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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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目 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大会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第四章换届和改选业主委员会第五章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六章业主监督委员会第七章业主代表(单元长)第八章选聘(含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第九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的筹集和管理第十章档案资料的建立与保管第十一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与管理第十二章财务管理第十三章附则XXXX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XX市街道(乡镇)、社区指导
2、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第二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在街道、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下,依法开展物业管理活动,不得做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大履职事项,应当先汇报社区党委,由社区组织召开小区党支部、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形成共识后再提交业主大会决定。第三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出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抵制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第四条
3、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及时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议后再向业主公开。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学习,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第六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第二章业主大会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及相应的业主大会名称。(一)物业管理区域范围: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XX路;南至:中共XX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廉政教育基地;西至:XX;北至:XX。物业管理区域概况:总占地面积31685 平方米、总建筑面
4、积114769.46平方米,546户。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537.92平方米,其中: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231.59 平方米,坐落:XXXX10幢102、203室号;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建筑面积为306.33 平方米,坐落:XXXX10幢101、106室 。(二)业主大会名称为:XX市XX区XXXX小区业主大会。(三)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待定。第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
5、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业主委员会运行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规则及办法;(十)使用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共有收入或者其他资金,但是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次数和额度限制内的除外;(十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
6、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九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业主大会议题报备街道、社区确认后,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召开:(一)会议筹备。草拟需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内容;确定会议召开形式、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核实业主身份、人数、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情况;(二)发布公告。筹备会议期间,各类公告发布前应向属地社区报备后张贴;(三)发放、回收表决票。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七条发放和回收表决票,投票期限不少于五日且不超过六十日;(四)统计结果。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八条统计表决结果;发放和回收表决票,并应在
7、公告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投票工作。(五)会议监督。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情况须接受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大会议题及相关流程未经过报备街道办事处、属地社区确认的,业主大会暂缓进行表决。业主大会会议不得对已公示会议议题以外的事项进行表决。(六)公告会议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公告7日,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七)记录并存档。业主大会会议内容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书面记录并存档;(八)会议延期。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业主大会的,应在社区指导下决定是否延期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公告。(九)统计意见表或选票。组织验票、计票过程,需邀请物业所在
8、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监督,有必要或请公证处公证。第十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具体召开时间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及业委会的工作计划安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45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经20%以上业主提议,提议议题应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且业主需提供房产证、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业主身份的材料及联系方式;(二)经属地街道、社区及业委会讨论决定后认为需召开业主大会表决的重大事项;(三)发生消防、电梯、供电、供气、供水设施设备、公共区域、共有设施等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四)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
9、事处经调查发现业主大会的决定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六)涉及业主重大利益的事项。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接到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书面申请,需及时报备社区,并应当在15日内对提议的真实有效性进行核实。经核实,提议真实有效且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之日起45内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提议事项递交业主大会进行表决,表决议题应与提议议题相一致。提议不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15日内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公告7日。业主委员会自收到临时业
10、主大会提议之日起,至临时业主大会结束或不符合召开情形的公告期限结束前不得对其相关事项另行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表决。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区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召开时间。逾期仍未召开的,根据XX市物业管理条例由物业所在区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指导、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业主召开,具体组织工作委托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实施。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互联网方式表决的,可通过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进行。业主委员会应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在物业管理区
11、域内将会议议题及其具体内容、时间、地点、方式等书面公告,并报备属地社区。第十四条业主因故不能参加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上须附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房产证复印件。代理人出席业主大会会议时须出示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人签署多份授权委托书的,以最后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准。业主可以接受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书面委托在一定期限内,并就单次业主大会表决内容代其行使共同管理权。代理人可以接受业主书面委托行使业主权利,但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本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
12、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业主委托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第十五条业主委托行为应明确:(一)委托期限为:一次业主大会一次委托,业主大会结束则委托终止;(二)委托权限为:代为行使投票表决权,当业主本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三)委托人数为:1.同一名业主接受的委托人数不超过3 (含)人;2.同一名非业主代理人接受的委托人数不超过1 (含)人;第十六条业主大会采用以下方式确认参加会议的业主:(一)业主到会并在会议签到表上签名;(二)业主在表决票上或者表决票发放表上签名;(三)业主在挂号信、快递等收件凭证上签名;(四)音像(电话录音)、影像资料可以确认的;(五)业主在网络上查收确认;(六)专人送达时
