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总结第八章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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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国际税法学习本章的目的和要求:了解国际税法的概念,理解税收管辖权和国际重复征税,了解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深刻理解协调跨国所得和财产价值征税权冲突的原则,掌握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理解国际逃税、避税的主要方法,掌握防止国际逃税、避税的主要措施。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识记国际税法的定义、调整对象、法律渊源、“产生条件;税收管辖权的概念、居民身份认定标准、所得来源地的认定标准;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产生原因、危害;税收协定的内容、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原则;协调跨国所得和财产征税权的各项原则;避免重复征税的方法、饶让抵免的概念及作用;国际逃税与避税的含义、方式及管制措施;转移定价税制的内容。领会各
2、国同时实行多种税收管辖权的重要性、避免重复征税的意义、税收协定的意义与作用、税收协定与国内法的关系、常设机构原则的含义、实行限额抵免制度的重要性、反国际逃税与避税国际合作的重要性。应用( 1)分析应当如何划分征税权、抵免权的具体计算方法。( 2)计算分析跨国纳税人的所得税纳税义务。历年考点1.税收管辖权2.居民身份认定标准3.所得来源地的认定标准4.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产生原因、 危害5.协调跨国所得和财产征税权的各项原则6.国际逃税与避税的含义、方式及管制措施第一节国际税法概说一、国际税法的产生1.国际税法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2.19 世纪末,世界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由自由
3、竞争过渡到垄断阶段,资本输出代替商品输出成为这一时期资本主义经济的主要特征。随着资本输出的不断扩大,货物、资金、技术和劳动力等经济要素的跨国流动日趋频繁,从而促使从事跨国投资和其他经济活动的企业和个人的收入和财产日益国际化。企业与个人收入和财产国际化的普遍存在和不断发展,为国际税收关系和国际税法的产生奠定了客观经济基础。而19 世纪末20世纪初作为现代直接税标志的所得税制度和一般财产税制度在当时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相继确立,则是国际税收关系产生和发展的必要法律条件。3.国际重复征税现象的存在,一方面,从纳税人的角度看,加重了从事跨国投资和其他跨国经济活动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挫伤纳税人从事国际经
4、济交易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从征税国角度看,国际重复征税现象的存在,说明在纳税人的居住国和跨国征税对象的来源国或所在地国之间存在着税收利益分配的冲突,影响彼此之间的正常发展。国际税法正是在此背景下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二、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1.国际税收关系中的征税主体是两个国家,它们均有权对纳税人的跨国征税对象课税。2.国际税收关系的客体,是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跨国财产价值,通常是受两个国家精品资料 - - - 欢迎下载 - - - - - - - - - - - 欢迎下载 名师归纳 - - - - - - - - - -第 1 页,共 13 页 - - - - - - - - - - 税收管辖权支
5、配。3.最后,就国际税收关系内容看,国际税收关系是国家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和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税收征纳关系的融合体,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非仅具有国内税收关系中强制、无偿的特点,还有对等互惠的内容。三、国际税法的法律渊源1.国内法渊源,主要是各国政府制定的国内税法。在普通法系国家,除了有关税收的制定法之外,由于判例法传统的影响,国际税法的渊源还包括法院的税务案例。2.国际税法的国际法渊源,主要是各国相互间为协调对跨国征税对象的课税而签订的双边或多边性的国际税收条约以及各国在国际税收实践中普遍遵行的税收国际惯例。第二节税收管辖权与国际重复征税一、税收管辖权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进行征税的权力,是国家
6、主权在税收领域内的体现。(一)居民税收管辖权1.居民税收管辖权是征税国基于纳税人与征税国存在着居民身份关系的法律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纳税人在这种税收管辖权下负担的是无限纳税义务,即征税国要对纳税人世界范围内一切所得或财产价值征税。2.自然人居民身份确认:( 1)住所标准住所标准,是以自然人在征税国境内是否拥有住所这一法律事实,决定其居民或非居民纳税人身份。主要有:中国、日本、法国、德国和瑞士。( 2)居所标准居所一般是指一个人在某个时期经常居住的场所,并不具有永久居住的性质。主要有: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 3)居住时间即以一个人在征税国境内居留是否达到和超过一定时期, 作为划分其居民
7、或非居民的标准,并不考虑个人在境内是否拥有财产或住宅等因素。3.法人的居民身份确认( 1)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所谓法人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是指做出和形成法人的经营管理重要决定和决策的地点。( 2)总机构所在地标准法人的总机构,一般是指负责管理和控制法人的日常经营业务活动的中心机构,如总公司、总部或主要事务所等。精品资料 - - - 欢迎下载 - - - - - - - - - - - 欢迎下载 名师归纳 - - - - - - - - - -第 2 页,共 13 页 - - - - - - - - - - ( 3)法人注册成立地标准依照这种标准,凡是依照本法律注册设立的公司或法
