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业经营管理相关法规.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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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篇第三篇 旅館業經營管理旅館業經營管理相關法規相關法規發展觀光條例發展觀光條例 旅館業管理規則旅館業管理規則 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民宿管理辦法民宿管理辦法 公司法公司法 建築法建築法 消防法消防法 商業登記法商業登記法 營業稅法營業稅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社會秩序維護法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著作權法著作權法 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 營業衛生法營業衛生法 飲用水管理條例飲用水管理條例 .1發展觀光條例發展觀光條例( (2002/01/30、法律、法律) u共五章,七十一條共五章,七十一條第一章第一章 總則總則 第二章第二章 規劃建設規劃建設 第三章第
2、三章 經營管理經營管理 第四章第四章 獎勵及處罰獎勵及處罰 第五章第五章 附則附則 2第一章第一章 總則總則為發展觀光產業,宏揚中華文化,永續經營為發展觀光產業,宏揚中華文化,永續經營台灣特有之自然生態與人文景觀資源,敦睦台灣特有之自然生態與人文景觀資源,敦睦國際友誼,增進國民身心安康,加速國內經國際友誼,增進國民身心安康,加速國內經濟繁榮,制定本條例。濟繁榮,制定本條例。 3名詞定義名詞定義 觀光產業:指有關觀光資源之開發、建設與維護,觀光設觀光產業:指有關觀光資源之開發、建設與維護,觀光設施之興建、改善,為觀光旅客旅遊、食宿提供服務與便利施之興建、改善,為觀光旅客旅遊、食宿提供服務與便利及
3、提供舉辦各類型國際會議、展覽相關之旅遊服務產業。及提供舉辦各類型國際會議、展覽相關之旅遊服務產業。 觀光旅客:指觀光旅遊活動之人。觀光旅客:指觀光旅遊活動之人。 觀光地區:指風景特定區以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目觀光地區:指風景特定區以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指定供觀光旅客遊覽之風景、名勝、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指定供觀光旅客遊覽之風景、名勝、古蹟、博物館、展覽場所及其他可供觀光之地區。古蹟、博物館、展覽場所及其他可供觀光之地區。 風景特定區:指依規定程序劃定之風景或名勝地區。風景特定區:指依規定程序劃定之風景或名勝地區。 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指無法以人力再造之特殊天然景緻
4、、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指無法以人力再造之特殊天然景緻、應嚴格保護之自然動、植物生態環境及重要史前遺跡所呈應嚴格保護之自然動、植物生態環境及重要史前遺跡所呈現之特殊自然人文景觀,其範圍包括:原住民保存地、山現之特殊自然人文景觀,其範圍包括:原住民保存地、山地管制區、野生動物保護區、水產資源保育區、自然保存地管制區、野生動物保護區、水產資源保育區、自然保存區、及國家公園內之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生態保護區、及國家公園內之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生態保護區等地區。區等地區。4 觀光旅館業:觀光旅館業:指經營國際觀光旅館或一般觀光旅館,對指經營國際觀光旅館或一般觀光旅館,對旅客提供住宿及相關服務之營
5、利事業。旅客提供住宿及相關服務之營利事業。 旅館業:旅館業:指觀光旅館業以外,對旅客提供住宿、休息及指觀光旅館業以外,對旅客提供住宿、休息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相關業務之營利事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相關業務之營利事業。 民宿:民宿:指利用自用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家庭副業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 旅行業:旅行業: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為旅客設計安排旅程、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為旅客設計安排旅程、
6、食宿、領隊人員、導遊人員、代購代售交通客票、代辦食宿、領隊人員、導遊人員、代購代售交通客票、代辦出國簽證手續等有關服務而收取報酬之營利事業。出國簽證手續等有關服務而收取報酬之營利事業。 觀光遊樂業:觀光遊樂業:指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觀光遊樂設施之營指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觀光遊樂設施之營利事業。利事業。 5 導遊人員:導遊人員:指執行接待或引導來本國觀光旅客旅遊業務指執行接待或引導來本國觀光旅客旅遊業務而收取報酬之服務人員。而收取報酬之服務人員。 領隊人員:領隊人員:指執行引導出國觀光旅客團體旅遊業務而收指執行引導出國觀光旅客團體旅遊業務而收取報酬之服務人員。取報酬之服務人員。 專業導覽人員:專業導
7、覽人員:指為保存、維護及解說國內特有自然生指為保存、維護及解說國內特有自然生態及人文景觀資源,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自然人文態及人文景觀資源,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所設置之專業人員。生態景觀區所設置之專業人員。 67第二章第二章 規劃建設規劃建設配合觀光產業發展,應協調有關機關,規配合觀光產業發展,應協調有關機關,規劃國內觀光據點交通運輸網,開闢國際交劃國內觀光據點交通運輸網,開闢國際交通路線,建立海、陸、空聯運制通路線,建立海、陸、空聯運制 風景特定區應按其地區特性及功能,劃分風景特定區應按其地區特性及功能,劃分為國家級、直轄市級及縣市級。為國家級、直轄市級及縣市級。 為維
8、護風景特定區內自然及文化資源之完為維護風景特定區內自然及文化資源之完好,在該區域內之任何設施計畫,均應徵好,在該區域內之任何設施計畫,均應徵得該管主管機關之同意。得該管主管機關之同意。 8第三章第三章 經營管理經營管理 觀光旅館業業務範圍如下:觀光旅館業業務範圍如下:一、一、 客房出租。客房出租。 二、二、 附設餐飲、會議場所、休閒場所及商店之經營。附設餐飲、會議場所、休閒場所及商店之經營。 三、三、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與觀光旅館有關之業務。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與觀光旅館有關之業務。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者者,於
