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通股份:兴通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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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票简称: 兴通股份 股票代码: 603209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Xingtong Shipping Co., Ltd.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驿峰东路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驿峰东路 295 号兴通海运大厦号兴通海运大厦 8-9 楼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二二二二二年年三三月月二十三日二十三日 1 特别提示特别提示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通股份” 、 “本公司”或“公司
2、” )股票将于 2022 年 3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 ,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2 第一节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
3、ttp:/)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 )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情形。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根据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利润由股票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二、发行后、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4、通过了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和关于制定(上市后适用)的议案 。 (一)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一)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 ,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1、利润分配的原则、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 3 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2、利润分配的方式、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向股东分配股利。在公司盈利以及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优先考虑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 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
5、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分红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 应当以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3、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当年经审计净利润和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进行现金分红,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拟定差异化的现金
6、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 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4、利润
7、分配的期间间隔、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4 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5、未发放分红的情况未发放分红的情况 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由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 并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和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6、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7、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经营环境发
8、生重大变化或者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并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由董事会详细说明理由。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二)上市后三年股东回报规划(二)上市后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向股东提供稳定持续的投资回报,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公司制定了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具体如下: 1、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在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发展目标、股
9、东要求和意愿,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回报需要、公司外部融资环境、社会资金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 以保持未来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5 公司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
10、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
11、规定处理。 3、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决策机制、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决策机制 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合理提出分红建议和预案,并结合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4、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 公司上市后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 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5、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 6 公司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补充生产经营所需的营运资金, 扩大现有业务规模,促进公司持
12、续发展,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三、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陈兴明,实际控制人陈兴明、陈其龙、陈其德、陈其凤承诺: 1、除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豁免情形之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同时,本人将主动向公司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
13、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如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或有更高要求的,本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 5、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
14、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不符合承诺的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7 (二)持股(二)持股 5%以上的其他股东承诺以上的其他股东承诺 持股 5%以上的其他股东和海投资、张文进、王良华、柯文理、陈庆洪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15、部分股份。同时,本企业/本人将主动向公司申报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将不符合承诺的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3、如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或有更高要求的,本企业/本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 4、本企业/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申报前(三)申报前 12 个月内
16、新增个月内新增股东承诺股东承诺 申报前 12 个月内新增股东明诚致慧一期、钟鼎五号、建发叁号、日盈投资、陈庆洪、天健富海壹号、荣盛创投、天健富海伍号、钟鼎湛蓝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或自本企业/本人取得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孰晚者为准)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将不符合承诺的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3、如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另有特别
17、规定或有更高要求的,本企业/本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 8 4、本企业/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陈兴明、陈其龙、陈其德、陈其凤、张文进、王良华、柯文理、吴志扬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18、、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如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对
19、于上述锁定期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或有更高要求的,本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 5、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不符合承诺的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9 四四、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陈兴明
20、,实际控制人陈兴明、陈其龙、陈其德、陈其凤承诺: 1、在公司上市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作出的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股份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人将根据公司经营、资本市场、自身资金需求等情况综合分析决定减持数量,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及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 2、本人承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 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3、公司上市后,本人减持公司股票时,将提前
21、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尽量避免短期内大量减持对公司二级市场股价走势造成重大影响。 4、若公司股票发生除权、除息的,上述价格及相应股份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取得收益的,本人将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公司所有;由此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接受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等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 (二)持股(二)持股 5%以上的其他股东承诺以上的其他股东承诺 持股 5%以上的其他股东和海投资、张文进、王良华、柯文理、陈庆洪承诺: 1、在公司上市后,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作出的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股份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在
22、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企业/本人将根据公司经营、资本市场、自身资金需求等情况综合分析决定减持数量, 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及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 2、本企业/本人承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 10 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本企业/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3、 公司上市后, 本企业/本人减持公司股票时, 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尽量避免短期内大量减持对公司二级市场股价走势造成重大影响。 4、若公司股票发生除权、除息
23、的,上述价格及相应股份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取得收益的,将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公司所有;由此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接受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等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 五五、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稳定股价,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特制定了股价稳定预案,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就公司股价稳定预案作出了相关承诺。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 年内, 出
24、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顺序(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顺序 当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成立时, 公司及相关主体将按如下优先顺序选择一种或几种措施稳定股价: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11 (
25、以下简称“回购股份” )的,应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 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 若根据当时适用的相关规定,回购股份需要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则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 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在股价稳定措施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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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 首次 公开 发行 股票 上市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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