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活动证明(精选多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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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出活动证明(精选多篇)第一篇:外出活动证明外出活动证明外出经营税收管理纳税人外出经营税收管理包括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和外埠纳税人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制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一、外出经营税收管理时限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所称“180天,应当是指纳税人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纳税人到外埠销售货物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dj
2、017)有效期限一般为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二、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办理程序(一)、申请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一窗式”纳税服务窗口单证管理岗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附送下列需查验的资料:1、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2、相关合同(协议)复印件;3、主管税务机关需报送的其他证件、资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即时办理的涉税事宜,纳税人申请材料必须齐全,对限时办理的涉税事宜,纳税人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的,可在调查环节调查核实时,要求
3、纳税人补齐。(二)、受理“一窗式”纳税服务窗口单证管理岗按规定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录入输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dj016),纳税人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dj017),交付纳税人三份,一份交销售地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销售地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经营活动后加盖公章后,再由纳税人返原税务机关,一份交纳税人。(三)、内部传送“一窗式”纳税服务窗口内部信息传递岗,进行网络传递或制发税务资料内部传递单()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外出经营证,并陆续提供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据以计算应缴纳所得税的完税证明。施工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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