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银行: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PD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05.gif)
《齐鲁银行: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齐鲁银行: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PDF(77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目 录录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 1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 4 第四章第四章 党组织(党委)党组织(党委) . 9 第五章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 11 第六章第六章 董事会董事会 . 33 第七章第七章 高级管理层和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层和高级管理人员 . 50 第八章第八章 监事会监事会 . 52 第九章第九章 内部机构及分支机构内部机构及分支机构 . 61 第十章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61 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劳
2、动人事劳动人事 . 66 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通知和公告通知和公告 . 66 第十三章第十三章 信息披露信息披露 . 67 第十四章第十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 . 69 第十五章第十五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接管、解散和清算、接管、解散和清算 . 70 第十六章第十六章 修改章程修改章程 . 73 第十七章第十七章 附则附则 . 73 1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3、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人民银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管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 在重组原济南市区 16 家城市信用社和 1 家城市信用社联社的基础上于 1996 年 6 月 5 日依法设立, 设立时名称为济南城市合作银行。 1998 年更名为济南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济南市商业银行。2009 年更名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齐鲁银行。 本行
4、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70000264352296L。 本行英文全称为:QILU BANK CO.,LTD.,简称:QILU BANK,英文缩写:QLB。 第三条 本行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58,083,334股,于 2021 年 6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行于 2016 年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银监局” )及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优先股 2,000 万股。 2 第四条 本行住所:济南市历下区经十
5、路 10817 号,邮政编码:250014。 第五条 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58,083.3334 万元。 第六条 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公司法有关规定,本行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 第八条 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本行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的体制。 第十条 本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本行的合法权益及一切经营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有关
6、规定的保护和管辖。 第十一条 本行的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全部资产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本行实行一级法人的管理体制,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第十二条 本行执行国家制定的各项金融政策, 履行金融企业法人的各项义务,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 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本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本行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7、 股东可以起诉本行, 本行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行长、副行长(含常务副行长) 、行长助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五条 本行的经营宗旨为:恪守信用、合法经营,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以盈利为目的,实行先进、科学、高效的管理,为社会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促进地方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第十六条 经依法批准与登记,本行的经营范围为: 人民币业务: (一) 吸收公众存款; (二) 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 办理国内结算; (四) 办理票据贴
8、现; (五) 发行金融债券; (六)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 买卖政府债券; (八) 从事同业拆借; (九) 提供担保; (十)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一) 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二) 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委托存贷款业务。 外汇业务: (一) 外汇存款; (二) 外汇贷款; (三) 外汇汇款; (四) 外币兑换; (五) 国际结算; (六) 同业外汇拆借; (七)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八) 外汇借款; (九) 外汇担保; 4 (十) 结汇、售汇; (十一) 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审批机关核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第三
9、章 股份股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七条 本行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采取记名的方式。本行发行的股份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本行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第十八条 本行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普通股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相同条款的优先股具有同等权利,优先股的权利根据法律、法规、本章程及优先股发行文件所载条款确定。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本行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本行发起人为原济南市区 16家城市信用社及1 家城市信用社联社的原有
10、股东和以发起人身份加入的济南市财政局及 6 家企业法人,认购股份数共计 25,000 万股。 原济南市区 16 家城市信用社及 1 家城市信用社联社的原有股东以净资产折股出资, 其他发起人以货币出资。出资时间为 1996 年 5 月。 第二十一条 本行股份总数为 458,083.3334 万股。 普通股股份总数为 458,083.3334万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优先股股份总数为 2,000万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00 元。 (除非特别说明或根据上下文应另作理解,在本章程中提及“股份” 、 “股票” 、 “股权”及“股东”均指普通股股份、股票、股权及股东) 。 第二
11、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本行根据经营和发展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5 别作出决议,并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审批机关批准后,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 (四) 向现有股东派发红股; (五)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 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本行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本行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根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12、本行设置将优先股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条款,当触发事件发生时,本行应按优先股发行文件约定的方式确定转换价格、转换数量及比例,将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 因实施强制转股而由优先股转换成的普通股与本行原普通股享有同等权益。 第二十三条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本行可以减少注册资本。本行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 、 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本行减少注册资本后,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四条 本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行的股份: (一) 减少本行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行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13、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的; 6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本行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本行为维护本行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本行有权按相应的优先股发行文件的规定行使优先股赎回权,优先股的赎回不属于减少本行注册资本。 本行优先股的赎回权为本行所有,以取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为前提条件。优先股股东无权要求本行赎回优先股。 赎回的具体安排按照相应的优先股发行文件的约定执行。 优先股赎回后,本行将相应减记发行在外的优先股股份总数。 第二十五条 本行收购本行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14、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本行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本行因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本行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 (三) 项、 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本行合计持有的本行股份数不得超过本行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