8、人团体,即属于本国的居民纳税人,凡是依照某个外国的法律登记设立的企业和法人团体,就是该外国的居民。(二)公民税收管辖权公民税收管辖权是征税国依据纳税人与征税国之间存在国籍法律关系所主张的征税权。在这种税收管辖权下,凡具有征税国国籍的纳税人,不管其与征税国之间是否存在实际经济或财产利益关系,征税国都要对其世界范围内一切所得或财产价值征税。因此,纳税人在这种税收管辖权下负担的也是无限纳税义务。(三)所得来源地(财产所在地)税收管辖权1.征税国基于作为征税对象的所得或财产系来源于或存在于本国境内的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在所得税法上称为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在财产税法上则称为财产所在地税收管辖权。2
9、.营业所得来源地的确定在各国所得税上,营业所得通常指的是纳税人从事各种工商业经营性质的活动所取得的利润,亦称为经营所得或营业利润。关于营业所得来源地的认定,各国税法一般都采用营业活动发生地原则,即以营业活动的发生地作为营业所得来源地的标志。3.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定劳务所得一般是指纳税人向他人提供劳动服务而获得的报酬。在各国税法上,确认个人劳务所得的来源地标准主要有劳务履行地、劳务所得的支付地和劳务报酬支付人居住地。4.投资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投资所得主要包括纳税人从事各种间接投资活动而取得的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租金收益。各国确认这类投资所得的来源地,主要采用以下两种原则:一是投资权利发
10、生地原则,即以这类权利的提供人的居住地为所得的来源地;二是投资权利使用地原则,即以权利或资产的使用或实际负担、支付投资所得的债务人居住地为所得来源地。5.财产收益来源地的确定财产收益,又称财产转让所得或资本利得,是指纳税人因转让其财产的所有权取得的所得,即转让有关财产取得的收入扣除财产的购置成本和有关的转让费用后的余额。对转让不动产所得的来源地的认定,各国税法一般都以不动产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但在转让不动产以外的其他财产所得的来源地认定上,各国主张的标准不一。二、国际重复征税(一)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是有关国家所主张的税收管辖权在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价值上发生重叠冲突的
11、结果。1.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这一冲突,是造成当今大量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最普遍的原因。2.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精品资料 - - - 欢迎下载 - - - - - - - - - - - 欢迎下载 名师归纳 - - - - - - - - - -第 3 页,共 13 页 - - - - - - - - - - 3.两个国家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二)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所谓法律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1.存在两个以上征税主体;2.同一个纳税主体,即同一个纳税
12、人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负有纳税义务;3.课税对象的同一性,即同一笔所得或财产价值;4.同一征税期间,即在同一纳税期间内发生的征税;5.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三)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所谓经济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亦称为国际重叠征税或国际双层征税,是指两个以上的国家对不同的纳税人就同一课税对象或同一税源在同一期间内课征相同或类似行政的税收。1.与前述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相比,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除了不具备同一纳税主体这一特征外,同样具有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的其余四项构成要件。2.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现象,主要表现在两个国家分别同时对在各自境内居住的公司的利润和股东从公司获取的股息
13、的征税上。(四)国际重复征税的危害1.从法律角度看,国际重复征税使从事跨国投资和其他经济活动的纳税人相对于从事国内投资和其他经济活动的纳税人,背负了沉重的双重税收负担,违背了税收中立和税负公平的税法原则。2.从经济角度看,国际重复征税造成税负不公,使跨国纳税人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势必挫伤其从事跨国经济活动的积极性,从而阻碍国际间资金、技术和人员正常流动和交往。第三节国际税收协定国际税收协定是有关国家之间签订的旨在协调彼此间税收权益分配关系和实现国际税务行政协助的书面协议。根据签订和参加协定的国家数量的多寡,国际税收协定可分为双边税收协定和多边税收协定。一、双重征税协定的历史发展1.最早的双重征
14、税协定是1872 年 8 月瑞士和英国间签订的关于避免对遗产的双重征税协定。而国际上第一个综合性避免对所得的双重征税协定,是1899 年 6 月奥匈帝国和普鲁士所缔结的税收条约。2.欧洲国家早期彼此签订的双边性的双重征税协定,并未形成固定模式,其协调内容也比当今的这类协定简单。为促进国际税收关系协调的统一和规范化,国际联盟下设的国际税务委员会从20 世纪 20 年代初起,开始推动这类协定的规范化发展,先后研究精品资料 - - - 欢迎下载 - - - - - - - - - - - 欢迎下载 名师归纳 - - - - - - - - - -第 4 页,共 13 页 - - - - - - -
