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共1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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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营运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修订草稿-提供给修订工作组参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营运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生产安全及高效节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注:发布此部令时公交运输、出租车运输、租赁车经营管理的法规性文件),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运输经营者对营运车辆的技术管理以及运输管理机构对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监管。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运输经营者,是指取得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客货运输、城市公交运输、出租车运输经营者及汽车租赁、汽车驾驶培训的经营业户。本规定所称营运车辆,是指
2、配发运输证,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以及用于汽车租赁经营、驾驶员培训经营的车辆。第四条 运输经营者是所属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规定落实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同时接受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监管,以及对其营运车辆市场准入的审查和车辆技术性能定期审验。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领导下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他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辖区各类运输经营者的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第二章 车辆技术管理第六条 运输经营者应当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车辆技术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营运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七条 运输经营者应当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车辆技术及车辆技术管理标准
3、(规范);执行交通行业标准规范的营运车辆技术要求。第八条 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由车辆技术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的车辆技术管理机构。所属车辆较少的,应当有专职技术管理人员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第九条 车辆技术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一)做好营运车辆购置前有关车辆综合性能要求、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及客车类型等级的评估;(二)负责营运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和记录填写,保证营运车辆技术档案的完整和准确;(三)根据国家标准及车辆的结构性能、使用条件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定额标准,包括各主要营运车型的定期维护周期、作业项目及燃料消耗量定额,轮胎行驶里程定额等。(四)制定营运车辆定期维护计划及计划落实,向
4、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和车辆二级维护计划报表。 (五)开展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考核监管工作和安全行车、节能降耗、车辆维护等业务培训、技术竞赛活动;(六)落实营运车辆行车记录仪、车载GPS设备的应用与监管工作;第十条 营运车辆技术管理主要制度:(一)车辆购置、更新、报废管理制度;(二)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三)车辆燃料消耗量定期记录与考核奖惩管理制度;(四)车辆视情修理与定期维护管理制度;(五)车辆行驶记录仪与车载GPS监控系统监管制度。第十一条 运输经营者应当正确处理运输生产和车辆技术管理的关系,在保障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基础上,实现安全和节能降耗的运输生产。在接受应急任务和重大运输业
5、务前,应当对营运车辆进行整车装备和安全性能的全面检查,确保车辆良好技术状况。对长期异地从事运输的所属车辆,应当纳入营运车辆定期维护计划并加强管理。第三章 车辆性能要求第十二条 运输经营者应当结合运输市场供求状况和运行条件,对车辆进行选型论证,选购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适应经营许可范围的车辆。第十三条 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新购置营运车辆,应符合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1)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的要求。(一) 营运车辆应当选购交通运输部发布在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中的节能车型。 (二) 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
6、车的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另行规定。(三) 在用营运车辆实际燃料消耗量超过交通行业标准对在用营运车辆规定的燃油消耗限值时,应当退出营运市场,退出营运市场办法另行规定。第十四条 营运车辆应当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并按照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进行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二级车况的车辆,禁止从事经营性运输。(一) 客货运输车辆应进行市场准入前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不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的,不予评定车辆技术等级,不允许从事经营性运输。(二) 车辆经定期审验时的综合性能检测,原
