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房地产信托研究_江丽川_5_我国房地产信托的运作问题_发展障碍及建议_44_.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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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房地产信托研究 5.我国房地产信托的运作问题、发展障碍 及建议 任何一项金融工具都是一把 “ 双刃剑 ” ,能否真正发挥作用取决于很多因 素。综合来看,目前国内既有大量优质的物业,也有大量的投资者存在,从 供与求两方面来看信托是完全可行的,而从另一个角度出发,房地产信托虽 具有多个其它融资工具不能比拟的优点,但它在我国还是一个薪生事物,没 有形成完善的运作模式,发展中还存在许多不利因素,需要在许多方面采取 积极的措施。接下来,笔者将结合目前我国房地产的具体运作状态,归结其 模式运作问题、发展障碍,并给出相应建议,为房地产信托的发展创造条件。 5. 1我国房地产信托的运作问题、发展障碍 5.
2、 1.1信息不对称 我国的房地产信托业己经启动,房地产业资金的新循环方式也初具形态, 但目前房地产信托业的发展规模还不能够支撑房地产产业这样一个庞大资金 需求量的行业,作为房地产融资、投资的重要工具,它在实际运作模式中也 存在着不少问题。 房地产信托本质上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在目前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市 场规则也尚未完备建立时,信息不对称比较突出,而信息不对称越是突出, 委托代理关系就越是淹以建立和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三十三条 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十九条仅规定了信托投 资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即要求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每年定期,一般是 “ 按季 或者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 ”
3、 ,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 委托人和受益人。这一规定首先未明确房地产公司作为信托财产的具体管理 32 5.我国房地产信托的运作间题、发展障碍及建议 运营者是否应对广大投资者承担信息披露义务;其次将委托人和受益人检查 信托状况的权利限定在每年的固定时间。这一规定缺乏灵活性,会使委托人 和受益人在信息获得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不利于其随时了解情况,容易造 成信息披露的不及时。目前我国对信托投资公司实行的是非强制式信息披露 监管制度,在披露的内容、格式、方式等问题上与证券基金行业相比,有较 大的差距。而很多投资者对新环境下信托的原理、信托关系的权利义务并不 清楚,再加上法律与监管不
4、够完善,使得一些信托公司在项目操作上空间很 大。如此一来,信托委托人则很难获取有关信托运营的全面详尽的信息,这 体现在信托推介期,项目公司的有关资料等 文件不对投资者公开;信托成立 时,信托资金募集的规模不公示,股枳信托进行工商登记变更的文件不公开; 对于受益权转让,大部分投资者并不了解信托财产 #否完成公告及登记手续。 从目前已发行的房地产信托计划的情况来看,一般定期会有信托计划的简报 发表布相关信托公司的网站上,涉及的内容大多是较简洁的房地产项目进展 情况,基本上以告知信托计划在按计划进行为主,对于信托业务的财务会计 报表和信托账户目录几乎没有涉及,信托业务的经营状况很不公开透明。 由于房
5、地产信托在我国还没有形成完善的运作模式,缺乏有效的信息交 流平台, 对受托人的有效约束和激励机制也尚未形成,容易发生受托人的道 德风险。尽管有关政策规定房地产信托资金的受托方、保管方和使用方不得 为同一人,且相互之间不得存在关联关系,但是由于缺乏完善成熟的监督机 制,信托公 司仍有可能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降低委托人的 _投资要求而投资于和 自己相关联的房地产企业,违背投资收益最大化的原则,为自己谋取好处。 我国目前对发展 REITs市场有很高的呼声。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实践也证 明了 REITs已经成为房地产金融和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必经阶段,中国的 REITs 迟早会发展。但是,如何将优质房地产的供给与
6、投资者的投资需求通过 REITs 连接起来,在发展中也面临着很多障碍。 5. 1.2法律和政策不完善 目前我国信 托业主要是按照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 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来开展业务 。 “ 一 法两规 ” 为信 33 我国房地产信托研究 托投资公司开展信托业务提供了最基础的制度架构,但主要针对于信托基本 关系和信托投资公司,而没有一部系统的规范信托组织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 组织法与行为法,导致我国信托经营业务不太规范。 随着近几年中国信托业务的高速发展,现有信托法律法规框架内的一些 条款己经不能满足房地产信托投资业务的需要。由于我国现行的证券法 对证券的认定过于狭窄,
7、其规制范围只限于股票、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 其他证券品种,而依据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信 托投资公司发行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受益凭证被禁止进入 “ 证券 ” 的范畴,因 此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化存在着巨大的障碍。另外,虽然 2008年底,国务院 办公厅发出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简称 “ 国六条 ” ) 中明确提出,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拓宽直接融资渠道,这使酝酿 了多年之久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简称 REFTs)终于有了原则性的政策依据, 但是针对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政策、法规及实施细则尚未出台,特别是关 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如何具体运作、将房屋用于
