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交科:公司章程(2021年9月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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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二一年九月 1 目目 录录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2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8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 9 第一节 股东. 9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1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4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5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7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20 第五章第五章 董事会董事会 . 25 第一节 董事. 25 第二节 独立董事. 28 第三节
2、 董事会 . 29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34 第五节 董事会秘书 . 36 第六章第六章 总裁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7 第七章第七章 监事会监事会 . 39 第一节 监事. 39 第二节 监事会 . 40 第八章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1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41 第二节 内部审计. 46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6 第九章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通知和公告 . 47 第一节 通知. 47 第二节 公告. 48 第十章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8
3、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8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9 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修改章程 . 51 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附则附则 . 52 2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41339
4、087U。 第三条 公司于 2011 年 12 月 1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000 万股,于 2012 年 1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JSTI GROUP 第五条 公司住所: 南京市水西门大街 223 号,邮政编码:210017。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人民币 97,140.598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3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5、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 公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公司党组织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执行上级党委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开展党的活动,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
6、裁、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发展交通科技、促进社会进步为使命,立足科技创新,服务交通事业。通过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财产,实行先进的科学管理,适应市场需要,使其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为股东奉献投资效益。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国内外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总承包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上述项目的地质勘察、工程技术、施工、环境影响评价、研究和试验发展等;质检技术服务,科技中介服务,环境与生态监测;建筑材料、建筑材料生产专用机械、机动车辆、
7、建筑工程专用机械的开发、制造、生产、销售;实业投资与资产管理;贸易经纪与代理,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批发,建材批发,其他批发业;设计、制作印刷品广告;司法鉴定,社会4 经济咨询,经济信息咨询服务。 (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的公司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每股面值人民币
8、 1.00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由其前身江苏省交通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设立时股份总数为 18000 万股,发起人为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 各发起人以其持有的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作价认购股份。 各发起人、认购股数、占股本总额的比例及出资时间如下表所示: 序号序号 股东姓名股东姓名 认购股数(股)认购股数(股) 占股本总额比例占股本总额比例 出出资时间资时间 1 符冠华 52999099 29.4439% 2008 年 9 月 12 日 2 王军华 36936640 20.5204% 2008
9、 年 9 月 12 日 3 朱绍玮 3854258 2.1413% 2008 年 9 月 12 日 4 严 萍 3854258 2.1413% 2008 年 9 月 12 日 5 汪 燕 3854258 2.1413% 2008 年 9 月 12 日 6 黄永勇 3854258 2.1413% 2008 年 9 月 12 日 5 7 曹荣吉 3854258 2.1413% 2008 年 9 月 12 日 8 潘岭松 3854258 2.1413% 2008 年 9 月 12 日 9 陆晓锦 3818684 2.1215% 2008 年 9 月 12 日 10 张卫星 3458871 1.921
10、6% 2008 年 9 月 12 日 11 吴建浩 3440576 1.9114% 2008 年 9 月 12 日 12 郎冬梅 3377558 1.8764% 2008 年 9 月 12 日 13 葛 云 3377558 1.8764% 2008 年 9 月 12 日 14 虞 辉 3377558 1.8764% 2008 年 9 月 12 日 15 郭小峰 3360279 1.8668% 2008 年 9 月 12 日 16 黄孙俊 3040107 1.6889% 2008 年 9 月 12 日 17 徐 宏 2978106 1.6545% 2008 年 9 月 12 日 18 沈晓平 1
11、577481 0.8764% 2008 年 9 月 12 日 19 周建华 1577481 0.8764% 2008 年 9 月 12 日 20 耿小平 1577481 0.8764% 2008 年 9 月 12 日 21 蔡翠如 1577481 0.8764% 2008 年 9 月 12 日 22 魏 宁 1577481 0.8764% 2008 年 9 月 12 日 23 李小青 1569350 0.8719% 2008 年 9 月 12 日 24 万里鹏 1528693 0.8493% 2008 年 9 月 12 日 25 卢拥军 1382329 0.7680% 2008 年 9 月 1
12、2 日 26 李本京 1382329 0.7680% 2008 年 9 月 12 日 27 严 玥 1382329 0.7680% 2008 年 9 月 12 日 28 张海军 1382329 0.7680% 2008 年 9 月 12 日 29 梁新政 1382329 0.7680% 2008 年 9 月 12 日 30 陈 强 1375214 0.7640% 2008 年 9 月 12 日 31 朱晓宁 1344721 0.7471% 2008 年 9 月 12 日 32 李大鹏 1138389 0.6324% 2008 年 9 月 12 日 33 刘鹏飞 1138389 0.6324%
13、2008 年 9 月 12 日 34 朱耀昆 1138389 0.6324% 2008 年 9 月 12 日 35 杨 扬 1138389 0.6324% 2008 年 9 月 12 日 6 36 宋家伟 1138389 0.6324% 2008 年 9 月 12 日 37 虎 威 1138389 0.6324% 2008 年 9 月 12 日 38 姜波(小) 1132290 0.6291% 2008 年 9 月 12 日 39 吴 军 997106 0.5539% 2008 年 9 月 12 日 40 吴晓明 997106 0.5539% 2008 年 9 月 12 日 41 杨曙岚 99
14、7106 0.5539% 2008 年 9 月 12 日 42 姜波(大) 997106 0.5539% 2008 年 9 月 12 日 43 徐 剑 997106 0.5539% 2008 年 9 月 12 日 44 万宏雷 992024 0.5511% 2008 年 9 月 12 日 45 贺 薇 992024 0.5511% 2008 年 9 月 12 日 46 葛 琳 401485 0.2230% 2008 年 9 月 12 日 47 滕 毅 382173 0.2123% 2008 年 9 月 12 日 48 刘 波 376528 0.2092% 2008 年 9 月 12 日 合合
15、计计 180000000 1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97,140.598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7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须按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16、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17、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18、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8 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 (一) 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9、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20、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9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股东和股东大会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
21、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22、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10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23、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24、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11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
25、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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