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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融资租赁合同 (15篇)融资租赁合同 1_、_(以下简称甲方)和_、_、_(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企业法)及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按照平等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国共同出资建立合资企业,特签订如下合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如下:甲方:_乙方:_(以下简称甲1方)_(以下简称乙1方)地址:_地址:_法定代表:_法定代表:_(以下简称甲2方)_(以下简称乙2方)地址:_地址:_法定代表:_法定代表:_(以下简称乙3方)地址:_法定代表:_第二条 甲1方、甲2方对于本合同规定的关于甲方所应履行的全部条款,负有连带责任和共同义务;乙1方
2、、乙2方、乙3方对于本合同规定的关于乙方所应履行的全部条款,负有连带责任和共同义务。第三条 合资企业的名称为_,英文名称为_(以下称“合资公司”)。法定地址:_。第四条 合资公司为中国的法人,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条例、规定并受其管辖和保护。第五条 合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各方对合资公司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按照各自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第六条 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合资公司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在中国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第二章 经营目的和业务范围第七条 合资公司的经营目的是: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为国内、外用户提供租赁服务,协助国内企业的技术改造
3、和设备更新,支持国内用户的出口创汇和机器、设备的出口租赁,促进中国和_以及其他国家、地区之间的经济交流和技术合作。第八条 合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如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外用户的需要,经营国内、外生产的各种先进适用的机械、电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以及各种仪器仪表、电子计算机等以及先进技术的租赁、转租赁、租借和对租赁资产的销售处理。2直接从国内、外购买经营前述租赁业务所需要的技术租赁物。3租赁业务的介绍、担保和咨询。第三章 出资第九条1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均为_元。甲、乙双方的出资比例各为_,出资金额各为_元。2合资合方出资比例和以现金支付的金额如下:甲1方:_ _元,其中_元以与其等
4、值的人民币支付。甲2方:_ _元,其中_元以与其等值的人民币支付。乙1方:_ _元;乙2方:_ _元;乙3方:_ _元。3在合资公司领到营业执照后_个工作日内,合资各方应将上述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全部汇入合资公司在中国银行的帐户。4以人民币出资时,人民币与美元的换算率,应以缴付日当日的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为准。5在合资期间,合资公司不能减少注册资本。6合资各方缴付出资额后,应由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合资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7合资期间方,合资的任何一方,不得将合资公司发给的出资证明书转让、抵押,或作为第三者对合资公司拥有债权的目的物。第十条1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
5、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应由董事会会议通过,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然后到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2合资各方的任何一方,如将出资额的全部或一部分进行转让时,其他的合资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资方的任何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优惠于向其他合资方转让时的条件,本款中的合资各方为甲1方、甲2方、乙1方、乙2方、乙3方。3在甲、乙双方的出资比例保持相等的条件下,甲、乙各方的出资额可以在各自内部相互转让。第四章 合资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一条 合资各方发挥各自具有的特点和长处,为支付合资公司的建立和业务开展,承担下述责任和义务:1甲方的责任(1)负责为建立合资公司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报批,领取批准证书和
6、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2)协助租借办公用房和购买办公用品。(3)介绍和推荐租赁用户和项目。(4)提供国内金融和租赁市场信息。(5)协助合资公司在中国国内成立分支机构。(6)向合资公司推荐优秀的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7)协助为合资公司中的外籍人员办理入境签证、长期居留证、旅行证等手续。(8)协助筹措外汇及人民币资金。2乙方的责任(1)利用在_及世界各国的营业网,宣传合资公司的租赁业务,向合资公司介绍和推荐租赁用户和项目。(2)介绍和推荐世界各国生产的技术先进、价格合理的租赁物件。(3)协助合资公司向国外出租设备,以及承租人产品的出口。(4)提供国际金融市场、租赁业务的信息以及开展租赁业务所需
