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纠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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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合同纠纷第一篇:工程承包合同纠纷 代理词代 理 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律师经过庭前的调查取证和庭审质证,现结合案件事实、相关证据,就本案几个关键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能为参考:一、原告和被告之间发生工程分包法律关系,而胜某与本案无关。 根据被告提供的被告与某商贸公司签订的协议,被告作为承包人承包了多功能训练楼的装饰工程,根据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被告又将上述装饰工程的一部分转包给了原告;可见,原告以施工人身份同以转包人身份的被告之间发生工程分包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拖欠的工程款。施工合同的落款表明,甲方是被告而不是胜某,虽无被告盖章,但授权书和
2、报价表都有被告盖章,这足以使原告相信施工合同的甲方是被告而不是胜某,所以原告才同作为被告代理人的胜某签订了施工合同。退一步说,即使胜某无权代表被告和原告签订分包合同,但胜某在被告公司的职务及授权书,都足以使原告相信其有权代表被告签订施工合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条的规定,胜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相关法律责任应为被告承担。而且,事后被告在事实上也认可了该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的情况,首先,在原告进场进行施工直至施工完成被告从未提出异议;其次前期的工程款也是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而被告提供的与胜某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项目管理责任书,是胜某和被告之间的约定,和原告没有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被告不能据此
3、约束原告,也不能据此对抗原告的权益主张。所以,被告主张胜某是本案被告,根本没有事实依据,这只是被告逃避法律责任的手段。二、被告主张原告没有完成施工合同规定的义务,但被告没有确实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不应被支持。首先,被告提供的工程施工图不能证明原告没有按施工图完成施工义务,这同被告的证明目的不符;被告提供的证据三即工程量一览表,也不符合被告的证明目的,该证据上只有胜某的签字及施工的项目和价格,这不能说明原告没有完成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施工义务,被告也不能据此证明这些施工项目是应该由原告完成或是所谓后续由其他施工队完成的。其次,原告多次讨要工程款,被告只是告知是因为菏泽公安局没给所以不能支付给原告,而且
4、,在原告施工完毕离场后一年多的时间里,被告及菏泽公安局也没有对原告的施工完成与否和工程质量提出异议,这都说明原告是按时按质施工的。所以,被告虽然提出很多理由试图说明原告没有完成施工任务,但其提供的证据材料都不能合法、充分的证明原告没有施工完毕,被告提出这么多理由无非是不想支付原告工程款而已。三、原告按被告的要求进行工程增项,被告应支付原告相应工程款。工程原定为70日完工,但正因发包方有增加的工程要求,所以原告同所带工人将增项部分全部做完后在202*年3月22日才全部离场。根据原告的计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增项费用887780元。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根据最高
5、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原告与被告约定应支付原告工程款265万元,被告已支付37万元,被告还应支付原告228万元。再根据本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根据原被告双方的施工合同,被告应在原告完工后支付所有的工程款,所以拖欠的利息应从原告完工日后开始计算直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北京市京翰律师事务所:周信电话:15210133708日期: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第二篇:经营承包合同
