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有关借款合同(集合1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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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有关借款合同(集合15篇)有关借款合同1编号为:借款人: 身份证号:住址: 电话:抵押人: 身份证号:住址: 电话:出借人: 身份证号:住址: 电话: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为明确责任,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第一部分 借 贷第一条 借款性质:本借贷行为系民间借贷。第二条 借款用途限制:本合同项下之借款借款人须合法使用,不得从事非法活动。第三条 借款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第四条 借款期
2、限:借款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共个月,期限最后一天为还款日。实际借款日和还款日以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收条上所记载的日期为准(未记载的依照本条)。借款收条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完毕抵押登记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利率、付息方式、时间及逾期付息规定: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内的年利率为 %(百分之)。借款人同意以:1、先息后本;2、等额本息;3、等额本金。借款人以先息后本方式还款的,应于每月确定的还款日之前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一次性偿还本金及最后一个月利息。借款人以等额本息方式还款的,应于每月还款日之前偿还本金和利息。双方确定每月 日为出借人
3、还款日,如果还款日遇到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还款日期不进行顺延。如果还款日为每月30日,则遇到天数不足30天的月份,还款日为还款当月的最后一日。借款人必须按照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出借人的本金和利息。借款人以一次性本息方式还款的,应当在合同到期日当日一次性支付本金和利息。若逾期付息,借款人同意除按本条规定利率支付利息外,每日再按贷款余额的万分之五加付利息。第五条 借款人承诺:1、 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2、 当其出现危及借款安全的情况时,应最迟在事件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出借人及双方共同委托的服务商,并提前偿还贷款本息;3、 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资料,在出借人审查其资信材料、还款
4、能力、借款用途、贷款使用情况时予以积极配合。4、 向出借人提供抵押人动产(包括车辆等)、不动产(包括房屋等)资料,并向出借人保证其真实性。5、 借款人变更本合同约定的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时,应在有关事项变更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出借人及双方共同委托的服务商。第六条 出借人承诺:1、2、 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按时足额向借款人交付借款。第七条 提前收回借款:出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借款,如因需要提前收回借款的,应提前5日书面告知借款人及双方共同委托的服务商,未经双方的服务商同意,不得提前收回借款。如出现下列影响借款安全的因素,出借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发生时,随时可宣告本合同提前到
5、期并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全部利息及违约金),而无须承担任何损失:1、借款人将本借款资金用于非法活动;2、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被宣告失踪、死亡且财产管理人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 承担还款义务;3、借款人未按时偿还借款利息、且逾期10天以上者;4、借款人因犯罪或重大经济纠纷被拘留、逮捕、起诉、判刑或借款人的财产被人民法 院查封、扣押等限制财产权利的行为发生时;5、抵押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抵押人不能提供出借 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第二部分 抵 押第八条 抵押物:为确保借款人的借款能如期偿还,抵押人自愿以其拥有所有权的动产、不动
6、产(抵押财产见附件一)抵押给出借人,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抵押人承诺,抵押行为已经过抵押物其他共有人同意。如果因某种原因导致抵押担保无效,抵押人承诺与借款人一起承担还款责任。第九条 抵押价值:本合同各方确认,前条约定的抵押财产在本合同缔结之日市值约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实际抵押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第十条 抵押登记:本合同签订后两日内(公休日顺延),抵押人应持其抵押财产的权证和其他有关证件协同出借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如因抵押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掩盖重要事实导致登记不能、抵押无效或者抵押登记被注销的,借款人和抵押人应对出借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第十一条 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
7、息(未还本金百分之五每日)、超息(超过借款期天数产生的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律师的代理费等)。第十二条 抵押物保管: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出借人的监督。第十三条 补充担保:抵押期间,无论何原因使抵押物价值减少,借款人或抵押人应在30日内向出借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第十四条 权利限制:抵押期间,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抵押物转让、抵债或设定其它负担。经出借人书面同意转让的,转让所得应首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第十五条 抵押物评估:若出借人认为有必要对抵押物估价,抵押人必须予以
8、合作。 第十六条 抵押物的处分:如借款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则出借人与抵押人在10日内协商将抵押物折价处理,处理所得应优先偿还借款;在前述约定的10日内双方协商不成的,甲方有权对抵押财产予以拍卖、变卖处理,抵押人应当积极配合。因发生本合同第七条所述情形,出借人提前收回借款的,抵押人同意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七条 抵押注销:出借人应在借款人偿还全部款项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协助抵押人到相关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第三部分 违约责任第十八条 借款人未完全、适当的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 或责任即构成违约。第十九条 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出借人履行还款义务,且逾期十天
9、以上者,应当向借出借人支付全部借款本金10%的违约金。第四部分 债权公证第二十条 借款人与出借人双方同意对本合同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且双方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之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完全清楚。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还款的,或者出现本合同所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形的,出借人有权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并凭本合同的公证书和执行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无须经过诉讼程序。借款人或抵押人承诺自愿放弃抗辩权并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予以依法强制执行。第二十二条 关于履约和违约事实的核实程序(1)出借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供其已经按照本合同的约
