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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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第一篇:xx镇xx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xx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四川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由村民代表大会结合实际讨论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村常住人口,外来村的流动人口。外出务工经商的已婚育龄人口。第三条村委会负责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村委会要为育龄群众提供政策咨询,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知识的宣传,为群众的生产、生活、生育提供优质服务,引导群众转变婚育观念,少生快富奔小康。第四条每个村民要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自觉遵守本章程,与村委会签订计划生育协议,切实履行协议所规定的事项。第五条村委会负责落实出生人
2、口安排的摸底调查上报和当年出生人口计划执行目标,如实上报(本文来自公文素材库)出生人口,做好日常管理工作。村民要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持证生育同,不得违反政策生育。未婚青年男女自觉参加婚姻家庭教育学校的学习,掌握必要的婚育知识。男女双方结婚前,应自觉主动到定点医疗部门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夫妻生育一孩后,应在30天内申报婴儿出生,90天内落实有效节育措施。第六条村委会每半年应与镇政府联系,组织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一次查环、查孕、查病服务,已婚育龄妇女应按照村委会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自觉接受“三查”服务活动。第七条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务工、经商、走亲访友3个月以上者,外出前需检查其生育、节育情况,落实节育措施,
3、与村委会签订计划生育协议,缴纳履约责任金,方可办理外出证明。外出后每季度须寄回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出据的孕情、环情证明。第八条为外来本村的暂住育龄人口提供暂住房屋的房主应在两天内向村委会报告,外来育龄人口应主动出示有关证件。提供住房屋的房主应掌握外来人员的婚育情况,如发现违法怀孕和违法生育的,必须及时向村组干部报告。第九条村委会每季度张榜公布一次人口出生,社会抚养费征收以及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等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第十条本章程从二一一年十月一日起执行。第二篇: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202*年6月16日村民大会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使计划生育工作落实“三为主”,推行
4、“三结合”,实现“两个转变”,促进新农村新家庭建设,根据国家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收养法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党员、干部必须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做实行计划生育的带头人;育龄群众必须自觉履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责任和义务。第三条凡户籍在本村及婚进本村未迁进户口的外籍村民,驻在本村的机关、团体、全民或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以及居住在本村一个月以上的外地育龄对象,均应遵守本章程。第四条村妇代会、共青团、计生协等群众
5、组织应主动协助村民委员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第二章 组织网络第五条村成立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代表村民委员会全权负责和解决本村计划生育问题。领导小组设组长、副组长和成员多名,领导小组成员由村党支部提名,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第六条村成立计划生育议事小组,议事小组受村民委员会和村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负责贯彻上级指示,宣传方针政策,监督政务公开,讨论重要工作,协助村委会和村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且解决有关矛盾和问题。议事小组组长由村委会主任兼任,副组长由村计生员兼任,成员由邻里小组长组成,邻里小组长通常兼任中心户户长和村计生协常务理事。第七条村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及其运行按上
6、级计生协的规章执行。第三章 职责与义务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及村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应自觉接受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的领导、监督和检查,并完成上级下达的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和任务,同时负责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组织和实施工作,为育龄群众履行如下职责和义务:(1)按青春期、婚前期、孕产期、避孕期和更年期等不同人群的需要,利用村人口学校、计生宣传专栏等阵地和其他多种形式进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等教育,普及计划 1生育科学知识。(2)以查治、随访、陪护、保健等为主要服务内容,按照有关规定和育龄妇女需求开展规范化的技术服务,提高母婴健康水平和自我保健能力。(3) 与流出育龄妇女签订流出育
7、龄人员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合同,定期与流出育龄人员建立联系,及时、准确地了解其婚育、节育信息。(4)帮助计划生育户勤劳致富奔小康,建设文明幸福家庭,优先为计划生育贫困户提供致富项目、信息、技术等,使他们尽快脱贫致富。(5)为符合再生一孩条件的夫妇,按法定程序提供申报服务。(6)切实履行计划生育服务方面的有关承诺,实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7)协助本镇人民政府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第九条育龄群众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1)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接受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保证做到定点分娩,不早婚早育、不非婚生育、不计外生育、不非法收养。(2)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民主议事和民主管理活动,支持、配合村委会
8、和村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保证各项工作措施得到落实。(3)自觉参加镇村两级人口学校培训,了解掌握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科学知识,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自觉性和自我保健水平。(4)支持“出生缺陷干预工程”,怀孕后应服用营养素。(5)生育后应在三个月内选择并落实一项适合自己的、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6)发生意外妊娠后,应主动及时终止妊娠。(7)监督本村党员、干部和群众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举报一切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和事。(8)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自愿接受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处理。第十条村民委员会负责执行本章程,并与本村所
9、属户主签订遵守本章程的协议书。第四章管理与服务第十一条生育计划管理与服务(1) 依法执行计划生育,禁止早婚早育,禁止无证结婚同居;依法进行孕情跟踪管理服务;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不得弃婴、溺婴。(2)坚持照顾再生一孩政策审批制度,对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的或泰州市有关特殊情形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规定照顾生育对象,村应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并按规定和要求及时在村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3)对符合政策怀孕的对象实行孕情跟踪管理与服务。第十二条协议管理与服务应签订协议的对象:(1)本村户主应签订遵守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协议书。(2)年
