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背景导游(精选多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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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背景导游(精选多篇)第一篇:劳动合同法立法背景一、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劳动合同制度是随着劳动关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而出现的。背景一:新中国成了后破除人剥削人的社会制度。背景二:计划经济时期的用工制度:以固定工为主体的用工制度,一次分配定终身,即职工被单位录用后,除调动或开除、除名的特殊情况外,就一生成为该单位的职工,职工的生病死亡都由单位负责,用一句通俗的地说,就是“生是企业的人,死是企业的鬼。”职工只要被单位接收后,就再也不用为失业和就业而担心。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用工形式的弊端也慢慢地呈现出来。这种以固定工为主体的用工制度事实上正成为了一种无条件的“终身制”,它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结
2、合为一体,形成了“铁饭碗”“大锅饭”的弊端,其主要表现是: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干多干少一个样,技术高低一个样,一线二线一个样,在这种制度下,有些人心安理得地躺在企业和国家身上吃大锅饭,劳动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得不到发挥。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未得到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因此,用工制度上的“终身制”就面临着改革的命运。用工制度的“终身制”的改革探索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1983年2月劳动人事部下发了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通知的目的就是:为了打破“铁饭碗”“大锅饭”,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充分调动人们的社会主义积极性解放生产力(如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也是一种解放生产力)。劳动合
3、同制度试行几年后。国务院在1986年以国发77号文件,下发达了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4个重要文件,即: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职1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这四个规定也随着国家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形成,开始推广。背景三:为了使劳动合同制度走入法律轨道,1994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起实施,劳动法颁布实施以后,开始普遍实行劳动合同用工制度,目前,劳动合同制度已经成为我国劳动用工的主要形式。但是,随着我国经济法制的进一步市场化,用工形式多样化,如劳务工、农民工、小时工、外来工等等,这些新的用工形式因为缺乏相应
4、的法律法规规范,而呈现出一种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所以这种混乱局面,当前劳动法来调整还不能规范,劳动者的权益也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所以急需制定一部规范劳动合同制度的专业法律,劳动合同法二、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就是说在什么地方、在哪些领域内具有约束力,适用什么人,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三、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条款达成一致,从而确立劳动关系以及明确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1、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以书面形式)劳动合同的书面形
5、式,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采用书面文字表达方式确定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协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什么要以书面形式订立,因为劳动关系必须以劳动法律、法规来规范,要以文字化把这种关系确定下来,作为劳动关系的有效保证,便于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进行的相互监督,共同遵守各自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再是一旦发生劳动争议有据而查,因此,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对于减少劳动争议,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2、法律对订立劳动合同的要求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
6、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四、劳动合同的解除什么是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与劳动合同的终止不同。(如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死亡、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补吊销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就依法的规定立即消灭。当事人无条件的要接受。1、劳动合同的双方解除(1)劳动合同的双方解除(协商解除)双方解除是由哪一方主动提出来,是直接涉及到经济
7、补偿金问题。用人单位主动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反之,劳动者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不具有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因此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是由哪一方向另一方提出来很有必要。2、劳动者单方解除无过错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中的无过错解除是指劳动者并非因用人单位有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就是关于劳动者单方解除中的无过错解除的规定。该条规定了两
8、种无过错解除:(1)、普通性预告解除预告解除,要求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按照法律规定提前一定期限告知对方当事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只要劳动者乐意,劳动者只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2)、特殊性预告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与普通性预告解除对比,这种预告解除特殊在两个方面:一是只有试用期内的劳动者才享有此项解除权;二是试用期内的劳动者只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正因为这种预告解除有其特殊性,所以可称之“特殊性预告解除”。3、过错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中的过错解除,是
9、指劳动者因为用人单位有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关于劳动者单方解除中的过错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也规定了两种情况:普通性即时解除所谓即时解除,与预告解除相对应,它是指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不必提前通知对方,而是可以随时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关于劳动者的即时解除,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
10、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4、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一)过错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中的芝错解除是指用人单位因劳动者的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做出过错解除的,不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具备劳动者存在主观过错的下列六种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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