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危机与改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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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TO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危机与改革争端解决机制的危机与改革赵哲摘要:争端解决机制(Dispute settlement Understanding,简称 DSU)是 WTO 的三大机制之一,也是 WTO 的基础和核心。DSU 制定了一套独特并且完整的规则体系,巧妙地运用外交和法律手段来解决国际贸易争端,为维护多边贸易体系稳定做出了贡献,被誉为“WTO 皇冠上的宝石”。近年来,由于 DSU 自身存在的缺陷和美国对其上诉机构法官遴选的无端阻挠,使 DSU 陷入了有史以来最大的危机。本文分析了争端解决机制运作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并针对现存弊端,提出科学合理的改革建议,希望 WTO 争端解决机制能更
2、科学高效的发挥其作用。关键词:WTO;争端解决机制;上诉机构;危机;改革中图分类号:D996.2 文献标识码:A1 WTO 争端解决机制概述1.1 争端解决机制的渊源GATT 争端解决机制二战结束后,包括美国在内的 23 个国家在古巴哈瓦那市共同签署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奠定了战后多边贸易体系的基本规则。GATT 建立了争端解决机制,该机制致力于处理国际贸易摩擦,曾为维护多边贸易体系的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然而,由于GATT 争端解决机制在建立之初就存在很多局限和不足,致使该机制缺乏规则基础、权威性和独立性。1994 年,美国主导的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了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简称
3、谅解),并以此为法律基础建立了 WTO 争端解决机制(DSU)。DSU 汲取了 GATT 近 50 年的实践经验并对其好的制度进行优化整合。GATT 争端解决机制的调整范围仅限于传统的货物贸易,而 DSU 将适用范围拓宽至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和知识产权。DSU 自建立以来,积极处理 WTO 成员间的贸易争端和各国间的经贸纠纷,平衡各方利益,在维护自由开放的多边贸易体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与 GATT 争端解决机制相比,DSU 有两个主要的创新之处。第一,争端解决机构对专家组及上诉机构报告采取“反向一致”同意原则,极大地提高了 DSU 的有效性和权威性;第二,DSU 设立了常设上诉机构,
4、不仅使成员克服了对自动采纳专家组报告的担忧,也确保了各个判例的和谐性和一致性。1.2 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机构和具体程序1994 年的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了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并以此为法律基础建立了 WTO 争端解决机构(DSB),这一机构由 WTO 总理事会组成,从法律意义上授予其管理争端解决事宜的权力,该机构不仅有权成立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决定是否采取其报告,而且有权监督裁决的执行情况等。WTO 还赋权争端方诉诸斡旋、调解和调停等其他形式的第三方裁决。争端解决的具体程序包括四个阶段。一是磋商阶段。作为前置但非必须程序,磋商阶段要求提交书面请求,并在 60 天之内完成磋商。磋商形式分为单
5、独磋商和共同磋商,在WTO 中共同磋商的情况更为常见。二是专家组阶段。若磋商结果未能达成一致,则一方可提出书面请求启动专家组审理程序。具体流程包括成立专家组、专家组审理和出具报告。三是上诉审查阶段。此阶段由 DSB 设立的上诉机构来审理,上诉期限为收到专家组报告的60 天内。上诉机构出具的报告通常会有三种结果:上诉机构完全支持专家组意见;上诉机构只同意专家组的结论而不同意原因;上诉机构完全推翻专家组的结论。四是执行阶段。根据规定,DSB 做出的裁决应该立即执行,无法立即执行的缓冲期最长不超过 15 个月。对于败诉方超期仍未执行的各项裁决,胜诉方可采取中止减让义务来报复败诉方。2 WTO 争端解
6、决机制的困境2.1 争端解决效率低下DSU 对争端解决的四个程序和每个程序的具体环节都规定了严格的时限。例如,DSU理想中解决争端的期限为 18 个月,包括限期 60 日的磋商阶段、9 个月内的专家组审理阶段和 90 天内的上诉审查阶段,最终报告通过后,成员方于 30 日内告知执行意向,若双方意见仍无法达成一致,则交由仲裁机构在 3 个月内重新确定合理期限。然而,现有数据表明,争端解决实际花费的时间是理想 18 个月时限的两倍还多。从提出申诉、进行磋商、设立专家组、上诉机构审理到通过报告,补偿或中止减让其他义务,通常需要 3 年左右时间。WTO 争端解决时限之所以会拖延如此之久,主要有三个原因