13、,由业主配偶、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在表决票发放表上签名的;第十七条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以下方法进行发放、回收表决票:(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将表决票投入投票箱内;(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或社区组织有关人员(包含第三方工作人员)逐户送达并回收业主意见;(三)网络投票:由业主通过业主身份认证后在网上进行投票;(四)邮寄挂号信、快递(以邮寄挂号信或快递投票的,应在表决票中附业主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五)音像、影像资料(以音像(电话录音)、影像资料投票的,音像(电话录音)、影像资料应当有业主本人对具体表决事项的明确意见表达);第十八条业主大会采取以下方法进行表决票的统
14、计。(一)参会表决(回收票)有效票,业主明确表达其表决意见为“同意计入多数票”、“随多数”、“从多”的,其投票权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二)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三)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不计入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四)投票人需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表决票并签名,投票人姓名、专有部分座落或投票人签名因未填写、涂改、字迹不清等原因造成无法辨认的,视为废票,废票计入参会率但不计入任何表决意见。(五)不按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按服务合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因
15、故意或重大过失严重破坏小区公共设施及环境、严重违反小区业主管理规约且拒不改正等损害业主公共利益行为的业主,限制其被选举权,但不限制其表决权,其投票计入总人数、专有部分建筑物总面积。(六)单个事项表决意见不按表决票规定符号填写的,该单个事项表决意见无效,但不影响其他事项表决意见的统计;若对表决意见进行修改的,须在最终选择表决意见处签名。(七)通过不正当形式拉票,贿票,不按委托规定及违反本议事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回收票,一律按无效票处理且不计入参会率。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会议对某项提议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12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除民法典二百七十八条第三、第四款)。
16、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由5名正式委员和2名候补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名、副主任1名。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7天内从委员中推选产生,按得票多少依次当选。业委会成立后,同意社区派驻小区专员、社区三方办主任列席业委会会议;符合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成立党组织,暂不符合单建条件的,通过临建、联建等方式进行覆盖;党员业主委员会主任一般兼任业主委员会党支部书记。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为5年。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为:待定。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三)拟订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续聘)、解聘方案并
17、提请业主大会决定;(四)拟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五)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六)及时了解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七)拟定或审核物业管理用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经营方案;(八)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九)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十)组织和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十一)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十二)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十三)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十四)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
18、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十五)将物业经营性收支项目、金额、摘要等及时录入XX市经营性收支信息平台,并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及时录入、更新XX市物业监管平台的业委会及小区相关信息。(十六)定期召开业主代表(单元长)会议或其他会议形式,并书面向全体业主通报小区物业管理情况。(十七)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业主提出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建议。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可以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对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质询,撤销业主委员会
19、的决定或者改选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单位业主可委托自然人代表参选),且中共党员候选人比例原则上不少于百分之六十。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为业主;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是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合法建造、继承等取得房屋所有权,或者与建设单位订立买卖合同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并占有的,可以认定为业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可以由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推荐或者业主自荐、联名推荐,并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物业管理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审查候选人的资格条件,审查时可将候选
20、人基本情况提交相关部门联审,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规范履行业主义务;(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六)应对小区物业管理各项工作有实际客观的居住生活体验或经营感受。(七)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没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企业工作及其上下属单位任职;(八)无拒缴或无故拖延缴纳物业服务费或通过其他方式煽动其他业主拒缴物业服务费的;(九)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第二十三条鼓励符合下列情形的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一)中共党员;(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
21、委员;(三)社区“两委”班子成员、网格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四)具备财务、法律、工程、环境等专业专长的业主;(五)有经验、有能力、有精力的退休人员。社区办公用房位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街道可委派一名专职社区工作者参与业主委员会选举。社区用房不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社区工作人员中也没有业主的,社区可选派一名社区工作人员担任业主委员会兼职委员(不占用业委会职数),列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选后其委员资格自动终止:(一)已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二)有拉票贿选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三)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四)以书面
22、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并在小区公告的;(五)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及集团工作的;(六)业委会任职期间拒缴或者无故拖延缴纳物业费、车位管理费及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的水、电等公共能耗费用达到3个月以上的;(七)业委会任职期间被判处刑罚,或涉黑涉恶,以及加入邪教组织的;(八)业委会任职期间利用黑恶势力干预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正常工作和生活的;(九)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尚未及时撤销的;(十)将自有房屋整体出租已达6个月以上。业主委员会应将上述委员资格自然终止情况,在本小区公告栏等显著位置不少于7日。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业主委员
23、会委员候选人:(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侦查,或曾受过刑事处罚未满三年的;(二)违反党纪党规,正在被立案调查,或曾受过留党察看及以上党纪处分未满三年的;(三)参与邪教组织,或非法组织参与集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四)违反公序良俗,或涉黑涉恶,利用黑恶势力干预小区业主正常工作和生活的;(五)采用不正当手段,阻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的正常召开、选举及表决的;(六)在小区内存在违法违规搭建、装修等行为被执法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尚未整改到位的;(七)被业主大会终止职务的上一届业主委员会成员(含候补委员)。(八)处于租赁小区业主共有的经营性用房期间的。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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