8、信托是否需要及如何进行 产权转移或变更登记等问题,这也是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具体操作中需要 探讨和解决的关键问题。中国发展房地产信托投资碁金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发展。 5.1.3税收体制不健全 我国对房地产信托财产管理过程中的税收征管问题,始终没有出台相关 政策与法规,目前信托投资公司适用的是一 的税收政策。税收制度的缺失, 导致纠纷处理时无法可依,这使得信托业的整体信誉度与国外同业相比大大 受损。 一、 重复征税 根据信托法的规定,信托合同成立和终止时两次转移财产,各需 交纳一次营业税税金。这造成了营业税同一税源的两次重复征税,违背了税 收的公平原
9、则,增加了房地产信托融资的运营成本。 二、 缺乏税收优惠政策 在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得 发展的根本原因在于房地产投资信托 34 5.我国房地产信托的运作问题、发展障碍及建议 基金能享受税收优惠。首先,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作为人的集合不存在公司 税的问题;其次,美国法律规定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投资的房地产资产属 于免税资产。因此在八十年代末期,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得以长足发展。目 前,我国法律尚未对信托收益的纳税做出明确规定,房地产信托难以获得税 收优惠,缺少对房地产信托的税收激励政策,将不利于鼓励房地产信托的进 步发展。 5.1.4监管体制不完善 信托与托管和代理是密不可分的,如何对不同的
10、参与方进行监管是一个 重要的问题,如果监管得不好,它会给社会造成许多不良资产,危害金融业 的发展。如今实行的银行、保险、证券、信托业的分业监管,监管立法层次 低、专业化程度低,造成了现在的监管模式与信托业发展状况相冲突。 一、监管立法层次低 /导致普适性不强,没有监管者和经营者共同遵行 的权威性,这显然与信托市场一体化的要求相悖。 二、 分业监管体制与信托业天然 “ 混业 ” 的属性特征相冲突。各行业的 监管自成系统,工作中各司其职、条块分割、沟通不足、信息难以共享,随 着经济金融形势的不断发展,这些因素对金融监管有效性的影响日益增大。 信托业基本上是指所有金融机构信托业务的总合,极少由专门的
11、机构单一经 营信托业务。而我国现有的金融体制,在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将信托 业与其他金融业隔离的同时力图发挥信托业的金融功能,这是不合事态发展 的。 . 三、 监管专业化程度不高。信托是市场经济发展进入现代阶段产生的最 为复杂的金融业务之一。在信托业务金融产业化的同时必然要求与之相适应 的监管机构来排除市场障碍、弥补市场缺陷,要求监管机构具有相当程度的 专业化和独立性。而我国信托业 监管机构长期处于银行业监管的附属地位, &在的监管机关即银监会非银行机构管理部除了监管信托公司外还有金融租 赁公司、财务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等监管对象,既不专业也不独立。 35 我国房地产信托研究 5. 1.5信
12、托产品自身局限 一、 信 托 产 品 的 流 动 性 不 足 . 第一,据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 发行信托产品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和其他公共媒体进行营销宣传。因 此信托产品的认购目前主要通过签订信托合同进行,私募发行成为信托产品 唯一合法的发行方式。 第二,在二级市场上,按照现有的转让模式:加入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 者要转让手中的信托合同 ,必须由投资者自己寻找买方,双方谈妥后,再到 所购买信托产品的信托投资公司营业大厅办理过户手续。另一方面,每相 合 同数额都不太一样且非标准化,在转让时不能分割,要找到对相同数额的信 托合同都有交易需求的买卖双方比较困难。信托产
13、品的这种安排与其他金融 产品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可以说流通市场发展的滞后已制约了信托产品的进 一步发展。 二、 信托产品的资金额度受限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信托投资公司集 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时,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 200 份 (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5万元,若一个 4亿元的房地 产投资信托产品限卖 200份的话,那么每份合同金额需要 200万元, .这样高 投资金额的合同大大减少了信托融资的可能额度,我国个人投资者的投资能 力很难达到这个投资门褴。 三、 信托产品的融资期限较短 信托产品自发行以来在产品期限安排上始终存在短期问题
14、, 1至 3年的 产品周期成为我国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主流 架构。据统计, 2005年全国发行 的 115个信托计划的平均融资期限只有 2. 02年。虽然产品期限总体偏短在某 种程度上弥补了目前信托产品流动性不足的缺陷,吸引了一部分信托产品投 资人,但是信托融资的短期性与信托项目存续周期相对较长的特征不匹配, 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而言,最突出的特征就是投资规模较大,建设周期较 长,而目前我国信托产品的投资结构与期限结构是不利于其发展的。 36 5.我国房地产信托的运作问题、发展障碍及建议 5.1.6缺乏复合型人才 专家指出,信托投资公司的资金信托经理,对投资风险的管理能力,是 决定信托资金风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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