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合约视角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分析框架-张践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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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于合约视角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分析框架木AN ANALYSIS FRAMEWORK FOR THE ADJUSTMENT OF REGULATORY DETAILEDPLANNING BASED ON CONTFiACTUAL PERSPECTIVE张践祚李贵才ZHANG Jianzuo;LI Guicai【摘要】针对现有研究在理论分析上的不足,本文基于新制度经济学不完全合约理论的视角,指出控规调整蕴含的利益诉求属性、不完全性、嵌入性和外部性四方面合约要素,并从控规的调整目标、调整原因、调整方式三个维度构建了合约分析框架。研究表明,控规调整目标可归纳为纯个体利益、个体利益+社会效益和纯社会效
2、益三种;合约的不完全性是控规调整的深层动因,这种不完全性可分为“遗留问题型”和“发展诉求型”两类;控规调整时需要在嵌入性约束下处理好外部性引发的利益协调问题。【关键词】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不完全合约;嵌入性;外部性ABSTRACT:Aiming at the insufficiency of relatedtheoretical analysis of existing researches,the paper,based on the incomplete contracting theory of newinstitutional economics,puts forward four
3、contractelements including interest appealing attributes,incompleteness,embedde血ess,and externalities,and builds up a contracting analysis frameworkfrom three dimensions of adjustment objectives,causes of adjustment,and adjustment methodsThefindings show that the adjustment objectives can besummariz
4、ed into three types:completely individualinterests,individual interests+soeial benefits,andcompletely social benefits;the incompleteness ofcontract is the deep reason for the adjustments,which includesleftover problem patternand“development appealing pattern”;and the essenceof the adjustment is to d
5、eal with the benefitcoordination problem because of externalities underthe circumstances of embedded constraintKEYWORDS:regulatory detailed planning;adjustment;incomplete contract;embeddedness;externalities1 引言2008年起实施的明显强化了控规作用使其不仅确定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和开发强度还成为土地部门依法办理用地出让手续的依据。在此背景下国内大部分城市纷纷加快推进控规编制工作,不少大城市还
6、提出控规。全覆盖”的目标。值得关注的是随着编制工作逐步完成控规的局部调整逐渐成为现阶段各城市规划管理中的常态化现象。以深圳为例经历了2009年蛩J201 1年法定图则编制大会战”后,市域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基本实现了法定图则全覆盖。与之相伴,法定图则局部调整的数量逐年攀升从2009年的22项增长到201 4年的1 01项怛J。有学者指出我国城市80以上的控规都经历过不同程度的批后调整H1。可见对于没有规划期限的控规而言通过技术理性实现一劳永逸的科学管理是不切实际的,控规的适时调整和动态维护愈加显其必要性和重要性。控规频繁调整的现实,要求重新审视其调整原因和蕴含的利益协调等问题。只有洞悉控规调整的深
