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银行法规(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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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策性银行法规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发行理暂行规定 1998-11-2841开发银行7组建开发银行的7开发银行机构编制方案15开发银行机构职责分工和业务运序规定 1994-5-1219开发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暂行规定 1994-6-1026开发银行“借款借款申请和支付受权系统使用理28开发银行受权理暂行规定30开发银行信贷合同理暂行40开发银行合同专用章理暂行2002-3-245开发银行?开发银行利率理暂行规定?的1996-3-2247开发银行银团贷款理暂行规定 1996-9-1449?开发银行贷款保证担保暂行规定?的 1996-8-652?开发银行贷款抵押、质押担保暂行规定?的 1996-8-654
2、开发银行?开发银行贷款回收暂行?的 1995-1-2559开发银行?开发银行信贷资金理?的 1994-9-9开发银行?开发银行贷款工程经理制暂行?的1997年4月24日67开发银行?开发银行选择委托贷款业务代理经办行的暂行?的1996年5月1日69开发银行贷款业务会计操作规程 1996-5-176开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及有关规定的 1994年8月22日83开发银行异地统借统还工程贷款理暂行 2000-4-685开发银行、?开发银行贷款工程统计理暂行?的1994年11月17日88开发银行柜台前移贷款工程业务理暂行 1998年8月31日90开发银行设备储藏贷款理暂行 1998年9月14日93开发
3、银行?开发银行根本建立贷款?的95开发银行贷款工程工程理暂行规定98开发银行对中瑞合作企业贷款暂行 2000-3-27101开发银行军品消费线技术改造专项贷款理 2000-1-3103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理暂行 2000-3-30105开发银行贷款工程工程监理理暂行规定 1999-10-12108开发银行贷款会工作制度 2000-1110开发银行?加强和改进贷款会工作的假设干规定?和?改进贷款工程贷款条件评审工作的补充规定?的 1995年7月31日112开发银行外汇固定资产贷款暂行 1998年7月3日116开发银行?开发银行外汇流动资金贷款?的1996年8月15日121开发银行?开发银行外汇业
4、务对外签字权限理?的 1994-7-26125开发银行非现场稽核审计暂行 1998年1月22日127开发银行稽核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1994年9月27日130开发银行?开发银行财务理暂行?的 1994年12月28日132开发银行?开发银行固定资产理暂行?的 1995年2月13日143开发银行?开发章程?的 1995年1月25日150开发银行?开发银行委托代理业务监视理暂行规定?的1996年7月17日1522进出口银行154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工程评审施行细那么暂行?的1996年7月10日154开发银行境外代理行工作操作规程1994年8月1日159中国工商银行转发?开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
5、及有关规定的?的1994-9-201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 1994年6月23日166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计息的假设干规定?的 1996年11月11日169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贷后理暂行?的1995年10月25日170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福费廷业务?及?中国进出口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程序?的 1995-9-20173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1995年1月18日178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施行细那么?的 1995年9月11日180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 1995年1月18日182开发银行贷款利率及计息的 1995年9月8日184
6、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担保贷款有价单证理?的 1995年8月22日186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信贷资金调拨暂行?的1996年4月8日188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贷款转贷业务暂行?的 1996年10月16日192寄送?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贷款转贷业务理暂行?的 1996年10月25日196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贷款转贷与赠款理费用收取暂行?的 1996年9月17日197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贷款转贷工程评审施行细那么?的 1996年12月30日198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对外优惠贷款业务暂行?的 1996年1月16日209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
7、进出口银行外汇资金调拨暂行?的 1996年4月9日220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境外短外汇借款暂行理?的 1995年12月11日231开发银行?开发银行外汇会计核算?的 1995年9月27日233中国进出口银行会计制度 1995年1月18日293中国进出口银行修改?业务统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 1996年12月30日316中国进出口银行?修改我行业务统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 1996年12月26日317中国进出口银行工程评审理暂行 1995年1月18日351中国进出口银行章程 1994年3月19日354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中增加中国农业开展银行、开发银行内容的356中国银行356税务总、
