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民事诉讼中的自认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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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谈民事诉讼中的自认制度民事死送终的自认制度能够大幅度的约束法院以及当事人的,下面小编就为大家带来了谈民事诉讼中的自认制度,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看一看哦!摘要:自认作为民事诉讼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对两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同时也是约束着法院的诉讼行为,既有利于保障当事人权益,又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一、自认制度的概述(一)自认制度的概念自认是我国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学术界对于自认的概念的理解有很多不同的观点,总的来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一是指当事人中一造对另一造的主张和诉讼请求的承认;二是指自认是指当事人一造另外一造所主张不利于己的事实的承认的表示。可见,自认可分为广义上的自认和狭义上的自认,广义的自
2、认,就是指一方当事人对他方当事人所作不利于己的陈述或主张,通过各种方式予以确认或不表示争执、异议的行为。而狭义的自认,仅指在诉讼中当事人对于己不利的事实通过各种方式予以承认的行为,本文讨论的是狭义上的自认。(二)自认制度的法律性质自认的性质是自认制度一个根本性的理论问题,学界对自认的性质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意思表示说、观念通知说、证据规则说。本文认为自认应当是一种证据规则而非证据。自认的在效果上可免除另一造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可以直接约束法院,只要自认符合法定的条件并且生效,法官就裁判时无需进行心证而直接根据一造当事人的自认来审理和裁判案件。自认不同于证据,证据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力度来自法官专业
3、判断,而非证据本身的法定效力。而自认是一种免征事实,是证明责任的例外,是一种证据规则。(三)自认制度的法律要件自认的法律要件规定越明确越有利于正确适用法律制度,自认制度在法律构成要件方面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自认必须是适格自认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二是自认的对象必须是案件基础事实;三是自认必须是在诉讼进行中作出意思表示;四是自认必须要与另一造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一致;五是自认是一种不利于己的陈述,即当事人作出的自认行为会导致当事人败诉的可能。二、我国民事诉讼中自认制度的现状(一)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未明确自认规则民事诉讼自认只规定在司法解释中,自认的法律规定是大前提,但目前并没有规定,由于在法律推理的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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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 中的 自认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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