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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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山西省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加入时间: 2008/8/1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的监督与管理,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秩序,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3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20号令)、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煤矿安全培训的机构。第二章 培训机构第三条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煤矿安全培训活动。资质证书分四个等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一级、
2、二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批、颁发;煤矿安全培训机构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由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审批、颁发。第四条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中央煤矿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及中央以下各类)的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一级以下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属(及省以下各类)煤矿企业和中央煤矿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
3、二级以下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和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取得四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上一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第五条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三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四)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煤矿主体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且经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考
4、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五)有能够满足同期9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80平方米以上;(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第六条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四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万元以上;(二)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四)有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煤矿主体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且经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五)有能够满足同期6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20平方米以上。第七条 省局每年定期集中受理三、四级煤矿安全
5、培训机构资质申请,统一安排评估验收工作。由所在市级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布局和需要,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省局。凡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律不予受理,并且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资质申请。第八条申请三、四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 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单位,按隶属关系经市煤炭工业局签署意见后,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材料报省局。(二) 对于已受理申请的机构,由省局组织不少于3人的专家组,按照初次认定标准进行现场评估。初次认定满分为100分,满足必备条件且评估得分80分以上者,现场评估合格。(三)省局应当自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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