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街道生态文明建设考核评价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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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街道生态文明建设考核评价方案 第一篇:xx街道生态文明建设考核评价方案 xx街道生态文明建设考核 评价方案 为全面加快我街道生态文明建设,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形成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促进我街道社会经济与环境的协调进展,根据中心及县委环境督查调研组反馈问题整改方案及石阡县人民政府相关工作要求,制定本考核制度。 一、考核基本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通过设置不同的考核内容,科学、全面、客观地考核各村、各部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工作状况。 二分类考核原则。综合考虑各村经济进展不平衡和各部门担当任务不均衡的实际状况,分别确定考核评价标准,分类实施考核。 三突出重点原则。把生态文明建设的工
2、作目标进行细化和指标化,突出重点,并选择易获得、易测算、易量化、易理解,具有代表性的作为考核重点。 四群众满足原则。在生态文明考核评价中,坚持把群众满足作为第一标准。把我街道每年生态环境建设的重大项目、工程及考核内容予以公开,让全社会监督,让更多人参与生态文明建设。 二、考核对象及工作机构 一生态文明建设考核评价的对象主要分为两类:各村、相关各部门。 1.对各村的考核。主要考核其对街道办事处下达的与生态环境爱惜相关工作的完成状况。 2.对各部门的考核。主要考核其对各自负责的生态文明内容在街 1 / 3 道范围内组织实施环境爱惜工作的开展状况,以及完成街道办事处布置的生态文明建设任务状况等。 二
3、考核机构。街道纪检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我街道生态文明建设考核评价工作及具体负责考核。 三、考核内容及方式 一街道纪检部门每年年初制定年度生态文明建设考评实施方案,经办事处批准后实施。针对不同考核对象,考核指标既紧密联系,又各有侧重,主要包括以下五大类: 1.资源节省利用。留意定量考核能源、土地、水资源等自然资源的利用效率。 2.环境污染防治。主要考核大气、水体以及土地方面的污染防治状况,具体包括主要辖区内污染物排放达标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等。 3.生态环境优化。主要考核地区绿化、湿地、水质等方面的生态环境优化状况和公众环境满足度,具体包括森林覆盖率、绿地率、龙川河水质达标率
4、落实状况、生态环境质量公众满足度等。 4.环境监督与管理。具体考核指标包括防控影响较大的环境事务、环境违法事务处置率、生态文明建设宣扬教化工作开展状况。 5.体制机制创新。主要考核对象任务完成状况,年度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完成状况。 二生态文明建设考核评价每年开展一次,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考核实行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包括考核对象自查、材料审核、指标采集、现场检查、公众满足率调查、现场评审、专家评议等。 2 / 3 三考核留意工作开展成效和实绩,重点考核日常工作开展状况。考核指标的数据采集主要以平常数据为基础,力求客观、科学、合理。 四纪检部门根据有关考核资料,进行实绩分析、综合评价。
5、重点分析考核对象的工作思路、重点举措和主要工作成效,全面、客观、公正地对考核对象作出综合评定。 四、考核结果确定及复核 一考核结果由纪检部门审议并综合评定。同时对考核结果提出看法,按程序报审。被考核对象责任人对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负总责,其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结果原则上与所在班子的考核结果一样。 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根据综合评价结果排序确定,原则上考核结果得分不低于考核总分的90%。 五、考核评价结果运用 一将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纳入绩效考核体系。把反映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的生态文明指标纳入主要负责人的绩效考核体系。同时,建立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工作档案,把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干
6、部政绩、年度考核和选拔任用的重要根据。 二参考考评结果实行限批。依据有关规定,对考核不合格的各村,暂停办理该区域相关新增建设项目;对多次考核不合格且问题严峻的区域,停止办理相关新增建设项目。依法依程序强制关闭考核不合格的超标排污项目;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轻度超额排污的项目,责令其限期整治,并依法赐予相应惩处;对重度超额排污项目及未在限期内整治达标的项目,依法予以强制关闭。 3 / 3 其次篇: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行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加快绿色进展,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规范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工作,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
7、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评价考核。 第三条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行党政同责,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依据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留意实效、奖惩并举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在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评价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评价、五年考核。 评价重点评估各地区上一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总体状况,引导各地区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每年开展1次。考核主要考查各地区生态文明建设重点目标任务完成状况,强化省级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责任,催促各地区自觉推动生态文明
8、建设,每个五年规划期结束后开展1次。 其次章 评价 第五条 生态文明建设评价以下简称评价工作由国家统计局、国家进展改革委、环境爱惜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评价依据绿色进展指标体系实施,主要评估各地区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爱惜、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足程度等方面的转变趋势和动态进展,生成各地区绿色进展指数。 绿色进展指标体系由国家统计局、国家进展改革委、环境爱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纲要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进展状况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 评价应当在每年8月底前完成。 第八条 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 第三章 考核 第九条
9、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以下简称目标考核工作由国家进展改革委、环境爱惜部、中心组织部牵头,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海洋局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目标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纲要中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以及党中心、国务院部署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完成状况,突出公众的获得感。考核目标体系由国家进展改革委、环境爱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纲要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进展状况作相应调整。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各地区经济社会进展水平、资源环境禀赋等因素,将考核目标科学合理分解落实到各省、自治区
10、、直辖市。 第十一条 目标考核在五年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并于9月底前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应当比照考核目标体系开展自查,在五年规划期结束次年的6月底前,向党中心、国务院报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任务完成状况自查报告,并抄送考核牵头部门。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实施部门应当在五年规划期结束次年的6月底前,将五年专项考核结果送考核牵头部门。 第十二条 目标考核接受百分制评分和约束性指标完成状况等相结合的方法,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牵头部门汇总各地区考核实际得分以及有关状况,提出考核等级划分、考核结果处理等建议,并结合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领导
11、干部环境爱惜责任离任审计、环境爱惜督察等结果,形成考核报告。 考核等级划分规则由考核牵头部门根据实际状况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考核报告经党中心、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作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根据。 对考核等级为优秀、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赐予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地区,进行通报指责,并约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生态环境损害明显、责任事务多发地区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含已经调离、提拔、退休的,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方法试行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 实施 第十四条 国家进展改
12、革委、环境爱惜部、中心组织部会同国家统计局等部门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部际协作机制,探讨评价考核工作重大问题,提出考核等级划分、考核结果处理等建议,探讨形成考核报告,报请党中心、国务院审定。 第十五条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接受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考核认定的数据、相关统计和监测数据,以及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数据成果,必要时评价考核牵头部门可以对专项考核等数据作进一步核实。 因重大自然灾难等非人为因素导致有关考核目标未完成的,经主管部门核实后,对有关地区相关考核指标得分进行综合判定。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各地区应当切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统计和监测的人员、设备、科研、信息平台等基础实力建设
