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转分包条款修改建议探究(共1665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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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法转分包条款修改建议探究(共1665字)建筑法转分包条款修改建议探究 改革开放40余年来,我国建筑业蓬勃发展,然而立法则显滞后,其中关于转分包的条款已经不适应现实需要。一、建议修改内容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本规定为禁止转包的立法规定,但对于什么是转包,建筑法没有明文规定,且未考虑“母揽子干”的特殊性。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
2、,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本规定为对工程分包的限制性规定,从立法导向来看,限制多于鼓励,应在严格监管的基础上,适当扩大总承包企业的分包自主权。二、修改理由关于修改第二十八条的理由。第一,从本质看,“母揽子干”符合内部承包法定要件。内部承包不被法律所禁止,表现为施工企业将其承揽工程分包给内部职工或分支机构。在建筑集团企业内部,母公司对子公司人财物等具有绝对控制权,两者为隶属关系,“母揽子干”与内部承包并无二致。第二,从危害性看,“母揽子干”不具有一般转包危害性。一般意义的非法转包中,转包人不进行项目管理,只收取管理费,而“母揽子干”模式中母公司对子公司施工过程进行管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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