7、层逻辑,才能更好地为控规编制和管理指明方向。因此本文将在梳理控规调整研究进展的基础上提炼控规调整的合约分析要素,构建新的控规调整分析框架。2控规调整的研究进展21 调整原因编制是实施的前置环节,因此不少学者将控规频繁调整归因于编制不够科学完善。有学者指出,控规编制时存在基础资料不全、研究不到位对所有建设用地采取。一刀切”管控方式等问题H。也有学者提出控规指标体系未对不同用地类型的用地控制、环境容量土地使用强度和配套设施等区别对待归J还有学者认为控规【文章编号l 10021329(201 8080099-08【中图分类号】TU984I文献标识码】AIdal 10 l 1819cpr2016061
8、6a【作者简介】张践祚11987-)男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北京大学城市规划与设计学院博士研究生。李责才(1 958一)男博士北京大学城市规划与设计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修改日期】2016-05-23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村镇区域空间规划技术研究”(2012BAJ22805)资助。,一荣嚣等惜膏斗孵丁引引引引引引引剖引副割万方数据PI a n ni n g M a n a g e131 e nt中的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刚性有余、弹性不足,致使实施效率较低,调整频发扣1。另外有学者指出控规编制过程中缺乏土地发展权层面的制度设计和管理手段,致使指标缺乏严谨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实施中难免需要调
9、整V-。除了编制环节埋下的”隐患”,许多学者还从控规本身的属性及其外部环境出发分析了调整原因。不少研究指出,市场经济背景下控规作为一种法定化的规划形式其确定的土地用途和开发强度可能与市场需求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控规。法定羁束依据”和市场不确定性之间的内在矛盾是控规调整的重要原因州。如一些学者分析了房地产开发商申请调整控规的问题0J。也有学者指出城市发展本身就具有动态性和不确定性并非依循规划思路”按部就班”地发展,因此控规的时效性较短,及时做出调整才能适应城市开发建设j。还有学者指出政府”经营城市”的总体部署调整、重要项目进驻”“、工业企业等大型设施改造搬迁”唧等也都可能成为控规调整的原因。22调
10、整过程中的利益协调现有研究指出开发建设单位、规划管理部门、设计单位和公众构成了控规调整中的主要利益相关者左右了控规调整的方向。有学者剖析了这四个主体的行为特征指出建设单位将调整作为获得额外建设条件的手段设计单位将其作为规划设计职业活动的一种形式,规划管理部门将其作为应对多方压力的管理手段公众在调整中参与度很低”。也有些学者基于公共产品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多元利益主体博弈框架扣9讨论了各方在控规调整中的角色利益诉求和博弈结果。还有学者在分析北京轨道交通站点开发建设的控规调整案例时,将各方博弈后的调整方式归纳为开发阻力型、公益建设型、原址改造型、旧城保护型和集中拆建型”为在控规调整中协调各方利益
11、提供了有益借鉴。此外在开发建设单位与规划管理部门的利益协调上,有学者注意到控规与土地出让条件存在。硬捆绑”现象,使得控规在实施环节不可避免地面临调整且这种被动调整存在市场公平性争议因此应引入规划咨询环节变。硬捆绑“为。软捆绑”,保证开发主体的正当利益,减少控规调整维护市场公平”。还有学者认为控规与开发许可的。关系紧张“会影响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利益因此政府应按照。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保护主体权益降低控规实施中的协调成本,减少被动调整”“。23调整存在的问题与改进针对控规调整中存在的问题现有研究主要从调整程序和现实负面影响两方面人手。从前者看,有学者指出控规调整存在程序相对封闭、技术规定尚待完善、申
12、请程序不够规范透明等不足且公众与市场地位不对等,规划管理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也有学者提出现阶段的容积率调整存在没有明确的申请受理范围和可调整幅度标准、未针对不同申请主体采取不同调整程序等问题致使容积率调整备受争议”。还有学者认为,公众参与普遍采取的公示、座谈和听证三种方式存在一定缺陷不利于公众真实意愿的表达和有效采纳”o。从后者看学者们指出当前控规调整引发的现实问题包括城市发展失控,侵犯社会公共利益、不正当行为加剧等”l”j,且地块建筑量增加使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承载力不足,城市景观和人居环境质量下降,还存在权力滥用、寻租等乱象悼。在改进方面,学者们从思想层面、制度层面、管理层面和技术层
