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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 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XX 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控制预案为确保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能够及时、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造成的危害,保障人体健康和养殖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一、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分工(一)应急指挥系统县人民政府成立防治动物重点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指挥部由县政府县长任指挥长,成员由公安、监察、财政、交通、经贸、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畜牧、计划和军队、武警部队及
2、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畜牧水产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发生一般疫情(级)时,县人民政府防治动物重点疫病指挥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发生较大疫情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二)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工1、计划部门负责组织制定重大动物防治、疫情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和物资储备计划。2、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免疫、扑杀、监测、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应急工作及物资储备所需的经费,并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3、公安部门负责疫区封锁,协助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的社会治安工作,配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通过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运输偶蹄畜及其产品的车辆进行拦截、检查。4、卫生部门
3、负责人间重大动物预防工作,防止对人的感染。5、经贸部门配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屠宰厂的防疫工作,加强商场、超市、餐馆等畜产品销售场所的监督管理,适时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6、交通部门负责运送疫情应急工作人员及有关的物资、药品和器械,保障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有关的车辆畅通。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关闭疫区偶蹄畜及其产品交易市场,依法查处违法经营偶蹄畜及其产品的行为。8、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1)负责重大动物的疫情监测、疫病诊断和疫源追踪。(2)提出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3)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封锁建议。(4)监督指导对疫区内发生重大动物病畜的扑杀及其产品的
4、无害化处理,以及对疫点、疫区内的污染物和场所实施消毒及无害化处理。(5)组织对受威胁区内的易动物实施强制免疫。(6)监督管理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和销售等活动。(7)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消毒药品、消毒设备、诊断试剂、防护用品、封锁设施和设备、无害化处理用品等。(8)评估用于应急工作的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强制免疫、监测等项工作所需的费用及补贴,安排资金使用计划。(9)负责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的培训工作。(10)参与开展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11)及时与同级卫生部门及有关单位互相通报重大动物疫情。9、电信部门积极配合疫情应急工作,及时传递
5、疫情信息,保证疫区的通信畅通。10、气象部门负责及时提供疫区及周边地区的气象资料。11、军队和武警部队负责本系统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并积极支持、配合驻地的疫情应急工作。12、相关行业协会负责组织本行业企业按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部署,积极参与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二、疫情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偶蹄类动物出现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都必须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或者了解上述情况后,要立即派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凡怀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必须在 2 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至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经确认为重大动物疫情疑似病例的,必须立即上报同级人民政
6、府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三、疫情确认重大动物疫情按照下列程序确认:(一)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出两名以上具备规定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二)对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必须及时采集病料送市交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实验室进行血清学检测,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可以确认为重大动物。(三)重大动物疫情的公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四、疫情分级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四个级别。(一)特别重大疫情(级)。在 15 日内相邻省份有 10 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本省
7、内有 20 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 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二)重大疫情(级)。在 15 日内本省有 2 个以上设区市发生疫情,或省内有 20 个以上疫点或者 5 个以上、10 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三)较大疫情(级)。在 15 日内本省在 1 个设区市行政区域内有 2 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 3 个以上。(四)一般疫情(级)。省内 1 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五、控制措施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一)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1、将病畜所在
8、饲养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畜所在的自然村划为疫点。2、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 3 公里内的区域划为疫区。3、将距疫区周边 5 公里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二)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1、扑杀所有的染疫动物,并对所有病死畜、被扑杀畜及其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2、对染疫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3、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畜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消灭病原。(三)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
9、执行对疫区的监督检查任务。2、扑杀疫区内所有染疫动物。3、关闭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进出。4、对易感动物的圈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消灭病原。6、根据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四)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1、对所有易感动物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2、对易感动物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五)疫源分析及追踪调查。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偶蹄动物、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和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一经查明立即采取就地采取
10、无害化处理措施。(六)封锁的解除。疫区内所有偶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 15 日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由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合格后,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七)处理记录。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八)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要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上述(二)、(三)、(四)所列措施必须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六、保障措施(一)物资保障。建立县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足量的防治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库应设在交通方便、具
11、备储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县指挥部重点储备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封锁设施和设备等。(二)资金保障。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控制所需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本预案规定扑杀的畜类按国家规定给予合理补贴,强制免疫费用由国家负担,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的比例分担。(三)人员保障1、县人民政府组建重大动物疫情防疫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本级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预备队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卫生防疫人员等组成。公安机关、武警部队予以协助执行任务。2、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重大动物科普知识宣传,依靠广大群众,对重大动物实行群防群控,把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七、其它事项(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二)从事偶蹄动物饲养、经营及其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预案的规定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所作出的各项规定。(三)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2 年 3 月 1 日精品文档,word 文字版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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