7、的各种合同文本。(5)协助对国外用户进行资信调查。(6)在合资公司所在地或_对公司职员进行业务培训。(7)协助合资公司使用注册资本在外国购买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及办公用具。(8)协助合资公司以优惠条件在国外筹措资金。第五章 董事及董事会第十二条 董事的派出1合资公司的董事共_名,其中甲方派出_名,乙方派出_名。2董事的任期为_年,可连任。董事的替换或缺员补充,要由原派遣方面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该董事的任期以前任者的任期剩余期间为限。第十三条 董事的职责1合资公司董事出席董事会,提出议案,对于需要审查、批准的议案,行使表决权。2董事为非驻勤职务,在合资公司不取报酬。但如董事担任合资公司的驻勤职务
8、时,将享受与职务相应的工资待遇。第十四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1合资公司的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甲方派出的董事担任,副董事长由乙方派出董事担任。2董事长为合资公司的法定代表,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3副董事长辅佐董事长工作。董事长在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资公司行使职权。4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任期与董事的任期相同。第十五条 董事会的召集1合资公司的董事会由合资各方派遣的全体董事组成,董事分别具有一票表决权。2董事会原则上一年一次,一般在合资公司的营业年度终止后_个月内,在合资公司总部所在地召开。3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经过商议,认为有必要时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
9、召开会议时,要召开临时董事会。4董事长最迟要在会议召开三周之前,将召开董事会的通知和议案,以书面发送各位董事。5召开董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董事如不能出席时,可向其他董事发出委任书,代替出席和表决,但一个董事最多只能代替一人。6董事会议记录应包括会议议程的要点和结论,经主持人和参加会议的董事签字后,原本保存在合资公司。第十六条 董事会的职责1董事会为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同时对合资公司具有进行领导和监督的权利。2董事会职责如下:(1)修改合资公司章程。(2)决定延长合资期限、提前终止和解散合资公司等事项。(3)决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其他有关资本的事项
10、。(4)任免合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经营委员会成员以及聘请总会计师等。(5)决定与其他经济组织合并、合资公司资产的全部或重要部分的转让以及接收其他经济组织的重要资产等。(6)国内、外之分公司、子公司、国外代理机构的设立和撤销。(7)批准财务决算、决定合资公司三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利润分配或亏损处理办法。(8)确定经营方针,决定各年度业务计划和财务预算。(9)决定会计处理规则和资金筹措方针。(10)决定合资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变更。批准有关职工工资、奖金、福利、医疗、待遇等劳动管理方面的规定。(11)决定驻勤董事和高级职员的待遇。(12)审查、批准总经理和经营委员会提出的业务报告。(13)审查、
11、批准董事提出的议案。(14)决定合资公司有关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15)决定其他重要事项。3关于上述(1)-(9)项的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关于(10)-(15)项决议,在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后即可作出决定。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第十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1合资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一名。每届任期为_年,可以连任。第一任总经理由乙方从派出董事中推荐,副总经理由甲方从派出董事中推荐。经董事会聘任。第一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期满后,每届总经理、副总经理由甲、乙方轮流推荐,经董事会决定聘任。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合资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2合资公司
12、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的职责是:(1)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合资公司。(2)根据董事会和经营委员会的决定,安排领导合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业务。(3)作为经营委员会的主任,召集主持经营委员会会议。(4)决定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租赁议案,提供信用议案以及资金筹措。3副总经理辅佐总经理对合资公司全面业务的管理。并可兼任部门经理。4总经理、副总经理不能兼任外部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不能参加其他经济组织对合资公司的竞争。第十八条 经营委员会1合资公司设立经营委员会。经营委员会由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人员组成,委员经董事会任命。经营委员会主任由总经理担任,副主任由副总经理
13、担任。2经营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委员如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代替出席。委员会中的任何一名委员如要求召开会议,可随时召开临时经营委员会。第十九条 经营委员会的职责为:1拟定上报董事会会议讨论的议案。2批准超过总经理权限的租赁项目以及其他提供信用的方案。3批准超过总经理权限的资金筹措。4国内业务代理机构的设立和撤销。5执行董事会会议决定事项。6合资公司规则、制度的具体制定。7任免部门经理以下的管理人员。8根据合资公司劳动管理规定,具体决定有关职工雇用、解雇、工资、奖金、福利、医疗等事项。9决定职工的培训计划。10向董事会提出年度财务报告、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定期业务报告。上述1-4项的决议,应
