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第三章-船舶与船舶物权(共1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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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第二章 船舶第一节 船舶概述一、船舶的概念和特点(一)概念英国:P50船舶一词所包含的范围较广,有广义的概念和狭义的概念之区分。海商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它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舶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Ship” as referred to in this Code means sea-going ships and other mobile units, but does not include ships or craft to be used for military or
2、public service purposes, nor small ships of less than 20 tons gross tonnage. The term “ship” as referred to in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shall also include ships apparel.)(二)船舶的特点1.须是水上浮动装置(mobile units);2.必须能供航海使用;3.必须用于商业之目的;4.船舶规模必须在容积20总吨以上。二、船舶的种类(一)以船舶的航行能力划分海船与非海船(二)以船舶使用目的划分商船与非商船用于“商业目的”和用于“非
3、商业目的”的船舶。(三)以船舶动力装置划分机动船和非机动船(四)以船舶所有人划分国有船和非国有船(五)以船舶国籍划分国轮和外轮(六)以船舶航行区域划分远洋船、沿海船和内河船三、划分船舶大小的依据1. 总吨位(gross tonnage) 全船的所有围蔽空间以100立方英尺为一个吨位加起来的丈量总和称为总吨位,或者以公制立方米来丈量,总的立方米数除以2.83,得出的数字称为总吨位。2. 净吨位(net tonnage) 舱内所载运旅客及货物的空间的总和。以100立方英尺为一个吨位或以公制立方米来丈量,把总的立方米数除以2.83,得出的数字称为净吨位。从总吨位减去机舱、驾驶台、船员起居室、物料房和
4、压舱的容积就是净吨位。3. 排水量吨位(displacement tonnage)4. 载重量吨位(dead weight tonnage)5. 注册总吨位(registered tonnage)四、船舶的性质从船舶自身的性质来看,船舶是物,是一种运输工具,是船舶所有人的财产。然而,船舶在法律上,还具有其特定的几个属性:(一)船舶是物,但有时做拟人处理。(人格化)(personification)。1.船舶有名称; 2.船舶有国籍; 3.船舶有船籍港如英美法系中就有“对物诉讼”(action in rem)制度的规定(二)船舶是动产,但也有按不动产处理的情况。1.船舶的所有权登记; 2.船舶是
5、一国领土的延伸(三)船舶是不可分物,但也有例外情况。船舶是由船体、船机、属具等部分合成的水上浮动运输工具。每一组成部分。虽然都有独特的使用功能及其价值,但又不能离开船舶整体而单独存在。否则,将会失去其应有的使用价值。第二节 船舶航行权第三节 船舶所有权(Ownership of Ships)一、船舶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海商法第7条规定:“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The ownership of a ship means the shipowners rights to lawfully possess, utilize, profit from
6、 and dispose of the ship in his ownership.)特点:1、以船舶为唯一的客体2、权利主体负有特殊的法定义务3、客体经常处于非所有人的直接控制之下。4、收益权能是船舶所有人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二、船舶所有权的主体1.国家;2.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船舶公司等。3.其他所有权主体包括公民个人、劳动群众集体、团体法人和个人合伙等。4.共有人可以是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自然人,他们对于船舶的债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一)所有权的取得与转让(acquisition and transference of the
7、 ownership of ships)海商法第9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The acquisition, transference or extinction of the ownership of a ship shall be registered at the ship registration authorities; on acquisition, transference or extinction of the ships ownership shall act agai
8、nst a third party unless registered. The transference of the ownership of a ship shall be made by a contract in writing.)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分为原始取得和传来取得两种方式。原始取得:建造、(新船)购买、没收、征购、收归国有和捕获;继受取得:(旧船)购买、继承、赠与和保险委付等。(二)所有权的消灭(the loss or extinction of the ownership of ships)船舶所有权的消灭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使船舶所有人的所有权丧失与其脱离的情况。
