方一致同意订立以下合同条款,以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一、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进出口货物的具体明细,由甲方另以书面的方式提供给乙方,并应在货物装船前_ 日、装飞机前_日、船舶抵港前_日或飞机抵港前_ 日前将以下材料或信息提供给乙方:1、合同;2、发票;3、装箱单;4、提单、空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5、提货单;6、货物的hs编码;7、贸易性质;8、手册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