14、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全部同意通过后方能决定。第5-10项在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的情况下即可决定。第七章 劳动管理第二十条 合资公司职员雇用、辞退、工资、劳动保护、福利和奖惩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他实施规定,经董事会制定草案,由合资公司和合资公司的工会或个别签订劳动合同规定之。第二十一条 关于甲乙双方推荐的高级职员的雇用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出差旅费标准等问题,由董事会讨论决定。第八章 税务、财务、会计、审计第二十二条 合资公司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条例的规定,缴纳税金。第二十三条 合资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定,应根据中国的有关法律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
15、本公司的情况加以制订,并报当地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备案。第二十四条 合资公司按照合资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福利及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率,由董事会根据合资公司的经营情况,讨论决定。第二十五条 合资公司以_币作为记帐本位币。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第二十六条 合资公司的会计年度,每年以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所有的记帐凭证、传票、统计表、帐簿都用中文书写,重要的记帐凭证、帐簿、统计表,要同时使用英文书写。第二十七条 合资公司在中国银行开设人民币及外汇帐户。也可在经批准和指定的国内、外其他银行开立帐户。第二十八条 合资公司的财务审计,应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审
16、查、稽核,并将结果向总经理或董事会报告。第二十九条 合资各方,可以向合资公司派遣自己的审计师,检查会计帐簿,费用由派出方自理。第三十条 合资公司的董事或持有董事委任书的代理人,可随时阅览、检查合资公司的会计帐簿以及其他计算记录。第九章 利润分配第三十一条 公司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如董事会决定分配,则应按公司各方出资比例,按会计年度进行分配。第三十二条 在前年度的亏损未被全部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没有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第三十三条 乙方分得的净利润,在按照中国的税法规定纳税后,可向国外汇出。第三十四条 每营业年度的最初四个月内,总经理要制定出前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
17、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向董事会提出,接受审查。第十章 合资期限、解散及清算第三十五条 合资公司的期限为:自合资公司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_年。如任何一方提议延长,并得到董事会通过之后,可以在合资期满_年之前,向对外经济贸易部提出申请。第三十六条 合资公司如发生下列事态之一,经对外经济贸易部的批准后,可宣布解散:1合资公司合资期限届满。2合资公司发生重大亏损,失去了继续经营的能力。3合资公司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或合资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合资公司无法继续经营。4由于战争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合资公司蒙受重大损失,难以维持经营。5公司不能达到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可能。第三十七条1合资公司在合资期满或按
18、照上条规定中途解散时,董事会要将清算的程序、原则及清算委员会的人选等向主管部门提出,接受审查和对清算的监督。2清算委员会的人选,一般从合资公司的董事中选出。董事不能作为清算委员会委员或不适合担任委员时,合资公司可以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或律师作为委员。清算费用以及清算委员会委员的报酬,从合资公司的财产中优先支付。3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就合资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调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提出财产作价及计算根据之后,决定清算方法。清算方法经董事会决议后,由清算委员会实施。清算期间内,清算委员会可以代表合资公司起诉或应诉。第三十八条1合资公司在合资期限终了或解散时,以其总资产对债务
19、负担责任。2资产进行转让或处理时,外汇资产要取得等价外汇以清算外汇债务。3不能转让或处理的资产剩余时,_方要以合适的评价额,将剩余资产全部接收,清算债务。4偿还债务之后的剩余资产,超过注册资本的增值部分,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纳税后,根据合资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5分配给乙方的剩余财产中的外汇部分,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纳税后,可以向国外汇出。第三十九条 合资公司的清算工作结束后,清算委员会要向董事会提出清算报告,得到董事会批准后,向对外经济贸易部报告,同时,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和缴销营业执照的手续,并对外公告。第四十条 因合资期限期满,解散或其他理由而本合同终止时,合资的任何一方,不能在自
