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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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1234第一节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概述经济法主体概述n一、经济法主体的概念和特征一、经济法主体的概念和特征q 经济法主体,亦称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据经济法享有权利(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组织体和个人。 第一,经济法主体是由经济法赋予法律资格的社会实体。 第二,经济法主体是存在于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的主体。 第三,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第一节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概述经济法主体概述n经济法主体较之民法、行政法的主体,具有如下特征:经济法主体较之民法、行政法的主体,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节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概述经济法主体概述n二
2、、经济法主体的体系二、经济法主体的体系n( (一一)“)“政府一市场政府一市场”框架框架q 经济法主体体系的“两层框架”,与学理上的分析框架和立法上的制度安排基本吻合,即使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正向“政府一社会中间层一市场”三层框架发展的背景下,“两层框架”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原始、基础和普通意义仍然存在。n( (二二)“)“政府一社会中间层一市场政府一社会中间层一市场”框架框架q 一般而言,“二层框架”与“三层框架”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并存的。在许多领域,“三层框架”是在“两层框架”基础上的进化,是对“两层框架”的超越和修正。三层框架”既保留了“政府-市场”相关联的优势,又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
3、政府未能完全弥补的“市场缺陷”和市场未能弥补的“政府缺陷”。 第一节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概述经济法主体概述n三、经济法主体的资格三、经济法主体的资格n( (一一) )经济法主体资格的界定经济法主体资格的界定q 经济法主体资格,又称经济法人格,即一定社会实体依法能够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资格。q 经济法主体资格与民事主体资格、行政法主体资格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区别主要在于:(1)民法和行政法都是设定抽象的法律人格,经济法则是设定具体法律人格 (2)民法仅从横向关系的维度,行政法仅从纵向关系的维度设定主体资格;经济法则从多种维度的经济关系,设定主体资格。第一节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概述经济法主体概述(3)
4、民法给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行政法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设定的条件,都是普通性条件;经济法给各种主体设定的条件多是特殊性条件(4)民事主体资格、行政法主体资格都不体现主体在经济生活中的具体职能;经济法主体资格则体现各种主体在经济生活中的具体职能q 其联系主要在于:具有经济法主体资格的主体,一般也应具备宪法及民法、行政法所规定的基本法律人格。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并不当然取得经营者或消费者资格,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也不当然取得市场监管主体或宏观调控主体资格。 第一节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概述经济法主体概述n( (二二) )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第一节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概述
5、经济法主体概述n( (三三) )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方式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方式第二节第二节 经济管理主体经济管理主体n一、经济管理主体的界定一、经济管理主体的界定 q 经济管理主体即经济法主体体系“三层框架”中的政府主体,是指具有经济职能的行政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的具有经济职能的部门或机构。q 经济管理主体具有下述主要特征:第二节第二节 经济管理主体经济管理主体n二、经济管理主体的资格二、经济管理主体的资格q 关于经济管理主体资格的立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职权法定123第二节第二节 经济管理主体经济管理主体 第二,权限适当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赋予经济管理主体的
