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兰信:公司章程(2021年11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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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二一年十一月 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 股份 .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6 第一节 股东 .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1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6 第五章 董事会 . 20 第一节 董事 . 20 第二节 董事会 . 22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2、管理人员 . 26 第七章 监事会 . 27 第一节 监事 . 27 第二节 监事会 . 28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29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29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2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2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3 第一节 通知 . 33 第二节 公告 . 34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4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4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5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36 第十二章 附则 . 37 1 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章程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3、 第一条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北京海兰信数据记录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3 月 1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385 万股,均为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并于2010 年 3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4、所上市。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BeijingHighlanderDigitalTechnologyCo.,Ltd.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 7 号院 10 号楼 501 邮政编码:100094 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12,527,048 元。 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5、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2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遵照国家法律,合法经营,贡献海洋献身国防,以产业报国之志, 努力成为中国航海智能化领域与海洋信
6、息化领域中国创造的典范, 为客户创造价值、为股东创造收益、为员工创造未来、为社会创造财富。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培训;生产船舶电子集成系统,船舶电气设备及其控制系统;船舶智能化系统,雷达系统及其信息应用、海洋信息化系统、海洋自动化观探测设备、海洋工程装备、无人船(艇)及其控制系统、专用装置的产品样机制造(含中试、研发、设计、营销、财务、技术服务、总部管理);生产制造船舶智能化系统、 雷达系统及其信息应用、 海洋信息化系统、 海洋自动化观探测设备、海洋工程装备、无人船(艇)及其控制系统、专用装置(限分支机构经营);销售开发后的产品、通信设备
7、、五金交电、船舶电子设备、船舶电气设备、机械设备;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维修机械设备。 (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公司根据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需要, 可依法定程序调整经营范围, 并根据经营需要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由于公司部分产品涉及军工特殊行业,必须遵循以下特别条款: (一)接受国家军品订货,并保证国家军品科研生产任务按规定的进度、质量和
8、数量等要求完成; (二)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建立保密工作制度、保密责任制度和军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落实涉密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介机构的保密责任,接受有关安全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三)严格遵守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法规,加强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处置管理,确保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四)严格遵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法规; (五)按照国防专利条例规定,对国防专利的申请、实施、转让、保密、解密等事项履行审批程序,保护国防专利; (六) 修改或批准新的公司章程涉及有关特别条款时, 应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公司章程 3 门同意后再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的规定,在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完成规定的动员任务;根据国家需要,接受依法征用相关资产; (八)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前,本公司、原控股股东和新控股股东应分别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履行审批程序;董事长、总经理发生变动,军工科研关键专业人员及专家的解聘、调离,本公司需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本公司选聘境外独立董事或聘用外籍人员,需事先报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审批;如发生重大收购行为,收购方独立或与其他一致行动人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含 5%)股份时,收购方须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
10、备案。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第十五五条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公司股份的发行, 实行公开、 公平、 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第十六六条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第十七七条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第十八八条条 公司发起人为首钢冶金机械厂(后更名为“北京首冶新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启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万秋、魏法
11、军、侯胜尧。 公司发起人以其在北京海兰信数据记录科技有限公司拥有的权益认购公司的股份, 将北京海兰信数据记录科技有限公司截止 2008 年 1 月 31 日的净资产额 3300 万元, 按 1:1 的比例折合为公司的股份总额 3300 万股,其余净资产额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 公司设立时的股本结构为: 股东名称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持股比例(%) 首钢冶金机械厂 7,055,400 21.38%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 2,844,600 8.62% 启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735,800 5.26% 申万秋 10,226,700 30.99% 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
12、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4 魏法军 7,210,500 21.85% 侯胜尧 3,927,000 11.90% 总计 33,000,000 100%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12,527,048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
13、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14、七)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5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
15、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第二
16、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一年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若公司董事
17、、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除此之外的情形,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6 的,仍应遵守前述规定。 第第三十三十条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18、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股东和股东大会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第三十第三十一一条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19、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三十第三十二二条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第三十三三条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
20、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依法不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除外,依法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后方可查询;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7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第三十四四条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第三十
21、五五条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第三十六六条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 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22、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第三十七七条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第三十八八条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23、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第三十九九条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8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 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的股份达到公司
24、已发行的股份的 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书面通知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 5%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做出报告、公告后 2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 第第四四十条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
25、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第四十一一条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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