20、己投资的任何公司继续使用本合资公司的名称。第四十一条 合资公司解散后,各种文件资料、帐簿的正本由甲1方保存,其副本由甲1方以外的合资各方全体分别保存。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二条1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九条的规定,如数按期缴付出资额时,则从第15天起算,每逾期一个月,违约方应向守约方缴付相当其出资额_的罚金,逾期三个月,则除缴付累计应出资额_的罚金外,其他合资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三十六条第3款规定,终止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2因合资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应由违约方承担经济责任。第四十三条1对本合同或合资公司的章程进行解释或履行时,如发生纠纷,其纠纷的当事者要以
21、不使合资公司的利益受损为前提,进行友好协商,谋求问题的解决。2协商不能解决时,可以提请仲裁。仲裁要在被告的所在国进行。被告者如是甲方,则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被告者如是乙方,则由_国_仲裁协会进行仲裁。仲裁机构的裁决是最终决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3在解决纠纷期间,除去纠纷的事项以外,合资各方要继续遵守履行本合同及合资公司的章程所规定的其他事项。4仲裁时使用语言为英语。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的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第十二章 合同的文字、生效及其他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用中文和_文书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第
22、四十六条1本合同在签字后,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自批准之日起生效。2合同条款的修正、变更、补充,由合资各方协商,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后,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经批准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3本合同未规定的事项,根据合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由合资各方协商决定。第四十七条 向合资各方发送文件的地址,以本合同第一条所记载的各方的法定地址为准。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于_年_月_日,由合资各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_签字。中方签名:_外方签名:_年_月_融资租赁合同 2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第一条合同说明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和委托,按照乙方提供
23、的租赁财产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金额等要求,购进第二条规定的租赁物件出租给乙方,并由乙方承租。第二条租赁财产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金额1、财产名称:_2、国别:_3、规格型号:_4、质量标准:_5、数量:_6、总金额:_第三条租赁财产的交货、验收、交货地点和使用地点。1、租赁财产由供货方直接运交承租人的指定的交货地点,向承租人交货。2、租赁财产运达安装或使用地点后,乙方应在_天内检查租赁物件,并将盖章后的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给甲方。3、如果在_天内乙方未按前项规定向甲方交付验收收据的,视为租赁物件已在完整、良好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4、如果
24、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物件的品质、规格、数量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情况属于卖方的责任时,乙方应在接货后_天内从商检部门取得商检证明并立即将上述情况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将根据与供货方签订的购货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协助乙方对外进行交涉,办理索赔等事宜。第四条租赁期限_第五条租金金额,支付日期和方式_第六条租金的担保1、本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即向甲方支付双方商定的保证金_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赁期满时抵作最后一期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时,甲方将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2、乙方委托_为本合同乙方的经济担保人。不论发生何种情况,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
25、要求支付租金时,由乙方经济担保人按担保法规定负连带赔偿责任。第七条合同期满时租赁财产的处理_(即确定是退租、续租,还是留购)第八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_第九条违约责任_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十一条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_第十二条出租方与供货方订立的购货合同是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第十三条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本合同自_年_月_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自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双方各执正本1份为凭。出租方(盖章):_承租方(盖章):