15、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本行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行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节第三节 购买本行股份的财务资助购买本行股份的财务资助 第二十七条 本行或者本行子公司在任何时候均不应当以任何方式,对购买或者7 拟购买本行股份的人为购买或拟购买本行股份提供任何财务资助。前述购买本行股份的人,包括因购买本行股份而直接或者间接承担义务的人。 本行或者本行子公司在任何时候均不应当以任何方式,为减少或者解除前述义务人因为购买或拟购买本行股份的义务向其提供财务资助。 本
16、条规定不适用于本章程第二十九条所述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财务资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式: (一) 馈赠; (二) 担保 (包括由保证人承担责任或者提供财产以担保义务人履行义务) 、补偿(但是不包括因本行自身的过错所引起的补偿) 、解除或者放弃权利; (三) 提供贷款或者订立由本行先于他方履行义务的合同, 以及该贷款、合同当事方的变更和该贷款、合同中权利的转让等; (四) 本行在无力偿还债务、 没有净资产或者将会导致净资产大幅度减少的情形下,以任何其他方式提供的财务资助。 本条所称承担义务,包括义务人因订立合同或者作出安排,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改变了其财务状况而承担的义务;不论前述合同或
17、者安排是否可以强制执行,也不论是由其个人或者与任何其他人共同承担。 第二十九条 下列行为不视为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一) 本行提供的有关财务资助是诚实地为了本行利益, 并且该项财务资助的主要目的不是为购买本行股份, 或者该项财务资助是本行某项总计划中附带的一部分; (二) 本行依法以其财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 (三) 以股份的形式分配股利; (四) 依据本章程减少注册资本、购回股份、调整股权结构等; (五) 本行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其正常的业务活动提供贷款(但是不应当导致本行的净资产减少,或者即使构成了减少,但该8 项财务资助是从本行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的) ; (六) 本行为职工持股计划
18、提供款项 (但是不应当导致本行净资产减少,或者即使构成了减少,但该项财务资助是从本行可分配利润中支出的) 。 第四节第四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三十条 本行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十一条 本行股份可向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许可的法人单位或个人转让。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本行股份总额 5%以上的, 应当事先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下同)核准。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股份总额 1%以上、5%以下(不含 5%)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1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主要股东转让本行股份的,应当事前告知本行
19、董事会。 股东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由其董事会或股东会等权力机构对其合法行使其股东权利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后续入股本行须符合监管部门要求;充分有效了解银行监管重要法律、法规和规章;不违反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银行内控制度,谋求不正当关联交易;不干预本行日常经营事务;自获准股东资格之日起五年内不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本行股份;到期转让股份及受让方的股东资格应取得监管部门同意;不向本行施加不当的指标压力;未来股权质押行为必须符合监管政策导向以及本章程和相关股权管理制度要求;本行出现流动性问题时,不得撤资,并尽可能提供流动性支持; 分
20、红方案须以确保本行的持续内生资本补充能力为前提,如对分红方案产生分歧,应以确保本行的持续发展能力为原则进行协商;本行出现资本水平下降不能满足监管要求或可能影响信誉状9 况时,有义务持续补充本行资本;如无资本补充能力,不阻碍其他投资人以公允价格入股本行;支持董事会根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要求制定的恢复处置计划并履行必要义务等。 第三十二条 本行不接受本行普通股股份和优先股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三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行股份,自本行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本行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21、本行申报所持有的本行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普通股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行普通股股份总数的 25%,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优先股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行优先股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 第三十四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行 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行股票在买入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行所有,本行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本行董事会不按照
22、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本行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本行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行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第四章 党组织(党委)党组织(党委) 第三十五条 在本行中,设立中国共产党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 ) 。党委设书记一名,党委副书记和其他党委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董事长、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本行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上级党组织有关要求和实际需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10 作经费。符合条件的党委成
23、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中共济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济南市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济南市纪委监委” )在本行派驻纪检监察组,领导体制、工作职责、内设部门和岗位职数等按照济南市纪委监委相关文件要求执行。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按各自的职责行使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共同贯彻落实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监事会、纪检监察机构与内审、内控部门形成全方位监督体系。 第三十六条 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以下职责: (一) 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本行的贯彻执行,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
24、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 加强对选人用人工作的领导和把关,管标准、管程序、管考察、管推荐、管监督,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 (三) 研究讨论本行改革发展稳定、 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依法履职,对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之间的工作进行协调; 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四) 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本行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依据党章和党内有关法规设立党的纪检监察机构,
25、领导、支持和保证纪委落实监督责任,统筹内部监督资源,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加强对领导人员的监督。 (五) 加强本行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 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本行改革发展。 11 (六) 党委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五章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第三十七条 本行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本行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普通股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优先股股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优先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齐鲁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提示](https://www.taowenge.com/images/bang_tan.gif)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