7、评定的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已不符合评定要求的,车辆技术等级应当据实调整。第十五条 旅客运输车辆应当按照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进行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一) 道路班线旅客运输和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应当是交通运输部发布的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的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中的等级车型。 (二) 乡村公路营运客车应当是符合营运车辆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规定的普通级等级别条件的车辆。(三) 公共汽车、出租车及租赁性质的客运车辆,按照交通行业标准营运车辆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有关车型规定评定客车
8、类型等级。(四)车辆经定期审验时的客车类型等级复核,原客车类型等级已不符合原评定要求的,其类型等级应当据实调整。第十六条 大吨位柴油厢式货车、货运列车以及采用集装箱、甩挂运输方式的货车,应当选择交通运输部发布的道路货运汽车及汽车列车推荐车型表中的车型。道路货运汽车及汽车列车推荐车型表中的车型,实行公路通行费优惠政策。公路通行费优惠政策由交通运输部商国家发改委确定发布,全国统一执行。第十七条 车辆取得运输证后,禁止擅自改变车辆类型或用途、更换车辆主要总成部件、增大车辆外廓尺寸(包括货厢栏板内尺寸)或者增加承载限值以及擅自加装燃油箱。(一)改变车辆类型或用途,是指将客车改为货车、货车改为客车、普通
9、货车改为专用货丰、专用货车改为普通货车、卧铺客车改为座位客车、座位客车改为卧铺客车。(二)更换车辆主要总成部件,是指更换与原车型不致的发动机、变速箱、前桥、后桥或者车架;更换车辆车身或者罐车罐体;改变车辆悬架形式(空气悬架、复合悬架、钢板弹簧式悬架等悬架形式之间的改变)。(三)增大车辆外廓尺寸(包括货厢栏板内尺寸)或者改变车辆承载限值,是指增大车辆外廓尺寸(车高、车宽或车长),拆除货厢拦板或者加装活动式栏板,改变车辆注册登记的相关尺寸;增加或者减少轮胎数量;增加或者减少车轴数量;增加钢板弹簧式悬架钢板弹簧片数;增加客车座位或者卧铺铺位。 (四)营运车辆燃油改燃气时,须报经当地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
10、监管部门审批,由取得经营资格的单位进行改装。第十八条 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的其它有关技术管理规定,由交通运输部颁布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具体规定。第四章 营运车辆档案第十九条 运输经营者对配发运输证的车辆,应当建立营运车辆技术档案(见附件一),在运输管理机构审查确定后,原始档案内容不得随意更改。第二十条 营运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基本情况登记、车辆参数与配置登记、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车辆行驶里程与燃油消耗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第二十一条 营运车辆技术档案应当及时对变动中的有关情况及规定记录进行规范、准确的记录,并按照运输管理机构要求,定期向运输管
11、理机构备案。第二十二条 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营运车辆管理档案(见附件二)。营运车辆管理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基本情况登记;车辆参数与配置登记;车辆变更记录;车辆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车辆技术等级与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第二十三条 营运车辆技术档案和营运车辆管理档案应当逐步采用电子化、综合性的网络管理,运输经营者在实施过程中应配合监管,如实做好档案资料输入网络有关工作。营运车辆技术档案的保存期限为:自车辆办理运输证起,至车辆退出营运后止。营运车辆管理档案的保存期限为:自车辆办理运输证起,至车辆退出营运后一年止。第五章 车辆维护修理第二十四条 车辆修理应贯彻视情修理的原则,运输
12、经营者应当根据车辆检测诊断结果及定期维护反馈信息,按不同作业范围和深度实施车辆修理,防止拖延修理造成车况恶化或提前修理造成浪费。第二十五条 营运车辆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车辆维护技术规范进行维护,确保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营运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二级维护应当定期执行。第二十六条 运输经营者应当根据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 18344),压缩天然气汽车维护、检测技术规范(JT/T 512)、液化石油气汽车维护、检测技术规范(JT/T 511)等规定,并参考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维修手册有关建议性规定,在保障车辆安全运行需要的前提下,确定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周期和维护作业项
13、目。第二十七条 无动力装置的挂车,应定期维护并保障安全行车要求,由挂车所属经营者承担责任,不列入国家规定车辆定期维护管理。第二十八条 营运车辆二级维护周期和作业项目确定后,运输经营者应当向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经运输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认真落实。由于车辆运行条件的变化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需要变更二级维护周期或作业项目的,应当经运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调整。第二十九条 运输经营者应当将车辆送往具备相应车型资质的汽车整车维修企业进行定期二级维护,并将车辆二级维护情况记入营运车辆技术档案。运输经营者应当与所选择的汽车整车维修企业签订车辆二级维护合同,并监督合同的落实。第三十条 县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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