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法律法规规章选编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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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线电理常用法律、法规、规章和选编安徽无线电理会滁州理处印制目 录一、安徽无线电理 二、无线电理 三、无线电制规定 18四、无线电台执照理规定 23五、无线电理收费规定六、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理的七、公众对讲机理有关问题的 八、刑法摘录 42九、物权法摘录 42十、治安处分法摘录42 安徽无线电理安徽人民常务会 第四十七 ?安徽无线电理?已经2012年8月17日安徽第十一届人民常务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徽人民常务会 2012年8月20日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障平安和公民生命财产平安效劳经济和社会开展根据?无
2、线电理?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实际制定本。 第二条 本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频谱资源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消费、销售、进口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以及相关理活动。系统的无线电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所有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理、有偿使用的原那么。第四条人民应当组织编制本无线电事业开展规划充分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开展。第五条 无线电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理工作。无线电理机构在设区的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理工作。级人民确定理部门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理工作。环境保护行
3、政主部门对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施行统一监视理。平安、质量技术监视、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理、住房和城乡建立、城乡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无线电理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人民有关部门和、人民应当鼓励和支持公众挪动通信基站的共建共享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业务进步无线电频谱资源和基站的利用率促进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 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理 第七条 无线电理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无线电频率理的规定和本无线电事业开展规划编制无线电频率使用专项规划。第八条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和无线电频率使用专项规划;二具有明确的用处和可行的技术方案;三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四法律、法规规定
4、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向无线电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线电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和规定的审批权限在二内作出是否指配的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作出不予指配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根据。无线电理机构指配的无线电频率使用限不得超过十年。第十条 无线电频率申请人应当在获得频率使用权之日起六个月内无线电台站审批手续;逾未的由指配频率的无线电理机构收回频率使用权;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申请人应当在限届满前向指配频率的无线电理机构提出申请。已经指配的无线电频率连续两年未使用的指配频率的无线电理机构可以收回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第十一条 使用者变更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提早三向指配频率的无线电
5、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无线电理机构应当依法变更手续。无线电频率使用满仍需继续使用的使用者应当在使用届满前三向指配频率的无线电理机构申请续用手续。使用者终止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提早三向指配频率的无线电理机构注销手续。第十二条未经无线电理机构批准任何和个人不得转让无线电频率使用权不得扩大频率使用范围或者改变使用用处。制止出租或者变相出租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第十三条获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的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无线电理机构收取的频率占用费应当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不得截留、挪用。第十四条因修改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或者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调整或者提早收回已指配的无线电频率的无线电理机
6、构应当提早六个月发布告知无线电频率使用者有关事项;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因施行国防发动、发生重大应急救援和抢险救灾需要征用已指配的无线电频率的由设区的以上人民依法征用。被征用的无线电频率使用完毕应当及时返还并依法给予补偿。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设置和使用第十五条无线电理机构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有关部门根据无线电事业开展规划、无线电频率使用专项规划编制无线电台站址专项规划。无线电台站址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第十六条 已获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符合技术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二具有熟悉无线电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7、的人员;三无线电网络设计科学可行符合相关要求的电磁环境;四对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置、使用播送电视台、雷达站等大功率台站应当符合电磁辐射防护的有关限值规定并满足电磁兼容要求。设置固定大型无线电台站、公众挪动通信基站其规划布应当符合资源共享的要求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第十七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向无线电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线电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和规定的审批权限以及无线电台站址专项规划在二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作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根据。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者应当在无线电台站建成后三内到原审批机构无线电台
8、执照手续。未经批准制止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第十八条船舶、机车、航空器上的制式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领取无线电台执照。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应当按照有关业余无线电台站理的规定设台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第十九条 举办国际会议、国际赛事以及其他大型活动需要临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主办承办或者其业务主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无线电理机构申请临时无线电台执照。第二十条 在涉及平安、公共平安等紧急情况时可以临时设置、使用未经批准的无线电台站但是应当及时向无线电理机构。紧急情况解除后应当停顿使用该无线电台站。第二十一条 无线电台(站)使用者不得擅自变更无线电台执照核定的频率、发射功率、台址等工程。
9、制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无线电台执照。第二十二条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者应当对发射设备和天线进展维护和理确保其性能指标符合和理规定防止对其他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制止使用无线电台站发送、接收与其台站用处无关的信;制止利用无线电接收设备截取涉及平安、机或者公共平安以及和个人的信息。第二十三条无线电台站使用的呼由无线电理机构根据审批权限进展指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任何或者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编制、使用无线电台站呼。第二十四条 具备基站共建共享条件的公众挪动通信建立和运营应当按照规划共建共享铁塔、站址等资源。新建铁塔、站址和其他具备条件的基站设施和传输线路应当按照和规定共建共享;已有铁塔
10、、站址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建立共享机制。第四章 无线电发射设备理第二十五条 消费、销售、进口和维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率、频段、功率等技术指标应当符合无线电理的有关规定。消费、销售和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获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核准代码。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擅自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性能和主要技术参数。第二十六条 消费、销售涉及平安、公共平安以及可能严重影响电磁环境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建立登记制度并承受无线电理机构的监视检查。前款规定需要建立登记制度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由无线电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第五章 无线电平安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无线电理机构应当加大无线电平安