8、中国人民银行个人银行结算财户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356中国银行?中国银行境内外币金融债券销售兑付网点验收?的358中国银行?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业务暂行?和?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业务理规程?的 1992年9月26日360农业开展银行366中国农业开展银行?中国农业开展银行商业贷款理暂行规定?的366中国人民银行?向中国农业开展银行划转信贷资产与负债规定的补充?的 1994年6月16日369中国农业开展银行组建方案和中国农业开展银行章程371中国参加亚洲开发银行的378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中增加中国农业开展银行、开发银行内容的1994年8月2日385 政策性银行金融债
9、券发行理暂行规定 1998-11-281998年11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了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发行行为保证发行的公正、公开、公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以下简称“金融债券发行是指政策性银行通过公开发行金融债券的行为。第三条 金融债券发行人是政策性银行。第四条 金融债券的发行对象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和其他认购人。第五条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以下简称“结算是金融债券的托人负责金融债券发行的登记、托和结算。第六条 金融债券的交易必须通过全国银行间拆借进展。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金融债券发行的理。第二章
10、发行的审批第八条 发行人发行金融债券必须将发行数量、限、方式、发行日及其他有关事项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第九条 发行人采取承购包销发行时承销商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认定。发行人确定承销团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承销商退出承销团应提早发行人并由发行人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第十条 发行人采取其他方式发行时理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第十一条 金融债券发行的利率或收益率由供求双方自行确定。第十二条 应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监视下进展。第三章 发行与第十三条 发行人应在每年的首发行前公布发债说明书。发债说明书应载明以下内容:发行人根本情况;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状况其中应包含债券信誉情况及偿债记录等与归还本息有关的情
11、况;金融债券发行的年度方案。发行人应随时公布与归还债券本息有关的重大经营及财务。第十四条 发行人采取承购包销发行时应组成承销团。第十五条 承销商根据自主、自愿原那么参加或退出承销团。承销商参加承销团应与发行人根据本规定签订?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承销主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发行人应将?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承销主协议?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第十六条 每次时发行人应披露以下信息:一提早三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布发债。发债应载明日、本次发债的数量、限、付息方式、起息日、兑付日及发行对象含分销范围。二提早三个工作日向承销商发布发行。除载明上述要素外还需说明本次方式、时间、缴款日及发行手续费等详细事项。三开场时
12、向承销商发出书。第十七条 承销商在时不得互相联手操纵。第十八条 完毕后发行人应于当天向承销商发布中标确认书并于次日向社会发布发行公布中标利率和各承销商的承销额。第十九条 承销商通过确定承购数额后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范围内可进展分销。第二十条 每次发行的发行由发行人根据本次发行的数量、分销范围确定。发行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发行满后尚未分销的金融债券由承销商持有。第二十一条 承销商应按不超过发行中公布的发行价格进展分销。第二十二条 承销商不得以卖空方式进展分销。第二十三条 完毕后发行人要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揭发行情况。第二十四条 发行完毕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金融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
13、拆借上流通。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性、准确性和完好性。第四章 登记与托第二十六条 完毕后结算应根据发行人签章的中标确认书为承销商承销登记手续并各有关承销商。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在发行缴款内收到发债款项后要在二个工作日内向结算提供到款确认。第二十八条 结算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到款确认在一个工作日内金融债券托手续并认购人。第二十九条 承销商分销金融债券后统一按照结算制订的有关规那么过户手续。第三十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结算负责制定金融债券登记、托的操作规程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第五章 发行缴款与还本付息第三十一条 完毕后承销商必须在发债要求的缴款内将认购金融债券的款项全额划入发行人
14、指定的银行账户。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应根据中确定的按时向承销商支付金融债券发行手续费。第三十三条 发行人必须按发债中确定的付息方式按时、足额向持有人支付利息。第三十四条 金融债券到后发行人必须按时、足额向持有人兑付金融债券本金不得单方面提早或推延兑付。第六章 罚 那么第三十五条 发行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并处以警告、罚款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一不按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发行数量、限、发行方式、发行日发行的;二不按本规定披露信息或提供的信息不、不准确的;三超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发行范围发行金融债券的;四不按规定还本付息、支付手续费的;五违背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三十六条
