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安全事故隐患申报排查分析整改全套制度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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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事故隐患申报排查分析整改全套制度重大事故隐患申报制度为了切实做好本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 、 xx 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16 号) 和xx 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xx200821 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切实做好事故隐患申报工作。二、根据有关规定,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一、二、三级)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 10 人以下死亡
2、,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较大, 需局部停产停业, 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很大,需全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或者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
3、特别严重,需全部停产停业整治,且整改难度很大精品资料 - - - 欢迎下载 - - - - - - - - - - - 欢迎下载 名师归纳 - - - - - - - - - -第 1 页,共 20 页 - - - - - - - - - - 的事故隐患。三、企业建立车间(部门) 、企业、安监部门逐级报告隐患自查自改情况的制度。按照 “ 属地管辖,分级管理 ” 的原则,逐级报告自身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级重大事故隐患由企业向区安监局申报,由区安监局公示并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整改;二级重大事故隐患由企业逐级上报至省辖市安监局, 由省辖市安监局监督企业整改;一级重大事故隐患由企业逐级上报至省安监局,
4、由省安监局监督企业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1)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2)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3)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企业发现重大隐患和紧急情况时,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区安监部门。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 号)第二十六条相关条款接受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处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精品资料 - - - 欢迎下载 - - - - - -
5、 - - - - - 欢迎下载 名师归纳 - - - - - - - - - -第 2 页,共 20 页 - - - - - - - - - - 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 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
6、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 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精品资料 - - - 欢迎下载 - - - - - - - - - - - 欢迎下载 名师归纳 - - - - - - - - - -第 3 页,共 20 页 - - -
7、 - - - - - - - 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 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
8、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精品资料 - - - 欢迎下载 - - - - - - - - - - - 欢迎下载 名师归纳 - - - - - - - - - -第 4 页,共 20 页 - - - - - - - - - -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
9、案, 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 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第十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不得拒绝和阻挠。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
10、 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 日前和下一年 1 月 31 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精品资料 - - - 欢迎下载 - - - - - - - - - - - 欢迎下载 名师归纳 - - - - - - - - - -第 5 页,共 20 页 - - - - - - - - - -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隐
11、患的治理方案。第十五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 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精品资料 - - - 欢迎下载 - - - - - - - - - - - 欢迎下载 名师归纳 - - - - - - - - - -第 6 页,共 20 页 - - - - - - - - - -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
12、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 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
13、业、 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第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精品资料 - - - 欢迎下载 - - - - - - - - - - - 欢迎下载 名师归纳 - - - - - - - -
14、- -第 7 页,共 20 页 - - - - - - - - - - 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 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第二十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 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
15、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精品资料 - - - 欢迎下载 - - - - - - - - - - - 欢迎下载 名师归纳 - - - - - - - - - -第 8 页,共 20 页 - - - - - - - - - - 第二十一条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
16、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纳入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实相应责任。第二十三条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 10 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 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 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第二十四条安全监管监察部
17、门应当每季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逐级报至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半年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第四章罚则精品资料 - - - 欢迎下载 - - - - - - - - - - - 欢迎下载 名师归纳 - - - - - - - - - -第 9 页,共 20 页 - - - - - - - - - -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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