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新源: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21年9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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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Cotran New Material Co.,Ltd.Shenzhen Cotran New Material Co.,Ltd. 章程章程 2021 年 9 月 - 1 - 目录目录 第一章 总则.- 2 -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3 - 第三章 股份.- 3 -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3 -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 4 -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5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6 -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6 -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
2、规定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 10 - 第三节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的召集 . - 14 - 第四节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 15 - 第五节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的召开 . - 17 - 第六节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 19 - 第五章 董事会. - 24 - 第一节第一节 董事董事. - 24 - 第二节第二节 董事会董事会. - 28 -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2 - 第七章 监事会. - 34 - 第一节第一节 监事监事. - 34 - 第二节第二节 监事会监事会. - 35 - 第八
3、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6 - 第一节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制度 . - 36 - 第二节第二节 内部审计内部审计. - 40 - 第三节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 40 -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1 - 第一节第一节 通知通知. - 41 - 第二节第二节 公告公告. - 42 -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2 - 第一节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 - 42 - 第二节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解散和清算. - 43 -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5 - 第十二章 附则. - 45 -
4、- 2 -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 2008 年 1 月 10 日发起成立,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现持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 914403006700230760营业执照。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17 日经中国证券监
5、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200 万股,于 2017 年12 月 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Shenzhen Cotran New Material Co.,Ltd.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同富裕工业园富川科技工业园 2号、3 号厂房。 邮政编码:518107。 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508.8307 万元。 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
6、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 3 - 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7、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防水、防火、防腐、密封、绝缘类新材料及其制品的研发、制造与销售;塑胶制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金属制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模具的开发及制造;电子材料及其制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散热器及配件、通讯器材、光电产品及数码产品、照明产品、导热管、导热板、电器、安防设备、手机零配件等的研发、生
8、产及销售;PVC、绝缘胶带、防水带、胶泥、自粘带、防火带、防火涂料、冷缩管、电力电缆附件、电力器材等的研发、生产与销售;防水防腐工程施工及专业承包;自产产品的安装、维修及相关的技术咨询;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项目和需前置审批的项目)。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公司可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发行优先股。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9、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4 -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下表所列的深圳科创新源工业材料有限公司全部六名股东。 公司由深圳科创新源工业材料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成立时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6000 万股,每股面额为 1.00 元人民币,全部向发起人发行。 序序号号 发起人姓名发起人姓名/ /名称名称 认购股份数认购股份数(万股)(万股) 持股比例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出资方式 1 深圳科创鑫华科技有限公司 1,800.00 30.00% 净资产 2
10、 苏州天利投资有限公司 1,800.00 30.00% 净资产 3 钟志辉 793.17 13.22% 净资产 4 上海映雪夜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40.00 9.00% 净资产 5 丁承 540.00 9.00% 净资产 6 周东 526.83 8.78% 净资产 合计合计 6,000.00 100.00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5,088,307 股,公司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25,088,307 股,其他种类股 0 股。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11、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照 公司法- 5 - 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12、(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
13、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具体实施细则遵照最新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等执行。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14、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 6 -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除应当符合本章程的
15、规定之外,同时应遵守其对股份转让做出的各项承诺, 并应遵守股份转让当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16、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7 - 享有同等权利
17、,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股东享有收益权,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股东享有表决权,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股东享有参与权,有权参加公司股东大会,并依法对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重大事宜进行讨论、表决; (四)股东享有监督权,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单独或合计
18、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五)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股东享有知情权,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九)股东享有求偿权,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程规定,给其他股东或者公司造成损失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19、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根据本章程的规定要求相关责任人予以赔偿;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8 -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董事、 高级管
20、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21、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22、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9 -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
23、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在转让其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前,如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予以解决: (一)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尚未归还完毕的; (二)公司为其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尚未解除完毕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应当保证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控制权前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予以解决: (一)未清偿对公司的债务或者未解除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 (二)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承诺未履行完毕; (三)对公司或者中小股东利益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前述主体转让股份所得用于归还公司、 解除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 可以转让。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
24、有的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以现金、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清偿的,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若董事长为控股股东的,财务负责人应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当天,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秘书,同时抄送董事长; (二) 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收到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的当天发出召开董事会临
25、时会议的通知; - 10 -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 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进行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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