11、知识的宣传力度向全社会普及无线电平安知识进步公众的无线电平安意识。第二十八条 设置、使用列入规定的电磁辐射建立工程和设备的无线电台站其设置、使用者应当按照有关建立工程环境保护理的规定进展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报经批准。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部门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结向社会公布。 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部门应当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台站的电磁辐射程度进展监测对不符合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无线电台站应当责设置、使用者采取整改措施;经整改仍不符合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经有关人民依法撤除或者搬迁无线电台站。第二十九条 对公众安康或者公众的消费、生活质量造成不利影响的电磁辐射污染环境保护行政主部门应当会同
12、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因发生突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电磁辐射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可能受到电磁辐射污染危害的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部门和有关部门承受调查处理。第三十条在居民区、学校等人口集的区域内制止设置、使用超过规定的电磁辐射环境的无线电台站。在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者高频设备的周围按环境保护和城规划要求划定的规划限制区内制止修建居民住房和学校等建筑物。第三十一条 工业设备、科研设备、信息技术设备、医疗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机动车船点火装置以及其他电器装置产生的无线电波辐射应当符合强迫性和无线电理规定不得对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对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时其所有
13、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第三十二条无线电理机构应当保护依法设置的无线电台站使用的频率免受有害干扰。对民航、铁路、水上无线电通信台以及遇险救助和抢险救灾专用电台、播送电视发射台、气象观测台、无线电监测等涉及公共平安和公共利益的无线电台站予以重点保护。依法设置的无线电台站使用的频率受到有害干扰时有权向无线电理机构投诉。受理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查找有害干扰源并协调有关或者个人排除干扰。第三十三条因平安和公共利益的需要人民可以依法发布无线电制施行无线电制。第三十四条 制止擅自设置、使用公众挪动通信。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公务员录用、等重要考试会议以及其他重要涉场所确需设置、使用公众挪动通信
14、的应当经设区的以上人民行政理部门以及无线电理机构批准后按照批准的发射频率、功率、时间、地点和屏蔽范围使用并指定专人理。第三十五条设区的以上人民应当组织建立电磁环境保障应急机制和城应急指挥无线电通信网络。建立的无线电网络和地铁、机场、港口等重要区域建立的无线电指挥调度网应当与当地人民应急指挥通信网络实现互联互通。第六章 无线电监测和监视检查第三十六条 无线电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监测工作其所属的无线电监测机构详细负责以下无线电监测工作: 一监测无线电台站的工作情况; 二查找无线电干扰源和未经批准使用的无线电台站; 三测定无线电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 四检测非无线电设备的无线电波辐射; 五进
15、展电磁环境测试为无线电理机构编制无线电频率使用专项规划、指配频率和审批无线电台站提供技术根据; 六无线电理机构交办的事项。除前款规定外任何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无线电监测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七条 无线电监测机构对涉及平安、公民人身财产平安和公共利益等重要无线电频率应当施行保护性监测;对使用无线电频率和未按规定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等行为应当及时调查经无线电理机构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技术性措施进展制止。第三十八条 无线电理机构应当建立无线电电磁环境的监测和评估制度每年向社会公布无线电电磁环境状况。第三十九条 无线电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无线电理法律、法规的施行情况
16、进展监视检查。被检查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回绝、阻挠。第四十条 无线电理机构进展监视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进展现场检查、勘验、取证; 二要求被检查的和个人提供有关材料和;三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制作询问笔录; 四对擅自占用无线电频率、设置无线电台站的施行技术措施予以制止; 五对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或者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等证据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第四十一条无线电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和举报 、信箱或者电子。任何或者个人有权投诉、举报占用无线电频谱资源、破坏电磁环境等扰乱无线电波秩序的行为。无线电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内进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者。第七章
17、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 违背本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发送、接收与其台站用处无关的信或者利用无线电设备截取涉及平安、机或者公共平安以及和个人信息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无线电理机构责限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设备、撤消无线电台执照。第四十三条 违背本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无线电发射设备维修者擅自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性能和主要技术参数的由无线电理机构责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 违背本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设置、使用列入规定的电磁辐射建立工程和设备的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者未按照有关建立工程环境保护理的规定依法进展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的由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部门依法
18、处分。第四十五条 违背本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设置、使用公众挪动通信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发射频率、功率、时间、地点和屏蔽范围使用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无线电理机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设备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六条违背本规定无线电理机构、无线电监测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无线电监视理工作中有以下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背法定条件和程序指配频率、批准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台站的;二未依法施行无线电监测或者检测的;三未依法履行监视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未依法向社会公布无线电电磁环境状况的;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八
19、章 附 那么 第四十七条本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无线电理 会现发布?无线电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李 鹏 江 一九九三年九月十第一章总 那么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线电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展制定本。第二条 在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研制、消费、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必须遵守本。第三条 无线电理实行统一指导、统一规划、分工理、分级负责的原那么贯彻科学理、促进开展的方针。第四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所有。对无线电频谱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理、有偿使用的原那么。第五条 鼓励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努力
20、推广先进技术进步理程度。 对在无线电理工作和科学研究中作出重大奉献的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第二章 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 无线电理机构在、会的指导下负责全国无线电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拟订无线电理的方针、政策和行政法规;(二)制订无线电理规章;(三)负责无线电台(站)、频率的统一理;(四)协调处理无线电理方面的事宜;(五)制定无线电理方面的行业;(六)组织无线电理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七)负责全国的无线电监测工作;(八)统一涉外无线电理方面的事宜。第七条 中国人民无线电理机构负责系统的无线电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参与拟订并贯彻执行无线电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拟订系统的无线电理;(二)审
21、批系统无线电台(站)的设置核发电台执照;(三)负责系统无线电频率的规划、分配和理;(四)核准研制、消费、销无线电设备和系统购置、进口无线电设备的有关无线电理的技术指标;(五)组织无线电理方面的科研工作拟制军用无线电理技术;(六)施行系统无线电监视和检查;(七)参与组织协调处理军地无线电理方面的事宜。第八条 、自治区、直辖和设区的无线电理机构在上级无线电理机构和同级人民指导下负责辖区内除系统外的无线电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无线电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二)拟订地方无线电理的详细规定;(三)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理方面的事宜;(四)根据审批权限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立布和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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