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合集1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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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合集15篇)管辖权异议申请书1申请人:安徽xxxx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滁州市定远路x号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请求事项:将该案移送至滁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事实与理由:刘xx与申请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合劳仲案字第522号),业经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在答辩与举证期间,经申请人查证,20xx年4月底刘xx已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20xx年5月初刘xx与滁州xxxx劳务有限公司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滁州xxxx劳务有限公司将刘xx派遣至申请人处工作。无论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还是作为用工单位,刘xx一直在安徽xxxx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滁州)上班,申请人从
2、未将其派遣至合肥分公司工作(合肥分公司办公地为高档写字楼,均为业务营销人员,也无刘xx所述工作岗位)。申请人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为滁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因此,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由滁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请贵委予以审查,依法移送。此致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安徽xxxx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xxxx年xx月xx日管辖权异议申请书2申请人:深圳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xx职务:总经理申请人因xx诉申请人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
3、事项: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深圳市xx区人民法院或者惠州市xx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xx以加工合同纠纷为由向贵院提起诉讼,贵院向申请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现就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深圳市xx区人民法院或者惠州市xx县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一、该涉案合同关系是买卖合同关系而并非加工合同关系。我国合同法关于这两类合同的性质有专门的规定,它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目的不同。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转移所有权,加工合同的目的在于获得一定的工作成果。在加工合同中,如涉及转移所有权的,这只是合同的从属义务,而在买卖合同中则是基本的义务。二是买卖合同中买方对卖方仅得请求交付符
4、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对卖方无检查、监督的权利,通常不发生协助义务;在加工合同中,定作人有权对加工承揽人的工作进行检验、监督,定作人同时负协助义务。三是合同标的物的特定性。加工承揽人交付给定作人的工作成果,必须是合同指定的、满足定作人特殊需要的物或者工作成果,而买卖合同却不一定关心标的物的特定性。本案中,从双方往来法律文书名称上看,申请人向xx开具的支票明确为“货款”或“模具款”,而不是加工合同的称谓“劳务费”或“加工费”,因此双方应为买卖合同关系;在双方长期的合作关系中,双方在送货单、对账单中只需明确约定品名规格、模号等即可,尤其是规格为通用规格,购买的实际上是通用产品,而非特定的产品;申请人
5、在整个买卖关系中,交易的目的在于转移标的物(冲头、冲针等)的所有权,而非劳务或者加工成果;申请人请求交付的是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冲头、冲针等),对xx的生产过程无检查、监督的权利,其生产过程也与申请人无关,申请人只要求其交付合格的产品(冲头、冲针等)。所以双方的交易行为性质买卖合同关系,而非xx主张的加工合同关系。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送货单备注
6、客户地址明确约定:“惠州市xx县xx工业区xx”,本案被告所在地为深圳市xx区、合同的履行地为惠州市xx县。因此,本案应当由深圳市xx区人民法院或者惠州市xx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该涉案合同关系买卖合同关系而并非加工合同关系,按照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东莞市xxx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广东省深圳市xx区人民法院或者惠州市xx县人民法院,请予准许。此致东莞市xxx人民法院申请人:深圳xx有限公司xx年xx月xx日管辖权异议申请书3申请人:王某,男,汉族,1966年6月3日出生,现住X
7、X省XX市XX路XX号,电话:1874993xxxx。被申请人:高某,男,1955年10月17日出生,住XX区XX镇XX村XX组XX号。请求事项请求法院依法将案件移送至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与理由贵院于20xx年11月30日将原告高xx诉被告王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留置送达于申请人王xx母亲住所,随即王xx母亲将上述材料邮寄给王xx,王xx于20xx年12月5日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但是自20xx年1月份因工作原因一直在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生活和居住,离开住所地已近两年之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应由经常居住地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管辖。此外,被
