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臣实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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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票简称:丽臣实业股票简称:丽臣实业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HUNAN RESUN Co., Ltd. (住所(住所:湖南省长沙市湖南省长沙市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社塘路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社塘路 399 号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红岭中路(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层) 二二二二一一年年十十月月 股票代码:股票代码:001218 1 特别提示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10 月 1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
2、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 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如本上市公告书中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2 第一节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重要声明与提示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臣实业”、“发行人”、“本公司”或“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
3、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 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履行情况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一一、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承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承诺诺 (一)(一)公司共同实际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控制人承诺承诺 本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贾齐
4、正、孙建雄、侯炳阳、刘国彪、叶继勇、郑钢均分别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4 月 15 日,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3 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并且在卖出后 6 个月内不再买入公司的股份,买入后 6 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
5、股份;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减持价格应相应调整。 5、本人违反关于股份锁定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本人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二二)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持有公
6、司股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刘茂林、袁志武、欧莎、张颖民、黎德光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4 月 15 日,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并且在卖出后 6 个月内不再买入公司的股份,买入后 6 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离职
7、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减持价格应相应调整。 4 5、本人违反关于股份锁定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本人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三三)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承诺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
8、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卖出后 6 个月内不再买入公司的股份,买入后 6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3、本人违反关于股份锁定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本人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四四)公司其他股东承诺公司其他股东
9、承诺 龚小中等 52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违反关于股份锁定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本人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二、二、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及持股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股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作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贾齐正、孙建雄及侯炳阳分别持有公司 23.11%、6.22%及 6.22%的股份,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10、,其股份锁定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承诺”。同时,上述人员与其他共同实际控制人刘国彪、叶继勇及郑 5 钢均分别承诺:本人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本人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届时将综合考虑本人的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公司
11、股份。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以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进行减持。如自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至披露减持公告期间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人的减持价格应相应调整。本人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本人将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证监会公告20179 号)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12、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股份减持;若届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减持事项另有新的规定的,本人将严格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减持操作, 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本人违反了有关承诺减持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归公司, 本人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减持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三三、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就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13、大遗漏承诺如下: 本公司承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6 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认定有关违法事实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制订回购股份方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回购股份方案。在根据届时有效的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时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将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14、。回购股份的价格按照二级市场价格进行,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回购数量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至公司发布回购股份方案之日,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公司招股说明书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相关规定依法及时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
15、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员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以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诺如下: 公司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 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相关规定依法及时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三
16、)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国信证券就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7 承诺如下: 国信证券作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保荐人及主承销商,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的调查,依法出具了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如国信证券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国信证券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做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
17、后,国信证券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如国信证券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发行人律师承(四)发行人律师承诺诺 发行人律师竞天公诚就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诺如下: 如证券监管机构、 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认定竞天公诚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18、遗漏,且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竞天公诚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竞天公诚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本所无过错的除外。 (五)发行人会计师承诺(五)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申报会计师致同会所就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诺如下: 如致同会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8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致同会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四、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9、了 关于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贾齐正、孙建雄、侯炳阳、刘国彪、叶继勇、郑钢,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茂林、袁志武、欧莎、张颖民和黎德光作出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一)启动和停止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一)启动和停止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1、启动条件、启动条件 公司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况的,为稳定公司股价,保护全体投资人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或有关方将可采取有关股价稳定措施。 2、停止条件、停止条件 当公司或有关方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均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20、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终止稳定股价措施。 当公司或有关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 若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情形的,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 (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第一顺位为公司回购股份、第一顺位为公司回购股份 (1)启动公司回购的程序)启动公司回购的程序 在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 公司制订回购公司股票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回购方案应包括回购的价格区间、数量范围、回 9
21、 购期限等。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决定是否回购公司股份。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回购方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公司回购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若届时有效的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或公司股东大会就回购股份事项对董事会实施了授权, 即公司回购股份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即可生效实施的,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告实施。若届时有效的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未予规定且公司股东大会亦未授权董事会实施股份回购的, 则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经二
22、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公告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实施。 公司回购股份应符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并按照该等规定的要求履行有关回购股份的具体程序,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2)回购股份条件)回购股份条件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且满足如下条件时,公司负有启动回购公司股票程序以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及满足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关于公司股票回购的其他条件;回购股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
23、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3)回购股份方式、价格)回购股份方式、价格 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进行, 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要约方式等。 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 还应符合下列各项:公司单轮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少于公司上一 10 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5%;公司单一会计年度回购股份比例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股本的2%;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超过上述
24、标准的,公司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5)回购股份的期限)回购股份的期限 回购期限自回购股份方案生效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在回购期限内,如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公司继续回购股份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的,公司可以终止回购股份。 (6)回购股份的用途)回购股份的用途 回购的股份将注销,从而减少注册资本。 2、第二顺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第二顺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 (1)启动增持股份的程序)启动增持股份的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 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份或回购股份的议案未能获得公司有
25、权审批机构批准,或者公司虽然已实施回购方案,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或有权审批机构作出不实施回购方案决议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 或者在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交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增持股份条件)增持股份条件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公告增持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方案中规定的价格区间、数量范围、完成期限等实施增持:增持股份的时间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的规定;继续增持股票的数量将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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