15、- - - 拟定了一系列有关双重征税的双边协定范本。3.经济合作组织下设的国际税务委员会于1963 年公布了 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草案)并于 1997 年正式通过修改后的范本和注释。强调居住国课税原则,注重保护居住国税收利益,代表和反映了发达国家在处理国际税收分配问题上的利益和观点。4.联合国于1977 年拟定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关于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草案)及其注释,于1980 年正式颁布,此即联合国范本,更多的照顾到资本输入国利益,较多的考虑了发展中国家的要求,因此,它出台以来得到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普遍采用。5.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的出现,是对长期以来各国双重税收协
16、定实践经验的总结。它们的诞生,标志着双重征税协定的发展,开始进入成熟阶段。二、双重征税协定的主要内容(一)协定的适用范围1.协定在空间和时间上的效力范围协定在空间上的效力范围,是指协定适用的地域范围。协定在时间上的效力范围,是指协定条款有效适用的期间。2.协定适用的税种范围双重征税协定一般只适用于以所得或财产价值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即缔约国的双方各自开征的各种属于所得税或一般财产税性质的税收。3.协定对人的适用范围现代各国之间签订的双重征税协定,除个别条款外,一般都明确规定仅适用于具有缔约国一方或双方居民身份从而对缔约国负有居民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因此,只有那些被认定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的纳税人,才
17、能享受协定中的优惠待遇。(二)对各类跨国所得和财产价值的征税权划分为确定缔约国双方对各类跨国所得和财产价值的征税权划分,双重征税协定确定了协调缔约国双方在各类跨国所得和财产价值上征税权冲突的基本原则。该部分内容,在本章第四节中具体阐述。(三)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详见本章第五节)(四)税收无差别待遇税收无差别待遇,亦称为防止税收歧视,指的是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负担的税收或有关纳税条件,不应与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在相同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有关纳税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这实际上是国民待遇原则在税收领域内的体现。双重征税协定中规定的税收无差别待遇原则通常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8、:1.国籍无差别,即不因纳税人国籍不同而在纳税上受到歧视待遇;2.常设机构无差别,即缔约国一方企业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的税收负担,不应高于进行同样活动的缔约国另一方企业;3.费用扣除无差别,指在企业之间没有特殊关系的正常交易情况下,缔约国一方企业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费用款项,在确定该企业应税精品资料 - - - 欢迎下载 - - - - - - - - - - - 欢迎下载 名师归纳 - - - - - - - - - -第 5 页,共 13 页 - - - - - - - - - - 所得额时,应与在相同情况下支付给缔约国一方居民一样给予扣除;4.资本构成无
19、差别,即缔约国一方企业的资本,不论是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所拥有或控制,该企业负担的税收或纳税条件,不应与该缔约国另一方其他企业不同或比其更重。(五)税收协定适用及解释争议的解决方法1.双重征税协定中关于解决协定适用及解释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和分歧的方法,主要是相互协商程序。它无须通过正式的外交途径,可以由缔约国双方税务主管当局相互直接联系接洽处理,具有形式不拘、灵活便利的优点。2.相互协商程序有三方面作用: (1)对纳税人提出的有关违反协定的征税的申诉,如果其居住国一方税务主管当局认为申诉有理,又不能单方面采取措施解决问题时,可以通过这种程序同缔约国另一方税务主管机关协商解决;(
20、2)缔约国双方对协定未明确定义的条款用语的解释,彼此存在意见分歧和疑义,可由双方税务主管当局通过这种程序解决;(3)对协定中没有规定的双重征税问题,双方税务主管当局可通过此种程序相互协商解决。(六)税务行政合作1.双重征税协定中规定的税务行政合作方式,主要包括缔约国税务主管机关间建立的税务情报交换制度,以及税款征收协助制度。2.税务情报交换制度和税款征收协助两制度是正确适用协定、便于税收管理以及防范国际偷税和避税的必要措施。3.缔约各方的税务机关有义务向对方提供协定所涉及的有关税种的国内法律规定及相关纳税人的税务情报资料,包括税法修改变化的情况资料,特别是应相互提供防止偷漏税所需要的情报。三、
21、双重征税协定与缔约国国内税法的关系1.缔约国政府单方面制定的有关对所得和财产课税的国内税法,以及为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而相互签订的双重征税协定,都是统一的国际税法规范体系的组成部分。2.二者关系体现如下:( 1)协定和国内税法的功能和作用各有侧重;(2)协定与国内税法彼此互相配合、互相补充;( 3)在协定与国内税法冲突时,协定条款原则上应有优先适用的效力。第四节跨国所得和财产价值征税权冲突的协调一、跨国营业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协调(一)常设机构原则含义1.所谓常设机构原则,即双重征税协定的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取得的营业利润应仅在该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的常设机构所获得的营业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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