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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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202*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现予公布,自202*年5月1日起施行。1992年8月29日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7月20日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2*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加强政府宏观调控,根据国家
2、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非税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征收、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资金,包括:(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政府性基金;(三)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四)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五)罚没收入;(六)彩票公益金;(七)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八)其他非税收入。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管理非税收入
3、资金。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监察机关和价格主管部门等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接受审查监督。第六条非税收入的征收或者收取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非税收入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单位(以下统称执收单位)征收或者收取。执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单位征收或者收取。委托执收单位应当将委托协议书报送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受委托单位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不得再委托。法律、法规没有规
4、定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由财政部门直接收取。第八条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不得多征或者擅自缓征、减征、免征。缴款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减缴、免缴非税收入的,应当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机关批准。第一款规定的缓征、减征、免征,只适用于本级的非税收入。第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指定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并开设非税收入账户,用于归集、记录、结算非税收入款项。执收单位不得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第十条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当场收取的除外。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依法当场收取现款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本级人民政府财政
5、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将所收款项全额缴入非税收入账户。第十一条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款项,或者将所收款项存入非税收入账户以外的账户。第十二条缴款人应当按照执收单位规定的期限、数额,到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将有关款项缴入非税收入账户。第十三条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向社会公布由本执收单位负责征收或者收取的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期限、程序;(二)在规定时间内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送非税收入年度计划草案;(三)按照规定向缴款人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款项;(四)记录、汇总、核对,并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单位非税收入
6、收缴情况。第十四条执收单位未向社会公布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期限、程序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第十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制定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的具体办法,统一印制和管理非税收入票据。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发放、使用、核销、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第十六条执收单位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应当向缴款人出具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执收单位不出具前款规定的非税收入票据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第十七条非税收入票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确定的印刷企业承印。第十八条非税收入票据承印企业不得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7、提供非税收入票据。第十九条执收单位使用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收入级次或者财务隶属关系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领。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第二十条禁止非税收入票据使用中的下列行为:(一)转让、出借、代开非税收入票据;(二)伪造、变造、买卖或者擅自印制非税收入票据;(三)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执收单位遗失非税收入票据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并公告作废。第二十一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非税收入纳入综合财政预算。第二十二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非税收入。缴入国库的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8、;缴入财政专户的非税收入管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非税收入有法定专项用途的,应当专款专用。第二十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非税收入账户内应缴国库的资金,按照收入级次和规定的类别定期划解国库,不得拖延、滞压、挪用。第二十四条上下级分成的非税收入,按照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及时结算的原则,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非税收入账户定期划解、结算,不得隐瞒、截留、拖延、滞压、挪用。第二十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执收单位、缴款人违反非税收入管理相关规定的,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理。第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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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 税收 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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