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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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202*年1月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2*年8月25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自2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共客运的管理,维护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客运事业的发展,适应杭州市中心城市的功能需要,加快城市化进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公共客运,是指在城市中利用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及相关设施,供公众乘用的、依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营运的交通方式。本条例所称的经营者
2、,是指从事城市公共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公共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杭州市城市公共客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公共客运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各县(市)城市公共客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当地的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工作。各级规划、公安、财政、工商、建设、交通、物价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城市公共客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公共客运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公共客运应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协调发展、服务乘客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城市公共客运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政府应积极推行公交优先政策,倡导运用市场机制,发展
3、城市公共客运事业。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城市公共客运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公共客运发展专项规划,征求交通等有关部门意见后,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选址定点时,应当根据城市公共客运发展专项规划的要求,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居住区建设以及新建、扩建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汽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和大型商业、娱乐、文化、教育、体育中心等项目时,根据城市公共客运发展专项规划需要安排城市公共客运线路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划设计条件和用地协议提供建设用地。城市公共客运线路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合格交付
4、使用,但居住区建设所配置的城市公共客运线路设施,在主体工程达到一定竣工率时就应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城市公共客运线路设施的投资由政府承担;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的,经城市公共客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可由建设单位承担。城市公共客运线路设施的产权属国家所有,对经营者实行有偿使用。第八条在规划、建设和改造城市道路时,应根据需要设置城市公共汽车、电车港湾式站点和候车亭,并在道路交叉路口设置优先通行的设施。现有道路交通条件许可的,应设置城市公共汽车、电车港湾式站点和专用车道。城市公共客运线路应按照城区道路五百至六百米距离设置站点;其他一般道路按八百至一千米距离,兼顾沿线企业、事业单位和村镇分布,设置站点。同一站
5、的上、下行站点距离一般不得超过五十米,站名必须一致。城市公共客运线路站点的设置、变更、增减,由城市公共客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后实施。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动。第九条城市公共客运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第十条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客运线路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作他用。第三章设施管理第十一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客运设施,是指城市公共汽车、电车,以及站点设施、专用车道、供电线网等城市公共客运线路专用设施。第十二条城市公共客运设施必须保持整洁完好,各种营运标志应明晰醒目,并符合国家规
6、定的标准。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对各种设施进行养护和管理,定期对技术性能、安全指标和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检测、鉴定,确保其完好和正常运行。第十四条对城市公共客运线路设施,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迁移、拆除、占用;(二)擅自张贴,丢掷物品,倾倒污物;(三)在线路站点沿道路前后三十米内停放非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车辆,堆放物品;(四)在电车触线净空高度内修建建筑物或其他工程设施;(五)破坏、盗窃城市公共客运线路设施;(六)其他损坏城市公共客运线路设施或影响其正常营运的行为。第十五条城市公共客运线路设施发生故障时,经营者必须及时抢修,尽快恢复正常营运,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干扰和影响抢修作业。第四章营运
7、管理第十六条城市公共客运实行线路专营管理。专营管理的具体办法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制定。城市公共客运线路全线在杭州市区范围的,由杭州市城市公共客运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城市公共客运线路需要从杭州市区延伸到毗连县(市)的城镇的,由杭州市城市公共客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公共客运专项规划商县(市)城市公共客运行政主管部门,并征求市交通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杭州市人民政府审定;全线在县(市)域范围内的城市公共客运线路,由县(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城市公共客运线路,可采用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线路经营者。拍卖所得应用于城市公共客运事业的发展。招标、拍卖的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七条凡申请从事城市公共客
8、运线路经营业务的,必须向城市公共客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报告;(二)合理、可行的线路营运和经营方案;(三)资信证明。第十八条凡取得城市公共客运线路经营权的经营者,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城市公共客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公共客运资质证书。取得城市公共客运资质证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数量和要求的客运车辆;(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和其它设施;(三)有健全的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方面的营运管理制度;(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以及按照行业扩展阅读: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2*年12月31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9、202*年3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规范公共客运市场秩序,维护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共汽车客运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客运的规划、建设、营运、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公共汽车客运,是指利用公共汽(电)车及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在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内,按照固定的线路、站点、车次和时间运行,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且具有社会公益性的客运方式。本条
