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社在土地流转中的作用机制研究 ——基于湖北多地案例的实证分析-李凌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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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稿日期:20170930作者简介:李凌方(1986 ),男,土家族,湖北利川人,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农村经济和土地管理。农民合作社在土地流转中的作用机制研究 基于湖北多地案例的实证分析李凌方(华中科技大学,湖北武汉430074)摘要:近年来我国农民合作社迅速发展,呈现出要素综合化和功能多样化趋势。本研究基于湖北多地案例的调查,发现农民合作社在农村土地流转和农业产业化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具有节约交易费用、规范程序、降低风险等优势。农民合作社在土地流转中的作用机制包括土地股份合作、土地存贷和土地出租。政府兴办型合作社、企业领办型合作社和乡村精英发起型合作社的运行机制和实践效果有所差异。运用制
2、度经济学理论探讨了三类合作社在信息传递、利益协调、管理决策和激励约束方面的特点,提出了改进策略。关键词:农民合作社;土地流转;农业产业化;作用机制中图分类号:F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1(2018)01008406一、引言土地流转意为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即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可概括为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1。经过多年摸索,我国各地农村探索出了多种土地流转的方式,包括转包、转让、入股、合作、租赁、互换等。其中土地转包模式仍然是目前土地流转的主要模式之一2。除了转包、转让给大户,分散农民之间也会对土地进行零散的转包、转让、合作
3、、租赁、互换。随着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以来土地流转政策的放开,农民合作社在土地流转中的作用日益凸显,成为土地流转制度改革中的一支生力军。各地土地股份合作社和土地信用合作社蓬勃发展34,比较著名的模式包括枣庄的土地股份合作社模式和宁夏平罗的土地信用合作社模式5。2007年正式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将农民合作社定义为: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产品资料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储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可分为供销合作社、资金合作社、
4、技术合作社、土地合作社等。从性质上看,合作社是一种兼有企业和共同体双重属性的社会经济组织6。据国家工商总局资料,2015年底,全国登记注册的农民合作社达153.1万家,实际入社农户10090万户,约占农户总数的42。现有研究虽然介绍了农民合作社和新型土地合作社的发展情况和表现形态,却没有从合作社的视角深入探讨其在农村土地流转中的作用模式,以及不同作用模式下土地流转和农业产业化的效果。合作社与农村土地流转和农业产业化的关系如何?是龙头企业为了方便土地流转而创建土地合作社或综合性合作社?还是已有的专业合作社为方便与龙头企业合作、方便社员获取经济收益而创建土地合作社?相较于其他土地流转模式,基于合作
5、社的土地流转有什么优势?政府兴办型合作社、企业领办型合作社和乡村精英发起型合作社在土地流转和农业产业化中的作用有何不同?这些问题需要研究者和实践者反思。而且,现实中存在的合作社是否凸显了理论上应具有的本质和发展理念?苑鹏和潘劲等人的研究指出,不少地方建立的合作社没有严格遵守基本原则,出现了异化现象78。检验合作社真实性的方法不在于将一些条条框框套在某些组织,而是要审视其在实践运行中的状况。本研究试图通过分析湖北多地的农业产业化案例,探讨合作社在土地流转和农业产业化中的作用机制,并从实践的角度审视政府兴办型、企业领办型和乡村精英发起型三类合作社在农村土地流转和农业产业化中所发挥效力的差异,揭示合
6、作社相关机制的构建情况和改革思路。第36卷第1期 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No.1 Vol.36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2018年第1期)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No.1 2018万方数据二、农民合作社在土地流转中的作用机制:3个典型案例2015年4月,笔者考察了湖北六个农业产业化案例。实证调研地点分别为: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荆州市监利县、钟祥市石牌镇彭墩村、潜江市熊口镇、鄂州市鄂城区燕矶镇池湖村、恩施市龙凤镇和孝感市。六个案例都有龙头企业的参与,但产业化模式却并不相同