9、包括:1、因船舶灭失和船舶失踪而消灭;2、因转让而消灭;3、因保险委付而消失;4、因船舶被没收、捕获、征用或征购而灭失;5、因法院拍卖而灭失。但是船舶所有权的丧失应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案例:原告:美国雷蒙公司被告:中国某外贸公司1987年10月,归巴拿马“环球公司”所有的“银河”号轮,在美国长滩港要求雷蒙公司供应一批舱面物料、机械设备及食品等。雷蒙公司于同年11月、12月间按约供货,货款为2.7万美元。在双方约定的30天付款期限后,雷蒙公司多次向环球公司催款未果。1988年1月,环球公司将“银河”号以35万美元卖给中国某外贸公司,并定于1988年2月15日前交船。雷蒙公司获悉后,于2月
10、6日电告外贸公司,称“银河”号尚有债务未了,并主张对该船行使优先权。外贸公司于2月10日电告环球公司,声明只有在雷蒙公司律师证明该轮对雷蒙公司不负债务的情况下才能接船。环球公司于2月11日回电:虽然雷蒙公司的索款要求不合理,但为了船舶交易的进行,可提供3.4万美元的银行担保(其中:货款2.7万美元,诉讼费7000美元),作为外贸公司卷入诉讼时的损失赔偿。2月13日,环球公司通过瑞士银行委托中国银行向外贸公司提供了该担保。中国银行与环球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约定:雷蒙公司索赔请求的提出不得迟于1988年12月31日。随后,环球公司与外贸公司于1988年2月16日办理了船舶的交接手续。雷蒙公司向外贸公
11、司多次催款未果,于1988年8月7日向中国某海事法院起诉,主张“这一权利的性质属于随船设置的优先债权”。外贸公司辨称:其与原告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不因船舶所有权转移而成为原告的债务人。何况原告起诉时该船已被拆除。根据国际惯例,原告起诉已超过6个月的时效。银行担保是环球公司依被告接船条件提供的,并非依原告的债权请求出具,因此无向原告偿还债务之义务。法律问题:1.原告是否具有对“银河”号轮的优先受偿权?(有)2.船舶优先权是否因船舶所有权的转移而消灭?被告对原告是否负有赔偿责任?(随船舶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负有赔偿责任)3.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时效期间?(没有,原告多次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第四
12、节 船舶登记及船舶国籍一、船舶登记及船舶国籍的概念船舶登记:指对船舶享有某种权力的人,向国家授权的船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文件,船舶登记机关经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注册并以国家的名义签发相应证书的法律事实。船舶登记是指船舶所有人按照某一国船舶登记办法,在该国船籍港的航政机关进行登记,取得国籍证书并悬挂该国国旗,从而确定和表明船舶与该特定国家在法律上的隶属关系的一种制度。国籍是一个人隶属于一个国家并作为一个国家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船舶国籍:指船舶所有人按一定国家的船舶登记章程进行登记,取得该国签发的国籍证书,悬挂该国国旗航行,使船舶隶属于登记国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二、船舶登记及船舶
13、国籍的意义1、便于国家对船舶的监督管理以保障海上安全;2、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享受登记国提供的各种优惠;4、决定某些法律关系的准据法;5、便于获得船旗国的外交保护或援助。三、船舶登记的种类1、以登记条件的宽严分开放登记与正常登记方便旗(Flag of Convenience)国:巴拿马、玻利维亚2、以登记的船舶权利分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抵押权登记、光船租赁权登记。光船租赁权登记:指为了改变光船租赁船舶的国籍,确认承租人的使用经营权等事宜而进行的登记。3、以登记的目的分取得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4、以登记的有效期限分通常登记、临时登记。临时登记:指在一些特殊情况进行的登记,它既可由国家
14、船舶登记机关签发证书,也可由国家驻外使领馆签发,且签发的是临时证书,有效期较短。我国船舶登记条例规定:“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特殊情况”是指在国外购买或建造的船舶,或在国内造船,在国外交船,以及新造船舶出海试航等一些无法进行通常登记的情况。四、船舶登记的条件(一)船舶国籍登记1、严格限制国:本国资本需占50%以上,本国船员需占50%,船舶所有人的主要营业处所需在本国,大多数管理人员须为本国人。中国属“严格限制国家”,只有中国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的船舶才能根据该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并取得中国国籍;如洗中外合资的中外企业法人,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而且,中国籍船舶
15、上的船员均须由中国公民担任。2、“开放登记国”要求较低,航运发达国家要求较高,发达国家的船舶纷纷到“开放登记国”进行船舶登记,以逃避本国的“高标准”、“高税收”,使“方便旗”愈演愈烈。(二)船舶所有权登记(三)设置船舶抵押权登记1、抵押船舶的国籍。船舶抵押权的登记只能在船舶登记国进行,登记机关不办理以外轮为标的的船舶抵押权登记。2、抵押船舶的种类3、抵押人的国籍。有的国家规定仅限本国人,有的则包括外国人。我国船舶登记条例规定:20总吨以上的船舶设定抵押权时,须提交的文件包括双方签字的书面申请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船舶建造合同、船舶抵押合同。如船舶属共有人共有,则还需提供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约定
