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顺股份:公司章程(2021年9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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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章程章程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1 目目 录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份 .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7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8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9 第一节 股东 . 9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2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6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8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9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2 第五章 董事会 . 26 第一节 董事 . 26 第二节 董事会 . 29 第六章 总经理
2、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4 第七章 监事会 . 36 第一节 监事 . 36 第二节 监事会 . 37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8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8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3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3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43 第一节 通知 . 44 第二节 公告 . 44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5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5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6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48 第十二章 附则 . 48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3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
3、公司章程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维护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广东科顺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 在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231959841B) 。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
4、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2,666,600股,于2018年1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住所: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红旗中路工业区38号之一 (邮政编码:528303) 。 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4,586.758万元。 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
5、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4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第二章 公司使命、愿景、价值观和经营范围公司使命、愿景、价值观和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司使命: “延展建筑生命,守护美好生活” ;公司愿景:
6、 “与人类美好建筑共百年” ;公司价值观: “与长期同行者共创共享” 。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防水材料、建筑材料、建筑机械成套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技术服务,本公司产品的售后服务,防水工程施工;经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7、,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序号 发起人姓名发起人姓名/名称名称 持股数(万股)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持股比例 1 陈伟忠 7,623.0000 42.35% 2 陈智忠 2,214.9475 12.30% 3 阮宜宝 2,002.7369 11.13%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5 4 国科创投 1,421.0527 7.89% 5 陈作留 1,351.1842 7.51% 6 陈华忠 900.2
8、368 5.00% 7 方勇 516.0197 2.87% 8 孙崇实 300.4934 1.67% 9 卢嵩 259.0461 1.44% 10 毕双喜 176.1513 0.98% 11 赵军 155.4276 0.86% 12 龚兴宇 124.3421 0.69% 13 吴志远 99.4737 0.55% 14 赵晶 51.8092 0.29% 15 赵蓉 49.7368 0.28% 16 孔小虎 41.4474 0.23% 17 刘国华 41.4474 0.23% 18 孙崇文 41.4474 0.23% 19 王松林 41.4474 0.23% 20 吴展林 41.4474 0.23
9、% 21 叶吉 41.4474 0.23% 22 章小建 41.4474 0.23% 23 黄志东 33.1579 0.18% 24 刘平华 33.1579 0.18%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6 25 阮宜静 33.1579 0.18% 26 汪显俊 33.1579 0.18% 27 陈冬青 24.8684 0.14% 28 韩宝桂 24.8684 0.14% 29 何晓军 24.8684 0.14% 30 刘翔 24.8684 0.14% 31 邱文柏 24.8684 0.14% 32 王先松 24.8684 0.14% 33 叶青华 24.8684 0.14% 34 曾东明 24
10、.8684 0.14% 35 张国胜 24.8684 0.14% 36 陈标禄 16.5789 0.09% 37 邓目社 16.5789 0.09% 38 黄丽萍 16.5789 0.09% 39 蒋朝阳 16.5789 0.09% 40 涂必灵 16.5789 0.09% 41 黄春艳 8.2895 0.05% 42 黄慧 8.2895 0.05% 43 邱志雄 8.2895 0.05% 合计 18,000.0000 100.00%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14,586.758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14,586.758万股,其他种类股0股。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11、 7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第
12、二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8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
13、(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同意。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具体实施细则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等执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14、时,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15、股份。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 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9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16、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
17、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10 其股份; (八
18、)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的董事会办公室, 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同时,公司设专门咨询电话,投资者可以通过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公司切实维护投资者的权利,避免投资者与公司间发生争议或纠纷, 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 知情权、 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 公司建立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争议的,由股东与公司协商解决, 股东应当将争议事项的内容及请求以书面方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事会办
19、公室应当在接到书面文件后 5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股东向证券监管部门、自律组织投诉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知悉投诉事项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股东作出答复,如果争议事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 董事长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接到书面文件后 15 个工作日内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争议事项解决方案,公司与股东双方应当积极沟通,寻求有效的解决方案,公司与股东也可以申请自律组织、市场机构独立或联合进行斡旋、调解; 自行协商或调解不成的,股东与公司任意一方有权向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
20、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11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21、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
22、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第三
23、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12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24、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
25、股权激励计划;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13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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