7、。同样,这些地区都实现了集约化生产和经营,开展了土地流转,但进行土地流转的模式却并不相同。从土地流转方式来看,潜江市熊口镇的华山模式通过“反租倒包”的方式开展了土地流转,即通过平等协商,华山公司先从农民手中“反租”土地,平整建设成高产高效模式,然后将高产高效模式的土地以租赁价再成片“倒包”给种养能手。其余五个案例都在不同程度上借助了合作社的作用。其中三例最为典型,且相关的合作社分属政府兴办型、企业领办型和乡村精英发起型三种不同类型的合作社,构成了本研究的主要案例。它们分别是: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的水稻产业化案例,荆州市监利县的福娃集团有机稻产业化案例和湖北省钟祥市石牌镇彭墩村的农业综合产业化案
8、例。(一)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水稻产业化案例:土地股份合作社模式2014年,在鄂州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太和镇花黄、谢埠、金坜三个村成立了合作社。为便于统筹管理,三个村的合作社分别与合作联社签订合同,组成了湖北太和有机农业专业合作社联社,管理土地流转事宜。合作联社与梁子湖生态文明建设有限公司合作成立了湖北联合有机农业有限公司,联社以土地流转经营权占45的股份(其中谢埠村土地互助专业合作社以土地经营权占股12.9、金坜农业经济合作社以土地经营权占股20.86,花黄众鑫农村经济互助专业合作社以土地经营权占股11. 24)。此案例的合作社属于政府兴办型土地股份合作社,合作社的主要管理者由政府推选
9、。在该案例的土地流转中,合作社承担了明显的中介功能,连接了龙头企业和农民。其作用模式可概括为“龙头企业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民”,主要运作程序包括:土地折股、设置股权、进行产权界定、明确分配方式、确定组织管理机构。农民将土地出租给每个村的合作社,统一交给联社,后者把农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化为长期的股权,土地的经营权则委托合作社统一规划经营。农民依入股土地折成的股权从土地收益中按比例获得分配。同时,农民还可以为公司打工获得劳务收入。农民收益的组成方式为:租金分红劳务费。这种模式下,土地流转可以大规模开展,与公司农民之间分散沟通相比,成本更低。因合作社的组织性质,其运作机制也更为规范。而且,农民作为合作
10、社的主人,由合作社集体代表与公司签订入股出租合同,具有更大的谈判力量,可以帮助单个农户规避风险。该镇负责人告诉笔者,合作联社已经流转土地6783亩水田,2736亩鱼池,共计面积9519亩,涉及1388户。 2014年5月,公司分红271万元,合作联社获得122万元的分红,由于农民以土地入股的方式参与分红,所以大部分资金都分给了农民。租金为每年400元/亩,称为保底分红。此外,政府的粮食补贴仍然归农民所有,保障了农民的利益。如图1所示,为了推进工作进度,合作联社制定了“八个一线工作法”。村合作社与村两委是两套班子,专门负责土地流转的协调工作。然后由镇合作联社统筹,与公司进行对接,在更高层次上做好
11、协调工作。合作联社根据与公司签订的合同,采取量化指标和细化职责的方式推进工作。以各村为单位,各村合作社为主体逐步推进,将流转土地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实施,分别为宣传发动、确权公示和签订合同。村级合作社统筹和指导本村的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宣传政策,发动群众;召开相关会议,主要为合作社理事会会议和土地流转决议会;绘制四至图、丈量核准面积,面积公示,签订流转合同;调处土地流转纠纷,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二)监利县福娃集团有机稻产业化案例:综合性合作社模式在荆州市监利县,福娃集团有限公司是当地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主要从事大米加工和农产品加工,依托本地资源采用订单农业的方式,与农民互助合作,达到镇企共建的目标,
12、需要流转大面积的土地。福天下有机稻专业合作社作为该公司兴办的合作社,在土地流转工作中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共流转了3万亩土地,租金为780元/亩。流转期限为10年,签订合同后一次性付清。福天下有机稻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11年,由福娃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属于企业领办型合作社。与案例1相似,该合作社也具有联社性质,下面有43家合作社。该社于2015年获评湖北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该合作社的成立初衷是为了推广“公司基地农业合作社”现代农业模式,牵头带动三丰农机专业合作社等进行工厂化育秧、农机合作等方式,农民参与合作社后比自种田少30费用,可以减轻劳动强度,提高复种指数。流转土地后,可进行企业58第1期 李
