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精选多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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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申请书(精选多篇)第一篇: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_性别:_年龄:_职业:_住所:_电话:_邮编:_被申请人:xx市xxxxxxxxx局_分局地址:_复议请求:1.撤销_行政处罚决定。2._3._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于_向我公司送达了_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在行政处罚决定中认定我公司_,我公司认为该行政处罚_具体理由如下:_。综上所述,我认为我的经营行为并不违法,被申请人据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错误的,请求市xxxxx局复议予以撤销。申请人:_年_月_日第二篇: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址:现住地址:
2、邮政编码:联系方式: 申请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工作单位:联系方式:邮政编码:被申请人名称:行政复议事由及请求内容: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此致(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年月 日附件:1、申请书副本份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3、其他有关材料份4、授权委托书(有委托代理人的)第三篇: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彭世英,女, 1941 年 10 月 25 日生,汉族,现住*市武隆县白马镇沙台村烂田村民小组(久居)。委托代理人:易廷文,男, 1975 年 2 月 17 日生,汉族,铁矿
3、乡人民政府职工,现住铁矿乡人民政府职工宿舍,电话: 13996718535 。被申请人:武隆县白马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印克文,镇长。案由 :因对白马镇人民政府二 00 八年六月十日作出的白马府行处 202*2 号处理决定不服,申请复议。事实: 申请人彭世英现拥有的武隆县林权证(武林权字第壹拾柒号,是 1980 年武隆县人民政府登记核发给权利人持有的,彭世英就地农转非后至今仍生活和居住在原住所地(武隆县白马镇沙台村烂田村民小组),属于永久性居民。 202* 年 3 月白马修建垃圾处理场征占了申请人林权证上核定的 6.089 亩林地,申请人的 7 万余元林地征用费被全部克扣。 202* 年 1
4、0 月申请人在万般无赖的情况下向武隆县白马镇政府递交了林权争议申请书,要求白马镇政府依法对申请人持有林权证上核定林地的林地使用权进行处理。然而白马府行处 202*1 号却处理林地属于烂田小组所有(即林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为了这张后来被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定性为牛头不对马嘴的处理决定,让申请人一家四处奔波鸣冤,导致申请人本人 过分的悲伤、失望和积劳沉积,现已患上非常严重的脑梗塞,生活已不能自理。在林权争议期间,白马镇政府还利用全国第二次林权改革将申请人持有林权证上核定的林地以林权证的方式重新确定给了另三家农户和集体。 202* 年 11 月申请人的儿子易廷文再次以申请人的名义通过武隆县林业
5、局向武隆县白马镇人民政府递交了林权争议申请书: 1 、请求白马镇政府依法处理持有林权证的就地农转非户彭世英的自留山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 2 、依法处理彭世英自留山两幅被白马垃圾处理厂征用的七万余元的征地补偿款究竟该谁拥有。 武隆县白马镇人民政府二 00 八年六月十日的白马府行处 202*2 号作出了以下处理决定:一、彭世英对自己持有的农转非前的林权证所载的林地不具有使用权。二、彭世英农转非前自留山的林地已被其占有,集体收回林地后其他主体管理的林木,彭世英无权主张所有权。对于该府的 202*2 号处理决定,申请人及其丈夫为了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和与毁损党的声誉污官做坚决的斗争,曾一度在白马镇镇
6、长办公室门口吃、喝、瘌、睡,偶遇武隆县检察院下乡白马镇政府,经过检察官和自己儿子的再三劝解,才离开镇政府,再走司法维权路。理由:一、申请人彭世英现拥有的武隆县林权证(武林权字第壹拾柒号,是依法经武隆县人民政府登记核发给权利人,由权利人持有的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林权证书中明确了林地所有权拥有者、林地使用权拥有者、地上森林或林木所有者、地上森林或林木使用者等权属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所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申请人彭世英拥有的林权证上确认的林地使用权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因此,白马镇政府和烂田村民小组没有任何理由和资格剥夺武隆县人民政府确认给申
7、请人的林地使用权;二、申请人农转非后至今仍居住和生活在原住所地(武隆县白马镇沙台村烂田村民小组),作为农村,生活的必需品燃料从何而来?如果是一个各方面都发育正常的人都可以想象一个家庭近 20 年需要多少燃料。显然,白马镇政府说申请人没有管理林权证上核定林地的林木,与事实完全相违背;三、申请人农转非后至今仍居住和生活在原住所地(武隆县白马镇沙台村烂田村民小组),是永久性居民,国家和地方有一系列法律和法规明确规定:全家农转非后保留自留山和自留地,自留山可以继承;办理了农转非户口但并非迁入设(本站隆重推荐好范 文网W)区的市的农村承包户,仍视为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另外,任何一级人民法院都根本无权在行
8、政判决书里定论任何公民是否属于哪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不能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四、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处理林权争议必须以林权证为依据。第二次林权改革也明确规定:必须保证林权证的法律效力,林权改革必须以第一次核发的林权证为依据。然而,被申请人在处理林权争议期间,借全国第二次林权制度改革之机,无视党纪国法,任意篡改林权证,将申请人持有的林权证核定的林地重新确认给了另三家村民和村民小组,妄想以此证明申请人现持有的林权证不再具有法律效力,这种违法行为已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理应受到法律的追究;五、白马府行处 202*2 号中明确写到:申请人在其农转非前的
9、林地中,相当部分面积无植被,部分地块虽然有植被,但在其最后一名成员农转非时,对其进行了全部砍伐;在申请人家最后一个农转非后,烂田村民小组的组长派人将其种植在自留地上的蔬菜和一笼竹子进行了铲除,同时还铲除了申请人家院坝地上种植的葡萄树。我就想问问:有什么依据证明申请人砍毁了林地的全部林木,难道白马镇政府不知道私砍林木是违法的事吗?另外白马镇政府难道现在还不知道烂田村民小组的组长派人将申请人种植在自留地上的蔬菜和一笼竹子进行了铲除,同时还铲除了申请人家院坝地上种植的葡萄树是残无人道的侵权行为吗?因此我有理由怀疑和相信现在的白马镇人民政府的主要官员是一群乌合之众,害群之马。基于以上的事实和理由,充分
10、说明了被申请人作出的白马府行处 202*2 号没有以事实为依据,没有以法律为准绳,无视党纪国法,是典型的违法行政行为,根据规定现提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具体要求:一、依法撤销白马府行处 202*2 号违法行政行为;二、尽快让申请人得到林地补偿款,最大限度的减少申请人的损失;三、及时制止和纠正白马镇政府的违法、违纪行为,维护林权证的法律效力,维护县人民政府的权威;四、严肃查处白马镇政府的涉案污官,以正党纪国法,以抚民心。此致武隆县人民政府申请人:彭世英二 00 八年七月二十五日附: 1 、申请书副本一份;2 、原处理决定书复印件一份;3 、林权证复印件一份;4 、申请人户口簿复印件一份。第四篇: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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