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劳动合同法及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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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相关点评以及法条解读: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 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常务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胡 2007年6月29日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常务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特别规定 第一节集体合同 第二节劳务派遣 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监视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那么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开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2、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组织以下称用人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事业、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按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老实信誉的原那么。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在制定、修改或者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平安卫生、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
3、应当经职工或者全体职工讨提出方案和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施行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级以上人民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用人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应当建立职工备查。 第八条用人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
4、、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平安消费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有权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根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用人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用人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5、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限劳动合同、无固定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固定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限劳动合同。有以下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
6、二次固定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住址和居民或者其他有效件码
7、; 三劳动合同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培训、保守机、补充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的适用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不得超过二个
8、月;三年以上固定限和无固定限的劳动合同试用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 试用包含在劳动合同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的试用不成立该限为劳动合同限。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的工资不得低于本一样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所在地的最低工资。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在试用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用人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展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
9、定效劳。 劳动者违背效劳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效劳尚未履行部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与劳动者约定效劳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进步劳动者在效劳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的商业机和与相关的事项。 对负有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背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的高级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义务的人员
10、。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限由用人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消费或者经营同类、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或者自己开业消费或者经营同类、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当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以下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犯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迫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11、或者人民确认。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无效不影响其他部效力的其他部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一样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用人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用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申请支付人民应当依法发出支付。 第三十一条用人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回绝
12、用人理人员违章指挥、强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背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平安和身体安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用人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用人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用人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用人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早三以书面形式用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内提早用人可以
13、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费的; 四用人的规章制度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以、威胁或者限制人身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违章指挥、强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平安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背用人的
14、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渎职营私舞弊给用人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本钱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提早三以书面形式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15、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缺乏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提早三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裁减人员: 一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展重整的; 二消费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以下人员: 一与本订立较长限的固定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订立无固定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按照本条第一款
16、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不得按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展离岗前职业安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间的; 二在本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丧失劳动才能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内的; 四职工在、产、哺乳的; 五在本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用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工会。用人违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
17、纠正。用人应当研究工会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工会。第四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满的;二劳动者开场依法享受根本养老待遇的;三劳动者亡或者被人民宣告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被撤消营业执照、责关闭、撤销或者用人提早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丧失劳动才能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有关工伤的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按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按照本法第三十六
18、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按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维持或者进步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限劳动合同的;六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所在直辖、设区的级人民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19、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十八条用人违背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应当按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九条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第五十条用人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内为劳动者和社会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工作交接。用人按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
20、接时支付。用人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平安卫生、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或者全体职工讨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订立。第五十二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可以订立劳动平安卫生、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第五十三条在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效劳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
21、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不得低于当地人民规定的最低;用人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第五十六条用人违背集体合同进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承当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应当按照公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是本法所称用人应当
22、履行用人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以及派遣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间劳务派遣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规定的最低工资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承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以下称用工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限、劳动报酬和社会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背协议的责任。用工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确定派遣限不得将连续用工限分割订立数个短劳务派遣协议。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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