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证明在哪办(精选多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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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生证明在哪办(精选多篇)第一篇:出生证明在哪办出生证明在哪办在哪办都可以。但是你们不在一个户口本上,是需要出生证明还是只要档案关系证明,就要具体问你们的公证处了。这种问题很简单,打个电话去公证处就好啦,还跑来知道,你不觉得绕道吗?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印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事务管理工作。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这是国家的有关出生医学证明的规定。但各地在执行上不尽相同。一般来说,
2、为了方便群众办理出生证明,在婴儿生所在医院就可以办理出生证明。不过有的是在医院妇产科办理,有的是在医院的院办办理。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居民的新生婴儿在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婴儿父母的结婚证和户口簿,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随父报出生的,必须携带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外省市妇女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结婚,202*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可以在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常住户口。此类户口由公安派出所审核后办理出生登记。需审核的证明材料如下:(1)婴儿父母的结婚证;(2)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3)父母的居
3、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非婚生婴儿随父或随母在本市申报出生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受理,公安分(县)局审批。需审核的证明材料如下:(1)申请人父亲或母亲要求婴儿申报本市常住户口的书面申请;(2)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3)随母申报常住户口提供产前医院检查证明,随父申报常住户口提供亲子鉴定证明;(4)父或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程序一、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时间:每周一周五全天。二、备齐父母身份证原件和接生医院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进行办理。1、凭夫妇双方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在分娩医院领榷出生医学记录;2、持夫妇双方身份证明和出生医学记录到产妇户口所在办理程序地的妇幼保健院(所)领榷出生医学证明。三、办
4、理程序:1、持接生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在挂号处交费。2、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继续追问:谢谢你的回答,不过没用的我家里人每个星期最少去一次,也办不出来,每次去都是那个小本没有,就算哪次有了等排队排到就又没了。不是我一个人办不出来是很多人都办不出来,有些人都是走后门才能办出来,像我们给医院没认识的人很难办出来。哎太难了,明年在外地上学都是问题。第二篇:出生证明在哪开出生证明在哪开出生证明在哪开第一条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5、。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依法获得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第二章管理与使用第五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有关机构负责具体事务管理工作。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订购、发放、管理与监督,也可委托有关机构承担出生医学证明订购与发放等具体事宜。第七条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印制,以盛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不得跨省使用或借用。第八条出生医学证明实行逐级申报订购制度。各级管理和使用单位根据年度需求做好订购计划,逐级上
6、报订购数量。各盛自治区、直辖市次年的订购数量应于当年12月底之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卫生部委托机构。如年度使用量超出预订计划,追加数额应于下一年度1月底之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卫生部委托机构。第九条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建立证件的出、入登记制度,补发和报废登记制度,并建立台账进行管理和备查。各盛自治区、直辖市按照严格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对本省发放程序制定具体规定第十条各级管理和使用单位要妥善运送和保管出生医学证明。因意外导致其潮湿、破损或丢失等情况,要及时将其数量及编码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处理。第十一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第
7、十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标准规格及真伪鉴别方法,参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 出生医学证明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基妇202*23号)和关于加强新版 出生医学证明 启用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2*319号)的要求执行。第十三条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使用单位及公安户籍登记部门如发现可疑伪假出生医学证明,应及时将其原件送卫生部委托机构进行鉴定,由其出具鉴定报告。经鉴定为伪假出生医学证明,发生地所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严厉查处制假、用假违法行为,并将结果及时上报卫生部。第三章签发与填写第十四条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所有签发单位应充分了解出生医学证
8、明有关管理和使用规定,并将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信息作为产前保健的重要内容,让群众充分了解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的有关要求,指导孕产妇及其家庭做好新生儿姓名等准备,自觉申领。第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机构应严格按照卫生部规定的标准和式样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备案后发放给签发单位,并将印章式样送公安机关户籍登记部门。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应由签发单位专人保管,证章分开,严格使用手续,严禁伪制和滥用印章。第十六条出生医学证明各联均盖有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方可生效。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由签发单位存档管理,永久保存。第十七条非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出生的新生儿,持出生地所在助产机构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到父母或监护人
9、户籍所在地的户籍登记部门办理出生人口登记手续。不得以异地出生医学证明换取申报出生人口登记所在地的出生医学证明,以免造成重复发证和收费。第十八条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签名正规,严禁涂改。使用打印机打印的出生医学证明,在婴儿母亲签章和接生人员签字项目中必须分别由本人签章或签字。鼓励使用电子计算机等信息化工具管理出生医学证明,逐步第三篇:办出生证明需要什么办出生证明需要什么办出生证明需要什么第十九条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婴儿(1996年1月1日后出生),其出生医学证明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出具。管理机构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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