26、_地址:_地址:_法定代表人:_法定代表人:_委托代理人:(签字)_委托代理人:(签字)_开户银行:_开户银行:_帐号:_帐号:_电话:_电话:_电挂:_电挂:_邮政编码:_邮政编码:_担保人:(盖章)_担保人:(盖章)_年_月_日_年_月_日附件租赁物件收据根据_年_月_日你公司与本_订立租赁合同,下列租赁物件于本日确实承租无误。在合同履行期,愿遵守上述租赁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条款。承租单位:(盖章)_授权代表:(签字)_融资租赁合同 3合同号码:合同签订日期:合同签订地: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电传:电话:开户银行:传真:帐号: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
27、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电传:电话:开户银行:传真:帐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合同。第一条租赁物件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及乙方的自主选定,以租给乙方为目的,为乙方融资购买附表第()项所记载的物件(以下简称租赁物件)租予乙方,乙方则向甲方承租并使用该物件。第二条租赁期间租赁期间如附表第()项所记载,并以本合同第五条第款所规定的乙方签收提单日为起租日或以本合同第五条第款所规定的甲方寄出提单日为起租日。第三条租金甲方为乙方融资购买租赁物件,乙方承租租赁物件须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及其给付时间、地点、币种和次数,均按附表第()项的规定。前
28、款租金是根据附表第()项所记载的概算成本(以下简称概算成本)计算的。但租赁物件起租之日,当实际成本与概算成本有出入时,以实际成本为准,租金按实际成本相应计算。前款的实际成本,是指甲方为购买租赁物件和向乙方交货以外汇和人民币分别所支付的全部金额、费用及其利息的合计额(其利息均从甲方支付或实际负担之日至租赁物件起租日,以外币()年的利率和人民币年的利率计算)。根据本条第、款,当实际成本与概算成本有出入时,甲方向乙方提供租赁物件实际成本计算书及实际租金表,向乙方通知实际成本的金额和以实际成本为准,对附表第()、()、()、()、()项的调整,乙方承认上述的调整。该调整不属于合同的变更或修改,且不论租
29、赁物件使用与否,乙方都以实际租金表中载明的日期、金额、币种等向甲方支付租金。本合同租金币种由乙方选定,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变更。如因汇率变化给乙方造成的利润盈亏,由乙方受益或负担。第四条租赁物件的购买乙方根据自己的需要,通过调查卖方的信用,自主选定租赁物件及卖方。乙方对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质量、数量、技术标准及服务内容、品质、技术保证及价格、交货时间等享有全部的决定权,并直接与卖方商定,乙方对自行的决定及选定负全部责任。甲方根据乙方的选定与要求与卖方签定购买合同。乙方同意并确认附表第()项所记载的有关合同的全部条款,并在购买合同上签字。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甲方认为必要的各种批准或许可证
30、明。甲方负责筹措购买租赁物件所需的资金,并根据购买合同,办理各项有关的进口手续。有关购买租赁物件应交纳的海关关税、增值税及国家新征税项和其他税款,国内运费及其他必须支付的国内费用,均由甲方负担,并按有关部门的规定与要求,由甲方按时直接支付。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五条租赁物件的交付租赁物件在附表第()项的交付地点,由卖方或甲方(包括其代理人)向乙方交付。甲方收到提单后,立即电报通知乙方凭授权委托书向甲方领取提单,乙方同时向甲方出具租赁物件收据,乙方签收提单后,即视为甲方完成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件。乙方签收提单日为本合同起租日。乙方凭提单在交付地点接货,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货物。如乙方未在甲方通知
31、的日期领取提单或者乙方拒收提单,甲方将提单挂号寄送乙方,即视为甲方已完成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件及乙方将租赁物件收据已交付甲方。在此种情况下,甲方寄出提单日为本合同起租日。租赁物件到达交付地点后,由甲方运输代理人(外运公司)办理报关、提货手续。且无论乙方及时接货与否,在租赁物件到达交付地点后,由乙方对租赁物件自负保管责任。因不可抗力等不属于甲方原因而引起的延迟运输、卸货、报关,从而延误了乙方接受租赁物件的时间,或导致乙方不能按受租赁物件,甲方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包括:政府行为、战争、自然灾害。乙方在交付地点接货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购买合同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进行商检,并及时向甲方提交商检报告副本。第
32、六条租赁物件瑕疵的处理由于乙方享有本合同第四条第款所规定的权利,因此,如卖方延迟租赁物件的交货,或提供的租赁物件与购买合同所规定的内容不符,或在安装调试、操作过程中及质量保证期间有质量瑕疵等情况,按照购买合同的规定,由购买合同的卖方负责,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乙方不得向甲方追索。第三人就出卖标的物主张权利,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出租人购买该标的物时明知第三人对买卖标的物享有权利的除外。租赁物迟延交货和质量瑕疵的索赔权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可以将索赔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承租方。索赔权是否转让应当在购买合同中明确。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租赁物件的保管
