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校园安全事故行政问责试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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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学校园安全事故行政问责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校园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教育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直接负责人对下列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或负有领导、管理责任的,依照本办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校园内发生火灾安全事故。(二)学校的校舍、场地、其它公关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生的安全事故。(三)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
2、度有明显疏漏或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发生的安全事故。(四)校园内发生拥挤、踩踏、车辆肇事伤人、校园暴力等安全事故。(五)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而导致的安全事故。(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停课休息或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活动,导致的安全事故。(七)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教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发生的安全事故。(八)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而导致的安全事故。(九)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发生的安
3、全事故。(十)校园内其它安全事故。第三条校园内发生安全事故的局属各单位、民办教育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等问责主体都将视责任大小、安全事故大小、社会影响情况等,受到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免职、撤职等处理。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问责主体、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将被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一)未按上级规定每学期召开两次校园安全工作会议。(二)为制定校园安全责任追究制、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相应的安全制度。(三)安全职责不明确,安全制度形同虚设,措施不得力,落实不到位。(四)学校食堂、公寓、重点设施设备、重点部门等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地方无专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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