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_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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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第四十二次检察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二七年十月八日第一条为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保障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职权,严肃检察纪律,确保检令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检务督察是指检务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规定对督察对
2、象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等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的对象是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第四条检务督察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检察中心工作,贯彻从严治检的方针,坚持在适用法律和纪律上人人平等,坚持预防、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坚持监督检查与促进工作相统一。第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务督察委员会。检务督察委员会设督察长一名,由院领导担任;设副督察长二名,分别由政治部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同志担任;设委员若干名,分别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下设检务督察室,是检务督察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检务督察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工作人员若
3、干名。第六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领导和组织检察机关检务督察工作;二制定检务督察工作制度;三审查和批准检务督察工作年度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四听取检务督察工作汇报;五研究处置督察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并作出督察决定;六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第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室的主要职责是:一指导和协调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务督察工作;二了解和掌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三起草检务督察工作决定和工作制度;四制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方案;五组织、指导检务督察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六检务督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
4、务。第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的主要事项是:一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重大工作部署、决议、决定、指示的情况;二在执法办案活动中遵守办案程序和办案纪律、落实办案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三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四严明执法作风、遵守检容风纪的情况;五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九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检察长批准派出检务督察组,委任督察工作人员,采取暗访督察、现场督察、专项督察等方式,依法履行督察职责。第十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检务督察工作采取的主要方式是:一参加或者列席与督察事项有关的会议;二听取被督察单位、部门和人员的汇报;三听取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有关单
5、位、新闻媒体及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四要求被督察对象就督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五要求被督察对象提供与督察事项有关的资料,包括案件卷宗、音像资料、电子文档、财务账册等材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暂予扣留、封存;六经检察长批准,深入执法办案现场进行督察,或者以其他身份进行暗访督察;七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督察方法。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室在履行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决议、决定的行为责令督察对象予以纠正;二对督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队伍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并督促其整改。对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提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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