33、、使用和费用应由承租人承担。第七条乙方在租赁期间内的权利义务:乙方在租赁期间内,可完全使用租赁物件。乙方除非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物件迁离附表第()项所记载的设置场所,不得转让第三者或允许他人使用。乙方平时应对租赁物件给予良好的维修保养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和发挥正常效能。租赁物件的维修保养,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全部费用。如需更换其零件,在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时,应只用租赁物件原制造厂所供应的零件更换。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等致第三者遭受损害时乙方应负赔偿责任。不按本条第款的规定,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及租金的交付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包括国家新开征的一切税种应交
34、纳的税款),由乙方负担(甲方全部利润应纳的所得税除外)。第八条租赁物件的灭失及毁损在合同履行期间,租赁物件灭失及毁损风险,由乙方承担(但正常损耗不在此限)。如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负担一切费用。()将租赁物件复原或修理至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更换与租赁物件同等状态、性能的物件。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复的程度时,乙方按实际租金表所记载的所定损失金额,赔偿给甲方。根据前款,乙方将所定损失金额及任何其他应付的款项交纳给甲方时,甲方将租赁物件(以其现状)及对第三者的权利(如有时)转交给乙方。第九条保险在租赁物件到达附表第()项所规定的设置
35、场所的同时,由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对租赁物件投保,并使之在本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持续有效,保险金额与币种按本合同所规定的所定损失金与币种。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保险事故发生,乙方须立即通知甲方,并即行将一切有关必要的文件交付甲方可用于下列事项:()作为第八条第款第()或()项所需费用的支付。()作为第八条第款及其他乙方应付给甲方的款项。第十条租赁保证金乙方将附表第()项所记载的租赁保证金,作为其履行本合同的保证,在本合同订立的同时,交付甲方。前款的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并按实际租金表所载明的金额及日期抵作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或当有第十二条第至款的情况时,甲方从租赁保证金中扣抵乙方应
36、支付给甲方的款项。第十一条违反合同处理如乙方不支付租金或不履行合同所规定其他义务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要求即时付清部分或全部租金及一切应付款项。()径行收回租赁物件,并由乙方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虽然甲方采取前款()、()项的措施,但并不因之免除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其他义务。在租赁物件交付之前,由于乙方违反本合同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也应负责赔偿。当乙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应付的到期租金和其他款项给甲方,或未按时偿还甲方垫付的任何费用时,甲方除有权采取前款措施外,乙方应按附表第()项所记载的利率支付迟延支付期间的迟延利息,迟延利息将从乙方每次支付的租金中,首先扣抵,直至乙方向甲方付清全
37、部逾期租金及迟延利息为止。乙方如发生关闭、停业、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如上述情况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甲方有权采取本条第款的措施,并要求乙方及担保人对甲方由此而发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期间,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第十二条甲方权利的转让甲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在不影响乙方使用租赁物件的前提下,随时可将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者,但必须及时通知乙方。第十三条合同的修改本合同所有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及担保人签署书面协议方能生效。第十四条租赁期满后租赁物件的处理乙方在租赁期满并全部履行完毕合同规定的义务时,乙方有权对租赁物件作如下选择:自费将租赁物件归还甲方,并保证使租赁物件除正常损耗外,保持良好状态,或租赁期满天前,以书面通知甲方,按附表第()项和第()项所记载的续租租金和续租所定损失金额(其他条件与本合同相同)继续承担,或乙方向甲方支付产权转移费人民币元,甲方即将租赁物件所有权转移给乙方。第十五条担保担保人担保和负责乙方切实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如乙方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缴纳其应付的租金及其他款项时,担保人按照本合同项下担保人所出具的担保函履行担保责任。第十六条争议的解决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需提起诉讼时,本合同当事人均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七条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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