6、纠纷起诉状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工作单位原告靳男岁汉经理西大直街商店被告柿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斌经理一、请求事项:履行经营承包合同;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二、事实理由及证据:年月,双方经过协商同意签定一份经营承包合同,发包方为柿公司法人代表刘经理;承包人是公司职工靳;承包期限规定从年月至年月。根据合同第六条经营自主权规定:包括业务经营权,财务管理权,劳动工资奖金分配权等。自合同生效后,月月有盈利,全体从业人员在奖金方面比过去得到了实惠。但在本年月,发包方以商店内有四名职工检举揭发承包人有经济和违反政策等问题,列举了我四条罪状,作出片面的处理决定,他们撕毁合同,解除我的承包人职务。对此
7、,我申诉到上级省主管公司,未能合理解决,特依法提起诉讼。首先,我对发包方对我作出的所谓四项经济问题和违反政策罪状的实际情况作以说明,供法庭查证参考,以便作出公正的裁判。发包方处理的第一个问题是:“我用现金在商店套换转帐支票给个体户购买原料,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元”;这一问题的实际情况是:我们承包合同第二条承包范围中()公司提供流动资金人民币叁万元(其中包括库存货物)。以此微薄地资金是不可能开展扭亏为盈的承包局面的,况且库存货物只有卖出后才能变成流动资金,如果减去货物价值,资金更少了。因此,我凭个人往来,从针织品个体户鲁处借现金七万元,两个月后全部还清。我借入现金存入银行,有帐可据,但从银行再提出
8、七万元现金还债是不可能的,因而只能用支票去还债。这有什么不对?我因公借款,以支票还债,这对税收有何损害?如有税务问题,为什么税务机关一直没来查处?因此,发包方说我以现金套换支票,这是得了便宜还骂人的不义之说,我不能接受。第二个问题是:“代销商品不入库、不走帐,商品售出撕毁小票。进销差款不入帐,并随意支出,违反了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影响了承包人、商店、及公司的利益。”这个问题是带有历史性的,实际是:掌管这一代销业务的负责人是上任就负责此项工作的副经理王。此人是前一任的副经理,我承包后原职不变。代销货进销差额保留在所谓“小金库”的事,都由王专管,不是不入帐,也不是随意支出。这种“小金库”的收支直接和
9、职工福利挂勾,是从我的前任到我经手一直由这个副经理王专管。但在他检举了我之前,我问过他存多少钱?他说四、五百元。当他检举我之后,又说把钱给我了。向他要帐,说烧了。从这个经过看来,这个不光彩的“小金库”不是从我做起,更不是由我专管。这是沿袭下来的弊玻王是沿续管理的人负责,请法庭详查。第三个问题,说我虚报考勤套取工资,绝无此事。有考勤表可查,更有考勤员薛可证,这个问题是强加于我的陷害。第四个问题,说我用人不当,给商店人员思想造成混乱。这个问题才是主要的关键所在。自我承包后,经济搞活了,收支有盈余,职工资金增多,以王为首的人既羡慕又嫉妒,这才出现排挤我的苗头。就在这承包的一年中,揭发检举我的四个人有
10、三个人因犯错误被我调换了工作。刘是收款员、承包后出问题,被我撤换了,其问题我已向公司作了汇报,调为营业员:阎是营业员,因出问题被我调做收款员:刘是出纳员,她是发包人刘经理的妹妹,也因事故我准备调换工作,和她谈过就是这三个人加上上届的副经理王,共同出头,向公司检举我,引起这个中途撕毁合同的事件发生。对此,我认为发包方和上级主管公司,没有深入调查研究,主观作出决定是不对的。当前在城市企业改革中,许多企业建立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订立生产经营承包合同,这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新事物。它与经济合同有颇多相似之处。因此,经济合同法应当是调整这类经济关系,解决承包合同纠纷的主要依据。为此,请求法庭依照经济合同法
11、的违约规定给予公平处理,是所至盼。此致颁布单位:国家工商管理局颁布日期:1990第三篇:技术承包合同纠纷起诉状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工作单位原告姜男岁汉承包户县乡制油厂被告刘男岁汉主任同上乡经管会一、请求事项:履行合同:赔偿经济损失。二、事实理由及证据:(一)请求的原因事实双方是怎样引起订立承包合同的?县乡办企业制油厂,由于经营不善,连年亏损至年负债累累已停产三年了。我自幼在油厂工作已有近年的工龄,当时在本县太平川油厂担负生产指导工作。经新建乡武装部部长的介绍来到乡担起恢复制油厂生产,偿还旧债的重任,由乡经管会直接领导,被告是企业主要负责人。我的职称是技术员。年,油厂已恢复到扭亏为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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