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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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补充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法获得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特规定如下:一、出生医学证明由合法的接生单位签发。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单位和个人要设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三、新生儿父亲或母亲或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人口登记手续。四、非父母户籍所在地出生的婴儿,持出生地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回父母户籍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
2、生登记手续。不得以异地出生医学证明换取申报出生登记地出生医学证明,造成重复发证。五、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要求内容准确、字迹清楚、严禁涂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一)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时未用钢笔或碳素笔的;(二)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填写字迹不清的、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三)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四)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五)出生医学证明为非法印制的。六、因签发单位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单位应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因当事人的责任而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原签发单位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后,原件自换发之日起作废,并由原签发单
3、位存档保留。七、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补发办法如下:(一)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二)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具体的补发程序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八、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由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严格按照印章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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