10、满18周岁的未婚青年应签订未婚青年依法结婚协议书。(3)已婚育龄夫妇应签订已婚育龄夫妇计划生育管理协议书。(4)流出本市30天以上从事务工经商活动或到异地居住的育龄人员应签订流出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合同,领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定期寄回经流入地计划生育服务单位检查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附近期照片),外出未婚青年的父母应主动向村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其子女的婚恋信息。(5)外县(市)流进本村的育龄人员应列入本村计划生育正常管理与服务对象。外县(市)流进本村的育龄人员,主动在10天内向村民委员会报告,并出具结婚证、身份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证件,村及时向镇计生服务站报告有关信息,交镇计生服
11、务站查验。(6)出租(出借)房屋的房主(或单位)应签订房屋出租(出借)户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包保责任书。第十三条户口迁进迁出的协同管理与服务(1)对户口迁进的已婚育龄妇女,要坚持孕情查检和计划生育证明查验制度。对符合规定者,及时出具户口迁入证明和计划生育回执。户口迁入后,帮助其办理计划生育服务卡,并纳入村正常管理。(2)对户口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应做好孕情查检工作,同时把好回执关,在回执没有到位的情况下,村应继续进行管理。第十四条根据居住的地域条件和住户实际,建立邻里小组,实行互助制度,生产上互相帮助,共同勤劳致富奔小康;生活上互相关心,融洽邻里关系;生育上互相监督,提高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第十
12、五条避孕节育管理与服务(1)帮助已婚育龄夫妇掌握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知识,选择一项避孕节育措施。(2)村计生服务室在镇计生服务站的指导下,按要求指导育龄妇女安全、有效地进行避孕。(3)动员意外妊娠对象及时终止妊娠。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要及时准确掌握全村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信息,并如实上报镇计生服务站。第五章奖励与制约第十七条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妇除按照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予以优待和奖励外,还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对符合照顾再生一孩的夫妇,如自愿放弃再生一孩计划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村一次性给予100元奖励。(2)有避孕措施出现意外怀孕,本人应主动向村汇报,落实补救措施;无措施怀孕,落
13、实补救措施的所有费用由本人自负。(3)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村视情节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八条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党员干部,由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按计划生育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汇报,同时提出从严处理意见。第十九条对违反协议条款的对象,按协议约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对非法流、引产的当事人,妨碍执行计划生育公务行为的当事人,依法给予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自村民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的兑现由镇人民政府监督执行。第二十四条本章程报镇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五条本章程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计划生育政策相抵触,以有
14、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计划生育政策为准。第三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条规定,按照“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管理机制的要求,组织引导群众积极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保障本村村民依法实行计划生育自治,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计划生育自治工作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途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依托村计划
15、生育协会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第二章 宗旨、目标和任务第四条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以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广泛发动群众、充分体现民主、提高村民的参与意识和自治能力为宗旨。第五条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以提高村民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为目标。第六条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基本任务是:落实政府计划生育任务指标,保障村民享有合法生育权、工作知情权、生殖健康权和避孕节育措施的选择权,维护村民在计划生育中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计划生育自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第三章 村民自治内容第八条 在乡
16、党委、政府的指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政策范围内,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有独立自主地处理计划生育事务的权利,自觉承担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教育村民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涉及计划生育的事务要向全体村民公开,增加公平、公正的透明度。积极为群众提供生活、生产、生育等方面的优质服务,坚持以人为本,让村民最大限度地获得计划生育的参与权、自主权、民主权、监督权。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途径,达到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目的,让群众自己管理自己,做计划生育的主人。第四章 村民的义务和权利第九条 村民在计划生育自治中的义务和权利一、村民的义务(一)有依法实行计
17、划生育的义务;(二)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义务;(三)有按照法律法规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四)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五)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六)违反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七)有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的义务;(八)要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自觉遵守村规民约,已婚育龄人口要与村委会签定计划生育协议,切实履行协议所规定的事项的义务;(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二、村民的权利(一)有依法生育的权利;(二)有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权利;(三)有获得计划生育、生殖
18、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四)有获得避孕节育基本技术项目免费服务、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五)有获得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六)有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七)有对计划生育中违法、违纪的事实进行监督检举的权利;(八)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九)有申请加入计生协会并在其中工作的权利。第五章 村委会的职责第十条 村委会的职责(一)负责人口管理和照顾生育的审查、如实上报出生、做好日常计划生育工作;(二)为育龄妇女提供政策咨询、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知识的宣传,为群众的生产、生活、生育提供优质服务,引导群众转变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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