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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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标准探讨一、概念分析: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亦即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实际,制定的由单位行政权力保证实施的组织生产劳动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章程。所谓“严重” ,一般以劳动法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依此限度所规定的具体界限为准。二、研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相关问题的法律意义: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作为用人单位的公司及其他企业等单位在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研究这个问题对于企业规范化管理以及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都意义重大。三、
2、法律索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 职工培训、 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 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
3、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
4、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四、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条件: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适用这一项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首先,规章制度的内容不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通过民主程序公之于众。其次,劳动者的违章行为客观存在,并且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再次,由于证明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故用人单位应平时做好管理工作, 对于劳动者的违章行为及时指出并做出相应的处理,还要注意作相应的取精品资料 - - - 欢迎下载 - - - - - - - - - - - 欢迎下载 名师归纳 -
5、 - - - - - - - - -第 1 页,共 7 页 - - - - - - - - - - 证。五、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情形列举(笔者总结,仅供参考)明细列举(一)涉嫌违反治安处罚法及构成犯罪的行为: 1,盗窃同仁或单位财物(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者。2,对同仁施以暴力、敲诈勒索或有重大侮辱威胁行为者。3,聚众闹事妨害正常工作秩序者。4,在单位内聚众赌博。5,故意毁坏公物,金额较大者(500 元以上为较大) 。6,在单位内部有伤风败俗之行为者。7,利用职权受贿或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者。8,对同仁有强制猥亵或者强奸行为者。9,严重违反各种安全制度,导致重大人身或设备事故者。10,利
6、用公司名义招摇撞骗,使公司蒙受名誉或经济损失者。11,伪造公司公文或者公章者。12,经公检法部门给予行政拘留、劳教、叛刑处理者。(二)违反单位考勤制度的行为:1,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超过六次(含)以上者。2,连续旷工7 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5 天以上者。3,一年内请事假30 天以上者。4,在工作时间睡觉或擅离职守,导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5,无故旷工未向领导汇报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5000 元以上)者。6,违反公司考勤制度年度内累计计大过三次或者计大小过累计10 次者。(三)违反公司员工日常行为规范及工作纪律的行为:1,多次违反公司员工日常行为规范年度内因此累计被记大过三次以上者。2,故意违
7、反公司员工行为规范,给公司形象或者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者。3,因违反公司员工日常行为规范记大小过年度内累计10 次者。4,上班时间长时间从事非工作范围内的活动,被发现经批评仍不悔改且有三次以上的类似行为者。(四)违反单位诚信保密制度的行为:1,虚报工作成绩骗取公司奖励或者规避公司惩罚者。2,遗失重要公文未及时汇报者。3,故意撕毁公文者。4,故意泄漏重要商业秘密者。5,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司提拔者。(五)影响生产秩序及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1,在外从事第二职业或其它也非法经营活动者。2,借用公司名义承揽业务谋取私利者。3,非法收授商业贿赂或者回扣者。4, 非法煽动罢工、怠工,影响生产秩序
8、者。5,非法携带或拥有危险品或违禁品(如枪支、弹药、刀械、毒品等)进入公司者。6,工作严重失误导致公司大量产品不合格或者其他导致公司利益重大损失者。7,故意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者。(六)违反公司员工管理制度的行为:精品资料 - - - 欢迎下载 - - - - - - - - - - - 欢迎下载 名师归纳 - - - - - - - - - -第 2 页,共 7 页 - - - - - - - - - - 1,员工拒不服从单位正常工作调动者。2,员工不服从上级指挥,目无领导,顶撞上级,而影响公司指导系统的正常运作,情节严重者。3,造谣生事,捏造需要事实,导致其他员工降薪、降职或受处分者。4,利用
9、职权,散步虚假信息或者擅自发布命令,扰乱公司正常管理者。二、概括规定:1,违反公司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情节严重者。2,损害公司利益情节严重者。3,违法乱纪,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认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是企业的 “家法”。我国劳动法 第 25 条和劳动合同法 第 39 条均将劳动者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为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单位规章制度法律效力的确定劳动合同法出台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9 条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 劳动法 第 4 条之规定
10、, 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该规定确立了规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所应当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制定要通过民主程序;第二、内容须具合法性;第三、要向劳动者公示。劳动合同法第4 条规定: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 职工培训、 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
11、,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该法第 80 条还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谓的民主程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 条的规定,第一步是讨论程序,即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第二步是协商确定程序,即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究竟什么是“平等协商确定”,意见不一时如何确定?最终是由劳资双方共同决定,还是由资方单方决定?劳动合同法似乎对这些问题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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