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华高科:公司章程(2021年9月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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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1 年 9 月 13 日,经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订) 2021 年 9 月 14 日 目目 录录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 1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股份第三章股份 . 3 第一节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股份的增减和回购. 3 第三节股份转让 . 5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 5 第一节股东. 5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8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 10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1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 13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6 第
2、七节代理投票权征集 . 21 第五章董事会第五章董事会.23 第一节董事. 23 第二节独立董事 . 26 第三节董事会 . 31 第四节董事会秘书. 36 第六章第六章 党委党委. 38 第第七七章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章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9 第第八八章监事会章监事会.41 第一节监事. 41 第二节监事会 . 42 第第九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3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 43 第二节 内部审计. 47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77 第第十十章章 通知和公告通知和公告 .48 第一节 通知 . 48 第二节 公告
3、. 49 第十第十一一章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9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或减资 . 49 第二节 解算和清算 . 50 第十第十二二章章 修改本章程修改本章程.52 第十第十三三章章 附则附则 . 522 第 1 页,共 53 页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 中国共产党章程 (以下简称党章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广东风华高新科
4、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本章程”) 。 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 1994 年 3 月 8 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以粤体改(1994)30 号关于同意设立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的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4400001001279。 第三条第三条公司于1996 年 11月 8 日经中国证监会以证监发字(1996)308号关于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1350 万股,并于同年 11 月 29 日于深圳证券
5、交易所(下称“深交所” )上市。1998年 1 月 4 日,公司经中国证监会以证监上字(1998)17 号关于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批准,向全体股东配售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913.11 万股。2000 年 4 月11 日,公司经中国证监会以证监公司字(2000)28号关于核准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股票的批复 批准, 向社会公众公开增资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4000 万股。 2014年 11 月 13 日,公司经中国证监会以证监许可(2014)1198 号关于核准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批准,向 6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6、136,363,636.00股。 2015 年 11 月 2日,公司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珠海绿水青山投资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5】2390 号)批准,向奈电软性科技电子(珠海)有限公司原股东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67,766,866 股,并向 5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0,136,297股募集配套资金。”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中文名称: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 2 页,共 53 页 公司英文名称: GUANGDONG FENGHUA ADVANCED TECHNOLOGY (HOLDING
7、) CO.,LTD.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东省肇庆市风华路 18 号风华电子工业城 邮政编码:526020 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95,233,111 元。 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第九条 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
8、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根据党章和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在公司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第十二二条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第十三三条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规范运作、依法经营,以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
9、为准则,立足公司持续长远发展,广泛筹集和利用各种资源,开发和研制高质量高附加值的高新科技产品,致力于成为全球一流的电子信息基础产品整合配套供应商及解决方案提供商。 第十第十四四条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各类型高科技新型电子元器件、集成电路、电子材料、电子专用设备仪器及计算机网络设备,高新技术转让、咨询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及相关技术的出口和生产、科研所 第 3 页,共 53 页 需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备品备件、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按粤外经贸字1999381号文经营) ;经营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
10、、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 第三章第三章 股股 份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第十五五条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第十六六条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第十七七条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 1 元人民币。 第十第十八八条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第十九九条条 公司设立时经批准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总数为4000万股,其中:向发起人广东肇庆风华发展有限公司、肇庆威劲电子有限公司、深
11、圳大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子工业科技交流中心、广东国际人才资源开发服务公司和广东银行学校城市信用社共计发行 2931.7 万股,占公司可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总数的 73.3%。1996 年、1998 年、2000年、 2014年和2015年, 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共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86,897,899股。 ” 第第二二十条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895,233,111 股,全部为普通股。 公司在适当时候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行优先股并修改本章程 。 第二十第二十一一条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予、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12、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的增减和回购股份的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第二十二二条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第 4 页,共 53 页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优先股的,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第二十第二十三三
13、条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第二十四四条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第二十五五条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14、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第二十六六条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
15、 5 页,共 53 页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二十第二十七七条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第二十八八条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第二十九九条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设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16、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第三十三十条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17、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第三十第三十一一条条 公司依据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第 6 页,共 53 页 的股东,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与深圳分公司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第三十二二条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18、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第三十三三条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予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 章程 、 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19、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第三十四四条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第三十第三十五五条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
20、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第三十六六条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第 7 页,共 53 页 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
21、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第三十七七条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第三十八八条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
22、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服从和执行股东大会依法通过的各项决议,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于公司利益的行为; (六)控股股东应当放弃或终止与公司从事相同或相似的主营业务,以避免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第三十九九条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第四十四十条条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
23、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第 8 页,共 53 页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与公司应在“机构、 人员、 资产、 业务、 财务”上彻底分开,各自独立经营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要求公司为其承担额外的服务和责任。 公司建立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占
24、用即冻结”的机制, 即发现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的,应立即停止支付其应分得的股利,并依法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控股股东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公司有权通过变现冻结的股份偿还被侵占资产。 本节所规定的“控股股东”的义务和责任,同样适用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第四十一一条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生产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
25、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事项; 第 9 页,共 53 页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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