7、。第一是专家组的非全职性。上诉机构作为 DSU 的一个常设机构,其 7 名成员通常是固定的。但专家组成员却不是全职的 WTO 工作人员,他们有自己的本职工作,很难全身心投入到争端解决中,因此案件审理的效率势必会大打折扣。第二是争端案件的复杂程度加深。国际贸易纠纷往往会涉及两方以上法律关系,贸易争端也牵涉到多个 WTO 协议。专家组为了保证最终裁决的正确公平,耗费了更多的时间,导致审理频频超时。第三是对争端解决时限的规定不具有强制性,即使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完成争端解决的所有程序,DSU 也没有制定明确的制裁或补救措施。2.2 上诉机构的固有缺陷首先是受理案件数量过大。据统计,1995 年至 201
8、6 年间,上诉机构共审理案件 156件,对专家组报告的上诉率高达 70%。上诉机构成员常年处于满负荷运转的状态,势必会影响案件审理的效率与公正。直接原因是上诉机构成员人数不足,每个成员面对繁多冗杂的案件还要事必躬亲,导致案件越积越多,争端解决机制陷入僵局。其次是上诉审查权的缺位。目前上诉机构对上诉案件是没有审查权的,这意味着只要申诉方提出上诉,上诉机构对上诉案件必须要来者不拒,这也是上诉率居高不下的原因。败诉方利用这一点,通过上诉程序来拖延执行裁决的时间,使胜诉方承受更大的损失。最后是发回重审权的缺位。上诉机构的审理范围较为局限,目前仅限于“专家组报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及“专家组所做出的法律解
9、释”。法律问题的裁决建立在事实充分、准确的基础上,如果事实不清或专家组报告未调查与上诉有关的事实,上诉机构就很难迅速做出裁决。由于上诉机构不能像国内法院一样发回专家组重新审理,因此本來应由专家组完成的工作只能由他们自己承担,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问题重新调查来获取定案审理依据,大大降低了争端解决机制的效率。2.3 争端解决机制缺乏透明度作为 WTO 的基本原则和三大目标之一,透明度原则在贸易相关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确保了各成员方的经济贸易政策充分透明。然而,在争端解决的过程中,存在很多关于保密性的规定,使透明度原则没有得到充分体现。根据 DSU 的规定,首先,磋商的过程与内容是保密
10、的,使得外界经常质疑争端方谈判的内容。其次,专家组审理具有很强的封闭性,书面材料、专家组审议、专家组的报告等都是保密的。由此可见,专家组在审理案件的整个过程完全是非透明、非公开的。公众和非政府组织无从了解争端双方的辩论以及专家组如何审理案件并得出结论。最后,上诉机构审理的三个阶段:提交书面材料、上诉机构成员审议以及上诉机构出具报告同专家组审理一样,也都是保密的。另外,DSU 对“法庭之友”的态度也引来外界对其透明度的质疑。在争端解决过程中,法官经常需要向精通某一方面专业知识或技能的专家寻求帮助并征求意见。然而这项程序并不是透明的,比如哪些争议需要寻求“法庭之友”的帮助以及向哪类专家寻求帮助等问
11、题都是由专家组决定和控制。不披露争端解决的过程会减少公众对争端解决机制的信任与支持,引得公众质疑专家组及上诉机构裁决的公正性。尤其会引发败诉方公众的不满,因为他们无法知晓裁决如何做出。只有公开透明的审理程序才能维护 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可信度,促进其未来的改进。2.4 执行程序的报复机制形同虚设DSU 的报复机制是争端解决程序的最后一道防线,主要是为了保证各项裁决的顺利执行。根据规定,在合理执行期满 20 天内,若胜诉方与败诉方就补偿事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胜诉方便有权采取报复措施,即采取中止减让义务。如今看来,报复机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作用,但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形同虚设。报复机制只赋予了
12、每个成员实施报复措施的权利,但并非每个成员都有实施报复的实力。事实上,当败诉方为发达国家而胜诉方为发展中国家时,由于两国间经济实力的差异,报复机制对发达国家的影响非常有限。发展中国家不但无法从该措施中获得有效救济,还会伤及自身利益。反过来,若败诉方为经济实力较弱的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的报复手段则会给发展中国家带来巨大冲击,而且不用担心会损害本国利益。由此可以看出,报复机制的有效性与成员的经济实力相挂钩,报复机制日渐成为发达国家在经济上威胁和制裁发展中国家的有力工具,违背了 WTO 的宗旨和原则,也因此受到学者和专家们的诸多非议。3 最大危机上诉机构“停摆”WTO 在 DSB 中设立了常设性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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