16、份额共有人的同意文件。(四)光船租赁登记是为了满足光船承租人希望改变原船舶国籍的需要,以及确认承租人根据光船租赁合同所取得的使用经营权的效力而提出的。各国出参照船舶所有权登记的有关规定外,还要求承租人提交已注销原船舶国籍的证明及光船租赁合同。有的按通常登记处理,有的则按临时登记处理。我国按临时登记处理。五、船舶国籍的取得目前各国给予船舶的国籍,主要有三个条件,即船舶为本国国民或企业所有;船员为本国公民;船舶在本国制造。在具体做法上,又可分为下列类型:1. 要求船舶所有权全部属于本国人所有。如英美等国。2. 船舶所有权必须有1/2以上属于本国人所有。法国、意大利、希腊等国。3. 船舶所有权属于本
17、国人的同时,还要求船员的全部或一部分也必须是本国人。如巴西、智利等。 4. 主张船舶在本国制造。5. 船舶所有权一部分属于本国人的同时,船员也要求有一定数额必须是本国人。如法国、意大利等。六、船舶文书1.国籍证书(登记证书)(certificate of registration); 2.适航证书(certificate of seaworthiness); 3.吨位证书(certificate of tonnage); 4.载重线证书(certificate of dead weight); 5.乘客定额证书; 6.航海日志(deck log book); 7.轮机日志(engine log
18、 book); 8.无线电台日志(radio log book); 9.船员名册(crew list); 10.航行签证簿; 11.检验证书簿; 12.主管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七、关于方便旗问题(flag of convenience)1.方便旗现象的由来A开放登记对船舶所有人的几点好处:(1)开放登记国往往要求低额的登记费甚至零税金,使船舶所有人可以逃避本国较高的登记费、税金、以及其他税收。(2)回避本国劳动条件的限制和船员配备的限制,雇佣廉价劳动力。由于许多发达国家缺少船员,又禁止雇佣外国船员,而在开放登记国注册却可以雇佣廉价的外国船员,可以说降低船员工资成本是船舶海外移籍的主要原因之一
19、。(3)逃避国家严格的安全检查。开放登记国对船舶只进行一般性的安全检查甚至没有检查,这样可以避开本国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4)通过降低经营成本,增强国际竞争力或提高经营核算。(5)政治上的较少限制和较容易取得贷款等。 B开放登记对开放登记国的几点好处:(1)维持本国航运,保持相当吨位的国家船队。开放登记国通过吸收外国船舶所有人在本国登记来维持和发展本国海运,这不仅表现在有助于稳定地运输与本国相关的贸易物资,同时还有可能扩大第三国航线的运输活动;(2)确保本国船员的就业。如果增加了本国籍船舶,就意味者增加本国籍船员的雇用;(3)通过收取登记费和吨位税等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4)
20、获取外汇和改善国际收支;(5)强化海运相关产业。 2.方便旗现象的弊端开放登记对国际航运的负面作用: (1)因开放登记导致船队过剩,引起航运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使有的航运业者难以持续发展而从市场退出。船舶所有人为避税等原因悬挂方便旗,虽然这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但是对国家来说则是一件很严重的事。因为挂方便旗,船舶登记就在别国,船舶检验也在别国,国家由于本国船舶登记数量减少,损失船舶登记收入和船舶检验收入,并削弱对本国船队的控制。(2)由于开放登记国对船舶只进行一般性的安全检查,甚至没有检查,监督减少了,制约减少了,船舶的适航程度有所降低。以方便旗为主的开放登记船队的事故率较高,海洋污染造成环境恶化
21、,在短期内难以杜绝海难事故的发生。(3)方便旗船队也被海运发达国家用于遏制发展中国家远洋船队的发展,抢夺发展中国家的货源。挂方便旗,雇佣发展中国家的廉价船员来营运,对发展中国家而言,由于众多的本国船员被海运发达国家大量聘用,尽管能扩大本国的就业,但从长期来看,航海技术和经营管理经验始终被发达国家所占有,不利于发展中国家发展壮大自己的船队。第三章 船舶担保物权第一节 船舶优先权(Maritime Lien 或Privilege Maritime )一、船舶优先权的概念、性质和特点(一)海商法21条规定:“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权人依照本法第22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
22、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A maritime lien is the right of the claimant,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s 22 of this Code, to take priority in compensation against shipowners, bareboat charterers or ship operators with respect to the ship which gave rise to the said claim.)船舶优先权:是某些法定的特殊海事债权人所
23、享有的一种以船舶为主要标的的,具有很高受偿位次的担保物权。(二)船舶优先权的性质,在理论上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有的认为它是一种程序性权利,有的则认为它是一种实体性权利。有人说它是一种债权。这些不同主张,就其实质而言是国际私法中识别的冲突,是由于各自采用的识别依据不同。我们认为,船舶优先权具有物权的性质,而不是什么债权。根据我国的法律意思以及传播优先权的特点,它应被识别为船舶担保物权。(三)特点1.法定性;只能依法产生,必须用司法程序满足。2.依附性;随船转移。但受让人申请法院公告后60日内不行使权利的除外。自权利产生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而消灭。3.秘密性或不公开性;无需登记,无从查知。4.优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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