6、职权,必须遵循政府与市场互补的规律,限定其职权的边界,特别是在“权力与权利”关系中的边界。 第三,权责对称第二节第二节 经济管理主体经济管理主体n三、经济管理主体的双重身份三、经济管理主体的双重身份n( (一一) )双重身份的界定和存在模式双重身份的界定和存在模式q 现代各国的经济管理主体,都兼有公共管理者与国有资产所有者双重身份。q 这两种身份的存在有多种模式: (1)“主从-分开”模式 (2)“并重-合一”模式 (3)“并重-分开”模式 第二节第二节 经济管理主体经济管理主体n( (二二) )双重身份分开的方式双重身份分开的方式q 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实践中,公共管理者与所有者的分开有机关分
7、开和规则分开两种思路。q 机关分开,是指为改变以往同一经济管理主体兼有双重身份的现象,将执掌公共管理者职能的机关与执掌所有者职能的机关分开。 q 规则分开,是指就公共管理者职能和所有者职能分别设立各自不同的运行规则,而允许同一机关兼有两种身份,当执行哪种职能时就适用与其职能相应的运行规则。 第二节第二节 经济管理主体经济管理主体n四、经济管理主体的层级框架四、经济管理主体的层级框架n( (一一) )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的内涵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的内涵q 我国学界主要有四种代表性观点:第二节第二节 经济管理主体经济管理主体q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具有以下几种情形:第二节第二节 经济管
8、理主体经济管理主体n( (二二) )中央一地方政府关系的改革中央一地方政府关系的改革q 实现中央和地方经济职权的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的改革,呈现出三种倾向:第二节第二节 经济管理主体经济管理主体n( (三三) )地方政府的地位地方政府的地位q (1)地方政府包括了除中央政府以外的各级政府;q (2)与各级地方政府相对应的是,国家为进行行政管理而设置的行政区划;q (3)地方政府是国家设在地方的国家行政机关,它同中央政府的区别是基于行政系统中的地位、职责、权限的不同而管辖范围不同;q (4)省级政府在各级地方政府中处于特殊地位,其职权与权限间接决定着中央政府的集权度。 第二节第二节 经济
9、管理主体经济管理主体n( (四四) )地方经济行政系统的框架设计地方经济行政系统的框架设计n改革实践中出现了许多突破以行取区划为基础的地方行改革实践中出现了许多突破以行取区划为基础的地方行政管理框架的新现象,主要有:政管理框架的新现象,主要有:q (1)新的管理层次q (2)新的职能部门结构 q (3)新的地方管理方式 第二节第二节 经济管理主体经济管理主体n重构地方经济管理系统的框架,应当从重构地方经济管理系统的框架,应当从行政区和经济区行政区和经济区两两个层面采取措施:个层面采取措施:q (1)在行政区层面,为淡化地方政府的区域利益主体角色,减少和消除地方政府的不合理经济行为,应当实行倾斜
10、发展与公平发展相结合、区域政策与产业政策相结合的区域经济政策;构建开放式的区域市场体系;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并使财权与事权相适应;引导和促使政府职能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过渡。第二节第二节 经济管理主体经济管理主体q (2)在经济区层面,鉴于目前行政区的区域利益主体角色弱化不够而经济区区域利益主体和决策主体缺位的局面,为建立以经济区为主体的宏观分级调控体系,应当建立跨行政区的经济区协调与管理机构,允许其在各相关行政区共同参与和协商下行使一定的决策权、节权和争端处理权;制定一套经济区内各相关行政区政府或其部门相互沟通、协作的制度,以实现经济区内各利益主体相互竞争与合作的规范化。第三节第三节 市场
11、主体市场主体n一、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q 市场主体是在市场上从事经济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体。市场经济以市场主体为基本要素。 n( (一一) )市场主体的部门法属性市场主体的部门法属性q 经济法中的市场主体制度,是实施不同市场主体差别待遇的制度。差别的性质、内容和程度均以市场经济的需要及国家对其施以干预的力度而定。 第三节第三节 市场主体市场主体n( (二二) )市场主体的资格市场主体的资格q 市场主体资格有一般市场主体资格和特殊市场主体资格之区分。q 前者是指从事各种市场活动都必须具备的资格,适用民法中民事主体制度。q 后者,即进入特定市场,从事特定项目、行
12、业、地域、场所等的交易和竞争的资格,它所适用的主体范围不具有普遍性,换言之,它是对社会实体之市场准入资格的限制。第三节第三节 市场主体市场主体n特殊市场主体资格之产生,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特殊市场主体资格之产生,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三节第三节 市场主体市场主体n二、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配置二、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配置n( (一一) )市场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配置三种情况:市场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配置三种情况:q (1)法律对同质市场主体间的权利义务配置将各种市场主体都视为平等主体,给予同等力度的保护,任由市场主体在市场上自由竞争。q (2)法律对异质市场主体间的权利义务配置,为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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