8、申请人高xx因故受伤的事故发生地为河南省濮阳市,随即在濮阳市进行治疗终结,无论依照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还是依照便于当事人双方举证、证人出庭及法院查明案件真相的诉讼原则,应当由濮阳市华龙区法院管辖。综上所述本案应当由申请人王xx经常居住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管辖。此致敬礼申请人:20xx年12月20日管辖权异议申请书4申请人:住 所:法定代表人: 职务:因申请人与 一案,向贵院提出管辖异议。请求事项:请求贵院裁定将本案移送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已由贵院受理。后经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原告变更诉讼请
9、求后的诉讼标的额是人民币13,716,591.82元,申请人提出的反诉涉及的金额是人民币8,465,129.09元,合计为人民币22,181,720.9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20xx年3月31日公布),XX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于申请人住所在受案法院辖区外,且本案的诉讼标的已经超过了1000万元,所以本案诉讼标的总额已经超过了贵院的级别管辖,符合XX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标准。本案开庭前,
10、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依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苏高法20xx427号)第六条,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增加诉讼请求,标的总额超过本院级别管辖的,或者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提起反诉,本诉和反诉标的总额超过本院级别管辖限额的,受诉法院应当提交上级法院审理或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本案中,原告诉讼请求变更前后,诉讼标的额差额巨大,明显有规避管辖法院的意图。希望贵院能够依法维护申请人的诉讼权利。此致XX市XX区人民法院申请人: X有限公司申请日期:20xx年XX月XX日管辖权异议申请书5申请人:XXXXXX住所:XXXXXX法定代表人:X
11、XXXXX被申请人:XXXXXX请求事项:被申请人与申请人XXXXX纠纷一案,申请人请求将该案移送到XXXX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及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XX纠纷一案,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住所地在XXXXXXX,系XXXXXX辖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申请人的住所地在XXXX区,而不在XXXX区,为此,XX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为此,申请人的住所地为XX市XXX区XXXX路XXXX号,被申请人应向XXX区人民法院起诉,XX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XXXX区人民法院依法将本案移送到XX市
12、XXX区人民法院。此致XXXXXXX区人民法院申请人:XXXX年XXX月XXX日管辖权异议申请书6申请人: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住所地:住所地:职务:请求事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你院已于xx年xx月xx日受理。我们认为,你院对此案件没有管辖权,现向你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事实与理由:(写明本案的事实经过及本案所涉及的有关管辖的法律、法规依据等)。综上所述,请你院依法作出裁定。此致xx人民法院申请人:xx年xx月xx日管辖权异议申请书7再审请求:请求人民法院院依法裁定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七)项
13、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即甘肃省高台县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条的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为甘肃省高台县城关镇安居路3号楼西侧1单201室。在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在嘉定区有经常居住的理由不能成立时,本案由甘肃省高台县人法院管辖才符合法律的规定。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二)项原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审法院裁定书认定申请人经常居住地在本市嘉定区,所依据是申请人的.房产证及20xx年3月30日由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江华社区居委会提供的证明,但此两份证据根本无
14、法证明上述事实。(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申诉人确实与某案外人共有一处位于嘉定区江桥镇靖远路799弄27号502室的不动产,且该房地产20xx年12月19日才核准登记,离起诉之时也不足3个月,该房租赁给他人用作办公写字楼,申请人实际并不居住于此,而是在一直没有固定住所-其先后在普陀区、长宁区等地租房居住、借宿等。因此,依法被告并未在该房屋所在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原审法院凭登记于嘉定区的房产证在认定申请人经常居住地在嘉定的做法经不起逻辑性推理,更有逞强争夺管辖权之嫌。(二)嘉
15、定区江桥镇江华社区居委会在20xx年3月30日提供的证明(称:牛*梅自20xx年1月登记入户),但是随即又被其在20xx年4月21日提供的另一份证明(称:具体进来日期不清楚)推翻,且后者还有上海百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锦华管理处的书面证明,可见原审法院作出认定的依据已经无效。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四)项原裁定认定事实依据的主要证据未经过法庭质证,且二审法院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视而不见”;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一)一、二审法院在对管辖权争议的裁定过程中,就双方证据情况,均既未组织质证也未征询申请人意见,在这种情况下,据以裁判的“证据”的真实性受到质疑。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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