13、面提出了对策。有学者指出,应基于区别对待、整体控制、政务公开和责任追究的指导思想推进控规调整改革拉2J“。也有学者提出需要健全完善监督制度、调整程序和决策机制、项目审批程序和公众参与机制怛o”-。还有学者指出应当实行政务公开构建市场信息反馈机制强化控规指标调整的整体把控完善规划调控政策担”4”,把握好指标的刚性与弹性怛。此外有学者基于技术支撑角度,指出控规。一张图”平台有助于整合规划成果信息资源确保规划调整有据可依怛。24小结与评述学者们从调整原因、调整过程中的利益协调及存在的问题与改进等方面进行了大量研究。不过现有研究在三个方面亟待进一步讨论。一是对调整申请主体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市场主体上,
14、但现实中的申请主体具有多样性,诉求也不尽相同有必要加以区分;二是对调整原因的讨论偏重描述属于。就调整论调整”的经验性讨论分析深度不够,内涵挖掘有待深化;三是对调整中各方行为特征及利益协调进行了概述但未从控规调整的本质属性出发剖析深层影响因素。鉴于上述不足,笔者认为应引入适当的理论分析工具重新审视控规调整的基本内涵,展开更深入的理论分析。3合约理论视角下的控规31 合约理论从直观上理解合约(contract)是指主体之间达成交易的某种协议这一协议规定了交易主体之间就某些权利的让渡关系以确保交易达成。不过这属于狭义的。合约”。事实上合约)一赫斟潜壁。一Ty可LAzNlzo刀msm1一016掎艟JI
15、o棒艟西釜、,o广ozooocz016万方数据理论的创立和演进,是政治哲学、经济学和法学三个学科共同完成的。第一,政治哲学中的合约理论属于合约研究的“古典学派”。霍布斯、洛克等古典学者在合约理念的指引下创立了具有广泛影响力的社会契约论,为欧美国家现代基本政治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理论基础。进入20世纪,罗尔斯等学者对合约正义等议题的讨论推进了当代社会契约论的发展“。这里的合约作为讨论政府与个人关系的分析单位,属于宏观尺度的”合约。第二经济学视域下的合约经历了从完全合约向不完全合约的演进。古典经济学理解的合约是即时交易达成的属于一种短期合约完全合约。但20世纪70年代以来新制度经济学家注意到,现实世界
16、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当事人也存在有限理性信息不对称机会主义倾向等限制因此签订一个顾及方方面面的完全合约是不可能的。在威廉姆森、哈特等学者的努力下不完全合约理论不断发展,成为新制度经济学的重要分支威廉姆森甚至将新制度经济学称为“合约科学“(science of contract)28J*需要说明的是,经济学讨论的合约仍多指微观尺度的5合约”,但不完全合约理论的讨论涉及到企业治理机制剩余控制权等内容这就超越了狭义的交易行为,使合约分析延伸到中观尺度。第三法学对合约理论的研究经历了古典合约、新古典合约和关系性合约三个阶段。针对麦考利代表的威斯康星学派提出。合约已不再重要”的论断“,麦克尼尔回应道古典合
17、约假定合约是完备的,不存在无法实施的问题;新古典合约承认了合约的不完全性,但认为法律背景是完备的可由法律解决合约实施问题:关系性合约则指出当合约具有不完全性,法律背景也不完备的时候合约实施就需要引入其他社会规范1。 。关系”视角的引入使合约具有了新内涵,也使法学意义上的合约从微观尺度扩展到宏观、中观尺度。上述三个学科的合约理论各有侧重对合约的分析尺度也不尽相同。基于控规运行和调整的特征,本文将循着新制度经济学的不完全合约理论路径展开讨论。32控规的合约属性在控规属性的讨论中有学者指出控规是一种承上启下的管理手段其以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强化规划设计与管理及开发的衔接+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
18、制口“。也有学者认为应从“工程技术”向。公共政策”转型,把控规视为一种公共政策,在体系构成和运作程序上进行制度建设p“使其更好地服务城市发展的公益性和长远性平衡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3 31。还有学者提出控规应当回归法的本质探索控规法定化的有效路径1。此外有学者基于产权视角指出控规是土地利益分配的重要工具p”。现有研究对控规属性的认识各有千秋。但事实上合约视角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把握控规的本质属性。从合约角度看控规就是土地使用主体(包含多种类型的用地单位和用地形式)与规划管理部门(可视为“仲裁方”)就土地如何开发利用达成的一个协议。这一协议规定了地块的用地性质、开发强度、建筑高度等控制性要求和建筑