10、定向借款人支付借款的证据和强制执行申请书;(2)本合同双方同意公证机构采用“电话核实”的方式来核实借款人是否已经履行了对出借人的按期还款义务,公证机构向借款人核实的联系人姓名为: ,联系电话为:。借款人承诺上述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如有变更,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公证机构的承办公证员,否则,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本条款约定的为准。(3)借款人同意公证机构可以在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依据出借人单方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依法出具执行公证书:公证机构的承办公证员在拨打借款人提供的上述联系人的联系电话时无法接通、无人接听或出现其他无法与上述联系人通话的情形的;借款人对出借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有异议,但在接到承办公证员的核实电话后
11、七日内不能提供相反证据或提供的相反证据不充分的;借款人对出借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没有异议的。第二十三条 本部分条款优先于本合同关于争议解决的条款适用。第五部分 其他约定第二十四条 因订立和执行本合同所产生的费用均由借款人和抵押人共同承担。第二十五条 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需要人民法院裁决的,由出借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订之日起成立并生效,若变更或终止本合同,应由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合同原条款仍然有效。如需办理变更登记,应由合同各方共同办理。本合同的变更或终止,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第二十七条
12、 各方声明,每方对于本合同的规定清晰明白无任何疑义和歧义。若出借人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应当提前5日向双方服务商提出申请,未经同意,出借人不得行使本合同之权利,本合同所称的服务商即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另本合同中约定的日期均以自然日计算。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签约人各执一份,其他报有关部门,具有同等效力。借款人(签名按手印): 抵押人(签名按手印):年月日 年月日出借人(签名按手印):年月日附件一:抵押物清单出借人同意 、 以上述资产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登记.出借人(签字或盖章):年 月 日有关借款合同2甲方(出借方):_乙方(借款方):_现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借款给乙方一事
13、,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借款金额:甲方出借给乙方人民币_元(小写_元)。第二条借款期限:借款期限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第三条还款方式:借款期限届满到期一次还清。第四条借款利率:年利率:_%(大写:_)到期还本付息,本合同约定利息合计金额为_元人民币。第五条合同生效日:以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第六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发生的全部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_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诉讼至_人民法院裁决。第七条其它: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八条附件: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2、乙方用
14、_做为抵押物交于甲方。3、乙方收到甲方所支付的全额借款款项后,应向甲方出具借据;乙方向甲方全额返还借款款项及应付利息后,甲方应向乙方返还借据或出具收条结清双方债权债务;甲乙双方之间的银行账户往来不作为主张双方债权债务的法定依据。甲方签章:_乙方签章:_代表人:_代表人:_年_月_日_年_月_日有关借款合同3借 款 人: _身份证件类型及编号: _贷款人(抵押权人/质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抵 押 人(自然人或法人姓名/名称)_身份证件类型及编号: _出 质 人(自然人或法人姓名/名称)_身份证件类型及编号: _保 证 人(自然人或法人姓名/名称)_身份证件类型及编号: _鉴于:借款
15、人向贷款人申请个人人民币贷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遵守。同时借款人、担保人与贷款人确认(根据情况选,不选的打)本合同系作为借款人与贷款人签署的编号为_的个人综合授信合同的附属业务文件。本合同为借款人、担保人与贷款人之间所签署的独立的业务文件。第一条 贷款金额、用途1.1 本合同贷款品种为_(请填入相应字母:A.个人汽车贷款 B.个人消费贷款 C.个人经营性贷款 D.个人信用贷款 E.其他:_),贷款金额为人民币_ 元(大写:_元),用途限于_,不得挪用。贷款人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第二条 贷款期限、利率及计息方式2.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
16、(暨债务履行期)为_年_个月,预计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实际贷款起始日期以贷款借据记载的日期为准。2.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起息日为贷款发放日,计息方式为:贷款利息采取对年、对月、对日的计算方法,如果不能对年、对月、对日,以月末最后一日为对日。贷款期限满年的按年利率计算,满月的按月利率计算,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整年(月)部分按年(月)利率计算,仅零头天数按实际天数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全是整年整月的:利息=本金时期(年或月数)年或月利率;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利息=本金时期(年或月数)年或月利率+零头天数日利率2.3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结息日,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为本合同约定的
17、每期还款日。2.4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可采用浮动利率、固定利率或准固定利率(请在方框中打勾选择) 浮动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期贷款基准利率及浮动区间规定执行。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期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 上浮 下浮(请在方框中打勾选择)_%.如在贷款期限内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则自本合同约定的合同贷款利率调整时间起,在新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按上述利率浮动比例浮动后执行新的合同贷款利率。签订本合同时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期基准利率为:_% (年利率),执行利率按贷款实际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期基准利率及合同规定的浮动比例确定。月利率=年利率/12,日
18、利率=年利率/360,期利率=年利率每期月数/12.若贷款期限内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本合同利率应按以下方式相应调整(请在方框中打勾选择)按年调整,分段计息。即从利率调整的次公历年的首个公历日起,按当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期贷款基准利率及合同规定的浮动比例执行新的利率。利率不作调整,不分段计息。其他:_ _ _ 固定利率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布的同档期贷款固定利率及浮动区间规定执行。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执行利率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布的同档期贷款固定利率的基础上 上浮 下浮(请在方框中打勾选择)_%. 如在贷款期限内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或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调整该业务适用之固定
19、利率,本合同执行利率不作调整。签订本合同时的同档期固定利率为:_% (年利率),执行利率按贷款实际发放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布的同档期贷款固定利率及合同规定的浮动比例确定。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期利率=年利率每期月数/12. 准固定利率自贷款发放之日起_个月(预计至_年_月_日),实行固定利率,即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布的同档期贷款固定利率及浮动区间规定执行(贷款期限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合同到期日止)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执行利率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布的同档期贷款固定利率的基础上 上浮 下浮(请在方框中打勾选择)_%. 如在此期限内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或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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