15、 承销商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并处以警告、罚款、宣布本次结果无效、取消承销商资格:一互相联手操纵的;二中标后不按承销数额和规定时间划款的;三超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范围和卖空分销的;四违背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七条 结算不按照本规定债券登记、托的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进展处分。第三十八条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未按本规定组织金融债券上交易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处分。第七章 附 那么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返回1开发银行组建开发银行的各、自治区、直辖人民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的十四届三中精为了更有效地集中资金保
16、证重点建立缓解经济开展的“瓶颈制约增强对固定资产的宏观调控才能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组建开发银行。开发银行是直属指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对由其安排的重点建立工程在资金总量和资金构造配置上负有宏观调控职责。开发银行的主要任务是:建立长稳定的资金来源筹集和引导社会资金用于重点建立工程不留资金缺口从资金来源上对固定资产总量及构造进展控制和调节按照经济的原那么逐步建立约束和风险责任机制进步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安康开展。?开发银行组建和运行方案?及?开发银行章程?业经批准各有关方面要认真贯彻执行。上述方案及章程的详细组织施行工作由开发银行负责。附件:一、开发银行组建和运行方案二、开发银行章程 一九
17、九四年三月十附件一 开发银行组建和运行方案开发银行筹备组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根据的十四届三中精组建开发银行以集中必要的资金保证重点建立缓解经济开展的“瓶颈制约对规模实行总量控制加强对固定资产的宏观调控才能。组建开发银行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要在理过程中不断加以总结逐步完善、改进和进步。一、开发银行的性质和任务开发银行是直属指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正部级对由其安排的重点建立工程在资金总量和资金构造配置上负有宏观调控职责。开发银行的主要任务是:建立长稳定的资金来源筹集和引导社会资金用于重点建立政策性重点建立贷款和贴息业务工程不留资金缺口从资金来源上对固定资产总量及构造进展控制和调节按照经济的原那么逐
18、步建立约束和风险责任机制进步效益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安康开展。二、组建原那么和组织机构组建开发银行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国外成功经历实行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别离;要建立科学和严格的投融资决策责任制实行核算自主经营责权统一;要择优选定工程负责配置资金及发放政策性贷款但不对工程进展参股。开发银行的金融业务承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视。开发银行总部设在北京随着业务的开展经批准可在国内外设置必要的办事机构。有关资金拨付业务优先委托中国人民建立银行。开发银行根据承当的工作任务设置必要的职能机构。开发银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和各项经费按照国有商业银行的有关规定。开发银行与新组建的开发和中国人民
19、建立银行的关系是:一开发。按照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将现有的个专业并入开发银行同时新组建一个人员精干的开发。新组建的开发是具有法人地位的政策性受开发银行的监其业务范围主要是:承当少数不宜通过控股和企业集团参股控股的政策性工程;扶持老少边穷地区开展的重大工程;原由个专业经营目前又难以转移到其他经营的中外合资或参股工程以及其他不宜通过控股和企业集团参股的工程。开发承当上述工程主要起导向作用业务量不宜过大大体不超过开发银行软贷款的也不参与这些工程的经营理。工程建成后原那么上股权应转移到受权的有关经营。二中国人民建立银行。在其政策性职能别离出去后转变为以从事中长信贷为主的国有商业银行同时承受开发银行
20、委托的政策性贷款的详细拨付业务。有关委托业务受开发银行监。建立银行每年新增存款部分用于固定资产政策性工程的比例不低于现有程度包括购置开发银行的金融债券。开发银行负责协调平衡建立银行用于政策性工程的商业贷款。中国人民建立银行仍是法人其名称、人事、财务、级别和对外关系不变。三、开发银行的资金来源和筹措开发银行注册资本为亿元人民币分年逐步到位。注册资本金从财政逐年划拨的经营性建立和经营回收资金含原“拨改贷中安排。开发银行的年度总规模和资金筹措由确定。其资金来源和详细筹措主要是:一安排的经营性建立。为了使重点建立资金有根本的保障力争年内把开发银行的经营性建立在现有根底上翻一番。二原“拨改贷和经营性建立
21、贷款回收的本息。三财政贴息资金。对于根本建立和技术改造政策性工程贷款所需贴息资金由财政专项列入年度。贴息由计委、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和开发银行商定。四开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开发银行提出年度金融债券发行规模由中国人民银行和计委根据确定的信贷方案和固定资产规模进展审定。金融债券利率和认购比例由中国人民银行征求计委、经贸委和的后确定同时下达各金融机构。五经批准开发银行可向社会发行一定数量的财政担保建立债券。六向国外筹集资金。需要开发银行配置一定规模国内资金的外国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长优惠贷款工程由、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等对外窗口将相应的外国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按原贷款条件向开发银行统一转
22、贷。根据利用外资方案开发银行可以筹措国际商业贷款。经批准开发银行可在国外发行债券。七按规定个专业安排用于固定资产工程的专项建立和专项资金转由开发银行统筹安排使用原定使用范围、内容和划定的比例不变。八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信贷方案统一安排开发银行的重点建立资金来源并予以保证。开发银行出现头寸短缺时中国人民银行提供临时贷款。四、资金的运用和投向一根据的开展规划、消费力布和产业政策开发银行配置资金的对象是批准立项的根底设施、根底产业和支柱产业大中型根本建立、技术改造等政策性工程及其配套工程。主要包括:、制约经济开展的“瓶颈工程;、直接关系增强综合国力的支柱产业中的重大工程;、重大高新技术在经济领域应用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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