19、体量、体型、色彩等指导性要求。土地使用主体需按照要求进行开发利用,如有违背则属违法开发。如果某主体有突破协议进行合法开发利用的愿望须在控规调整后实施。由于控规调整将造成一定。外部性”因此调整方案不仅需要通过技术论证以获得”仲裁方”认可还需处理好其他相关主体的意见以获得其对调整的同意。4控规调整的合约分析要素41利益诉求属性划分以深圳市法定图则调整为例,提出申请的主体涵盖国有企业、私营企业、政府部门(如市直部门、区政府直属部门、街道办等)原农村集体股份公司等多种性质的单位。从申请事项看主要集中在调整用地性质和容积率方面。笔者认为可以根据土地开发利用的目标指向将各种调整的利益诉求属性分为以下4类,
20、即纯个体利益(非地产开发类),纯个体利益(地产开发类),个体利益+社会效益和纯社会效益。为更好地解释这4类利益属性本文通过4个调整个案加以说明(表1)。第一类,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通讯”)提出提高企业用地容积率的申请是为了给企业运营提供更大的生产和研发空间,在性质上属于纯企业收益导向的调整申请。不过其申请的调整并不是进行地产开发因此调整本身不能带来直接经济效益而需要通过非地产性质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得。故可以把此类调整的利益诉求属性归纳为纯个体利益(非地产开发类)。第二类,民治樟坑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樟坑股份“)提出调整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申请是为了解决非农用地被征用的历史遗留问题争
21、取集体企业利益。需要注意,樟坑股份旨在进行地产开发,即调整本身将给企业带来直接经济效益。故可以把此类调整的利益诉求属性归纳为纯个体利益(地产开发类)。第三类,深圳仙诺制药公司(以下简称”仙,一5长粥萧懈率斗们丁引引引引引刻引剖引副割万方数据PI a n ni n g M a n a g eme nt诺制药”)提出调整宗地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申请既有二类居住用地和商业用地容积率增加带来的企业收益也有配套建设拥有独立电梯和出入口的养老院(由政府以建安成本价收回产权归政府)产生的社会效益。因此,可以把此类兼顾个体性和公共性的利益诉求属性归纳为个体利益+社会效益。第四类深圳市福田区教育局提出改扩建福南小
22、学涉及的容积率调整申请目的在于增加该小学的校舍面积,扩大班级数和招生规模以更好地提供基础教育服务。与教育部门这类调整申请相似的还包括医疗交通基础设施等公共属性诉求。因此可以把此类调整的利益诉求属性归纳为纯社会效益。42控规的不完全性从合约角度看,各类土地利用主体的调整申请之所以能够获批根本原因在于控规是一种不完全合约。其不完全性体现为两类,一类是。遗留问题型”即控规公布时存留了尚未解决的问题控规的相关要求与土地利用主体的诉求并不相符这种非均衡状态为调整埋下了伏笔i另一类是。发展诉求型”,即控规公布时不存在未解决的问题但随着时间推移情况变化原控规不能达到土地利用主体的要求促使其申请调整。表1的仙
23、诺制药个案和中兴通讯个案,分别体现了这两类不完全性。个案一:仙诺制药申请调整的用地面积为4030m2在1995年签订了土地使用合同补充协议(深地合字8704号)用地性质为单身公寓并办理了房产证。1 999年该用地重新核发规划表1法定田则调整的利益诉求属性划分Tab1 Interest appealing attributes in adjustment ofstatutory plan许可证改为住宅容积率20但未依新的规划许可证完善用地手续。2004年该公司改制时原市规划国土局对该地块的处置意见为。补地价转为商品房性质“深规土2004272号)。2008年市政府在(深国房(2008522号)中
24、要求按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限期开发。2009年仙诺制药缴纳了土地闲置费。不过该用地属于2010年公布的布心地区法定图则(修编)03-34地块(总面积9880m2)的一部分,规划将用地性质定为社会福利用地。这显然不满足仙诺制药的诉求因此其在201 1年申请按土地出让合同落实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用地性质由社会福利用地敬老院)调整为居住用地容积率相应增加。为解决土地出让合同与法定图则的矛盾尊重仙诺制药权益,并落实市政府建设老年公寓的工作部署深圳市规划国土委(以下简称。市规土委”)审议决定将用地性质调整为二类居住用地+社会福利用地容积率33其中住宅8106m2,商业1 353m2,敬老院3840m2,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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