13、凌方:农民合作社在土地流转中的作用机制研究 万方数据图1湖北太和有机农业专业合作社联社土地流转工作流程图化耕种,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该社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公司和个人集资入股,其中福娃集团出资675万元,占67.5;有11人以货币的形式出资309万,占30.9;其他18人以实物的形式出资16万,占1.6。可见,该合作社的性质是一个综合性合作社,且不是土地股份制合作社。该合作社在土地流转中的作用模式不同于案例1。合作社主要在其中起到管理协调的作用,管理土地流转事宜。农民只是将土地出租给公司,并没有入股分红。该合作社是企业领办型合作社,组织的运作有强大的资金保障和其他资本的支持。因为企
14、业的经营的盈利性特征,合作社在企业的领办下具有较高的效率,能最大程度的满足企业的需要。而且,该合作社能提供完善的后续社会化服务,农民参与土地流转的积极性高,龙头企业与农民的互动紧密,产生了良好的示范效应,带动了其他村庄和地区推广土地流转工作的热情,有力推动了土地流转工作。(三)钟祥石牌镇彭墩村农业综合产业化案例:土地存贷合作社模式钟祥市彭墩村是湖北省新农村建设示范村。该村通过土地集中和规模经营,引进农业企业建设农业生产基地和农产品深加工车间,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在短短的几年时间内就从一个传统型村庄发展成一个现代化农村。据调研,其土地流转模式借助了土地存贷合作社这一中介。彭墩村由村委会牵头,按照
15、全村农户20:1的办法,共选举16名代表组建了土地存贷合作社筹备小组。筹备小组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制定了合作社章程。全体村民根据章程选举产生了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2008年8月合作社正式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获取独立法人资格。合作社首先在本村4组试点30户,通过土地存贷合作社进行土地流转集中规模经营。随后整村推进,320户分三期搬进新居,腾出土地3200亩。村将腾出土地中的1800亩作为增减挂钩指标卖给钟祥市。剩下约1400亩土地用于发展集体经济。笔者调研时获知,农民将承包地以每亩1100元/年的价格存入合作社,已有5000亩土地存入,超过全村9000亩耕地的50。图2反映了存贷土地的业务流程
16、。图2彭墩村土地存贷合作社业务流程图2015年,彭墩土地流转又出新招,让农民变股民,即针对土地流转后存在的谁来种地、谁来经营、谁来服务三个难题,原土地存贷合作社模式升级,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民的参与方式主要有两种:第一是入社入股,农民可以参加分红;第二是入社不入股,只有务工收入,但可以享受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得到价格低的各种农资。该合作社是一个典型的乡村精英发起型合作社,村支书担任理事长。村支书曾在钟祥市经营酒店,在当地属于乡村精英。他利用自身在商界打拼的经验和资本,回乡带领村民创业致富,成立了一个由他担任董事长的彭墩科技集团。彭墩村以土地入股,目前与集团合作建有4个专业合作社,土地存贷合作社
17、就是其中之一。不过,由于发起人也是村支书,该合作社“实质上是由村集体发起并主导、地方政府推动、经过工商部门审批注册、遵守国家政策的农村土地流转中介服务机构”9。张继道和卢新海对这一模式评价较高,认为该土地存贷合作社不同于土地股份合作制,也不同于传统的返租倒包、两田制,与宁夏平罗创立的土地信用合作社模式较为接近,属于基本上符合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发展方向的一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创新。不过,该合作社后来已经和案例1一样,升级为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民得以入股分红。综上,三个农业产业化案例中,合作社在土地流转中都发挥了重要作用,相关合作社都经过注册,是独立的法人机构。与简单的公司农民之间分散流转、
18、农民转租给个体等分散的土地流转模式相比,这68 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第36卷万方数据类基于合作社的土地流模式具有节约交易费用、程序规范、减轻风险的优势。合作社参与土地流转的作用模式并不相同。案例1的土地流转方式为土地入股,案例2和案例3在初期并没有涉及土地入股,而是采用出租或存贷 从农民的角度来看,相当于出租,可获得土地租金。案例1和案例3都借助了专门的土地合作社,案例2则依托于综合性合作社。案例1和案例3中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和“土地存贷合作社”都可以简称为“土地合作社”。案例1与案例3中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差异在于,案例1中的合作联社不仅仅是一个中介组织,也为新组建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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