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建筑企业信用激励政策法律依据探析(共2324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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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建筑企业信用激励政策法律依据探析(共2324字)制定建筑企业信用激励政策法律依据探析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筑企业应取得资质许可,并应在取得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相应建筑活动,本质上属于立法确定的资格准入型事前监管措施,相较于事后监管具有介入阶段早、宏观调控功能突出、预防危害公共安全等公共利益行为发生等优势,法定性是其首要特征。而近年来,各地陆续出台对信用良好建筑企业允许超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等政策,“超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成为行业普遍现象并备受关注。本文拟从信用激励角度加以评析。一、信用激励及其治理价值某专家指出,与法律相比,信誉机制是一种成本更低的维持交易秩序的机制。现代市场
2、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机制是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基础性条件。激励作为信用机制的重要制度内容,既是促进市场主体主动守信践诺的措施,也是完善现代市场监管体系、提升治理能力的必然选择。自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后,尤其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改革要求以来,国务院先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来推进我国社会诚信的进程和规范化程度。国家层面对守信激励的推动反映了这一制度对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效能的重要价值,其价值主要
3、表现为:首先,信用激励有利于改善市场信用环境、降低交易成本和优化营商环境,逐步形成诚信的市场氛围和对市场主体采取“诚信推定”和“失信惩戒”的系统性治理逻辑。其次,通过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所带来的“守信者一路畅通、失信者寸步难行”普遍效应,实现市场主体优胜劣汰从而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的功能,也有利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监管与公共服务的精准度,进而提升治理效能。再次,信用激励手段的运用是发挥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的要求,也是为其他行政监管措施的开展提供信用数据基础,有助于形成层次分明、功能互补的现代市场监管体系。二、允许“信用良好”建筑企业超资质经营属于信用激励措施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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