13、,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增加指标调查频率,提高数据的科学性、精确性和一样性。 第五章 监督 第十七条 参与评价考核工作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确保评价考核工作客观公正、依规有序开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相关统计和监测数据,对于存在上述问题并被查实的地区,考核等级确定为不合格。对徇私舞弊、瞒报谎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造成评价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肃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有关地区对考核结果和责任追究确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考核结果和责任追究确定的机
14、关和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受理并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可以参照本方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针对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方法。 其次十条 本方法由国家进展改革委、环境爱惜部、中心组织部、国家统计局商有关部门负责说明。 其次十一条 本方法自2022年12月2日起施行。 第三篇:中办国办印发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方法 中办国办印发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方法 人民日报 2022年12月23日 01 版 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 近日,中共中心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方法,并发出通知,
15、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方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行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加快绿色进展,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规范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工作,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评价考核。 第三条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行党政同责,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依据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留意实效、奖惩并举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在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评价
16、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评价、五年考核。 评价重点评估各地区上一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总体状况,引导各地区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每年开展1次。考核主要考查各地区生态文明建设重点 1 目标任务完成状况,强化省级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责任,催促各地区自觉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每个五年规划期结束后开展1次。 其次章 评 价 第五条 生态文明建设评价以下简称评价工作由国家统计局、国家进展改革委、环境爱惜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评价依据绿色进展指标体系实施,主要评估各地区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爱惜、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足程度等方面的转变趋势和动态进展,生成各地区绿色进展指数。
17、 绿色进展指标体系由国家统计局、国家进展改革委、环境爱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纲要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进展状况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 评价应当在每年8月底前完成。 第八条 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 第三章 考 核 第九条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以下简称目标考核工作由国家进展改革委、环境爱惜部、中心组织部牵头,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海洋局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目标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纲要中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以及党中心、国务院部署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完成状况,突出公众的
18、获得感。考核目标体系由国家进展改革委、环境爱惜部会同有关 2 部门制定,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纲要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进展状况作相应调整。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各地区经济社会进展水平、资源环境禀赋等因素,将考核目标科学合理分解落实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十一条 目标考核在五年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并于9月底前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应当比照考核目标体系开展自查,在五年规划期结束次年的6月底前,向党中心、国务院报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任务完成状况自查报告,并抄送考核牵头部门。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实施部门应当在五年规划期结束次年的6月底前,将
19、五年专项考核结果送考核牵头部门。 第十二条 目标考核接受百分制评分和约束性指标完成状况等相结合的方法,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牵头部门汇总各地区考核实际得分以及有关状况,提出考核等级划分、考核结果处理等建议,并结合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领导干部环境爱惜责任离任审计、环境爱惜督察等结果,形成考核报告。 考核等级划分规则由考核牵头部门根据实际状况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考核报告经党中心、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作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根据。 对考核等级为优秀、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赐予通报表扬
20、;对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地区,进行通报指责,并约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生态环境损害明显、责任事务多发地区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 3 责人含已经调离、提拔、退休的,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方法试行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 实 施 第十四条 国家进展改革委、环境爱惜部、中心组织部会同国家统计局等部门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部际协作机制,探讨评价考核工作重大问题,提出考核等级划分、考核结果处理等建议,探讨形成考核报告,报请党中心、国务院审定。 第十五条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接受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考核认定的数据、相关统计和监测数据,以及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数
21、据成果,必要时评价考核牵头部门可以对专项考核等数据作进一步核实。 因重大自然灾难等非人为因素导致有关考核目标未完成的,经主管部门核实后,对有关地区相关考核指标得分进行综合判定。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各地区应当切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统计和监测的人员、设备、科研、信息平台等基础实力建设,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增加指标调查频率,提高数据的科学性、精确性和一样性。 第五章 监 督 第十七条 参与评价考核工作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确保评价考核工作客观公正、依规有序开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相关统计和监测数据,对于存在上述问题并被查实的地区
22、,考核等级确定为不合格。对徇私舞弊、瞒报谎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造成评价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 4 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肃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有关地区对考核结果和责任追究确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考核结果和责任追究确定的机关和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受理并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可以参照本方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针对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方法。 其次十条 本方法由国家进展改革委、环境爱惜部、中心组织部、国家统计局商有关部门负责说明。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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