10、例所称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为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场站、候车亭、站牌、专用车道、供电线网等设施。场站包括停车场、维修保养场、枢纽站、首末站、换乘站及其相关设施。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萧山区、余杭区、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除萧山区、余杭区以外的市区范围内的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萧山区、余杭区、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
11、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以及各级发展改革、建设、城乡规划、城管、国土资源、公安、财政、工商、价格、审计、安全生产监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五条公共汽车客运事业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优先发展、统一管理、乘客至上、服务第一的原则。第六条本市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确保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导地位,为公众提供便捷、安全、经济、舒适的客运服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一体化的要求,对公共汽车客运事业在财政资金投入、规划用地、设施建设、场站维护、道路通行等方面给予保障。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汽车客运事业发展所需资金纳入
12、公共财政体系。鼓励和支持在公共汽车客运领域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及管理方法;推广使用高效能、低排放、新能源和装备有无障碍设施的车辆;加强无障碍站点设施建设。第七条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循依法经营、公平竞争、安全营运、规范服务、便利乘客的原则,提升服务效率和服务品质,自觉接受相关管理部门和公众的监督。鼓励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第八条本市根据公共汽车客运的社会公益性质,建立职工工资增长机制,保障职工收入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九条市区范围内的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发展改革、公安、建设、城管、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13、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跨市区与县(市)、跨县(市)的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发展改革、公安、建设、城管、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征求各相关县(市)人民政府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市)范围内的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由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县(市)城乡规划、发展改革、公安、建设、城管、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编制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应当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按照统筹协调、适度超前、方便出行的原则,科学合理布局公共汽车客运线网,实现公共汽车客运与铁路、公路、民航、轨道交通、水路等客运方式的有效衔
14、接。第十一条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包括常规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快速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和场站建设专项规划。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公共汽车在公共交通方式中的构成比例、客运服务设施用地范围、场站和线路布局、专用车道和停靠站设置等内容。第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草案过程中,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草案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第十三条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落实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确定的场站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公共汽车客运场站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第十四条公共汽车客运
15、专项规划确定的场站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第十五条经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在确保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功能及规模的基础上,对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可以依法进行综合利用。第十六条实施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居住区建设以及新建、改建、扩建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码头、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设施和旅游景点、大型商业、娱乐、文化、教育、体育等公共建筑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对分期开发、分期交付使用的新建居住区,建设单位按照要求配套建设的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应当纳入首期建设计
16、划,并在居住区首期交付使用时,同步完成建设、通过验收、投入使用。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过渡性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解决居民出行问题。建设项目未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规划部门不得核发规划核实确认书,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七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社会资金参与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并给予合理的投资回报。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应当免费提供给经营者使用。第十八条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并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第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
17、据城市道路通行情况、公共汽车客运流量及通行情况,划定公交专用车道,设置公交专用车道标志,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管理。公交专用车道包括全天性专用车道和时段性专用车道。符合条件的单向机动车道,应当设立逆向公交专用车道,保证公共汽车的双向通行;符合条件的主要路口,应当设置公共汽车优先通行的标志、信号装置。公交专用车道进行调整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第三章设施管理第二十条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负责客运服务设施的养护和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共汽车进行综合性能检测以及技术等级评定,确保客运服务设施、公共汽车的安全、完好和正常运行。第二十一条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的站牌,由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
18、负责设置。站牌应当标明线路编号、途经站点、首末班营运时间、所在站点名称、开往方向、票价等内容;定时班线还应当标明首末站每班次发车时间。客运线路和站点进行调整的,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调整前对前款规定的相关站牌内容进行调整。第二十二条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设置电车供电设施,设立供电设施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车供电设施安全的行为:(一)损坏、覆盖电车供电设施及其保护标志;(二)在电车触线网、馈线网上悬挂、架设宣传标语、广告牌或者其他与供电无关的设施;(三)其他危害电车供电设施安全的行为。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电车供电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公共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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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 城市 公共 客运 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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