9、經營各該業務時,應依規定,於經營各該業務時,應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投保責任保險。 旅行業辦理旅客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時,應依規定投保旅行業辦理旅客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時,應依規定投保履約保證保險履約保證保險。 9 主管機關對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主管機關對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之經營管理、營業設施,得實施定期業或民宿經營者之經營管理、營業設施,得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或不定期檢查。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檢查,並應提供必要營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檢查,並應提供
10、必要之協助。之協助。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者,應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者,應懸掛主管機關發給之懸掛主管機關發給之觀光專用標識觀光專用標識 。10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暫停營業或暫停經營暫停營業或暫停經營一個月以上一個月以上者,其屬公司組織者,應於者,其屬公司組織者,應於十五日內備具股東會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非屬公司組織者十五日內備具股東會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非屬公司組織者備具申請書,並詳述理由,報請該管主管機關備查。備具申請書,並詳述理由,報請該管主管機關備查。前項申請暫停
11、營業或暫停經營期間,最長不得超過前項申請暫停營業或暫停經營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一年,其,其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一次,期間以一年為限,並應於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一次,期間以一年為限,並應於期間屆滿前十五日內提出。期間屆滿前十五日內提出。 停業期限屆滿後,應於停業期限屆滿後,應於十五日內十五日內向該管主管機關申報復業。向該管主管機關申報復業。未依第一項規定報請備查或前項規定申報復業,達六個月以未依第一項規定報請備查或前項規定申報復業,達六個月以上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上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11第四章第四章 獎勵及處罰獎勵及處罰 對觀光產業之土地获得、租
12、稅優惠、聯外道路開通等對觀光產業之土地获得、租稅優惠、聯外道路開通等給予特別優惠,有重大貢獻者給予表揚。給予特別優惠,有重大貢獻者給予表揚。 為加強國際觀光宣傳推廣,公司組織之觀光產業,得為加強國際觀光宣傳推廣,公司組織之觀光產業,得在以下用处項下支出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限度在以下用处項下支出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缺乏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缺乏抵減時,得在以後四年度內抵減之:抵減時,得在以後四年度內抵減之:一、一、 配合政府參與國際宣傳推廣之費用。配合政府參與國際宣傳推廣之費用。二、二、 配合政府參加國際觀光組織及旅遊展覽
13、之費用。配合政府參加國際觀光組織及旅遊展覽之費用。三、三、 配合政府推廣會議旅遊之費用。配合政府推廣會議旅遊之費用。 處罰部分請見,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處罰部分請見,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12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2003/4/28(2003/4/28,命令,命令 ) ) u共六章,四十五條共六章,四十五條第一章第一章 總則總則 第二章第二章 觀光旅館業之籌設、發照及變更觀光旅館業之籌設、發照及變更 第三章第三章 觀光旅館業之經營與管理觀光旅館業之經營與管理 第四章第四章 觀光旅館業從業人員之管理觀光旅館業從業人員之管理 第五章第五章 獎勵及處罰獎勵及處罰 第六章第六章 附則附則
14、 13第三章第三章 觀光旅館業之經營與管理觀光旅館業之經營與管理觀光旅館業應備置旅客資料活頁登記表,將每日觀光旅館業應備置旅客資料活頁登記表,將每日住宿旅客依式登記,並送該管警察所或分駐住宿旅客依式登記,並送該管警察所或分駐( (派出派出) ) 所,送達時間,依當地警察局、分局之規定。所,送達時間,依當地警察局、分局之規定。 前前項旅客登記資料,其保存期間為半年。項旅客登記資料,其保存期間為半年。觀光旅館業應將旅客存放之金錢、有價證券、珠觀光旅館業應將旅客存放之金錢、有價證券、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妥為保管,並應旅客之要求掣寶或其他貴重物品妥為保管,並應旅客之要求掣給收據,如有毀損、喪失,依法負賠
15、償責任。給收據,如有毀損、喪失,依法負賠償責任。 14觀光旅館業發現旅客遺留之行李物品,應登記其觀光旅館業發現旅客遺留之行李物品,應登記其特徵及發現時間、地點,並妥為保管,其所有人特徵及發現時間、地點,並妥為保管,其所有人及住址者,通知其前來認領或送還,不知其所有及住址者,通知其前來認領或送還,不知其所有人者,應報請該管警察機關處理。人者,應報請該管警察機關處理。 觀光旅館業應對其經營之觀光旅館業務,投保責觀光旅館業應對其經營之觀光旅館業務,投保責任保險。責任保險之保險範圍及最低投保金額如任保險。責任保險之保險範圍及最低投保金額如下:下: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二百萬元。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二
16、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一千萬元。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一千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二百萬元。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二千四百萬元。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二千四百萬元。 15觀光旅館業之經營管理,應遵守以下規定:觀光旅館業之經營管理,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代客媒介色情或為其他妨害仁慈風俗或詐一、不得代客媒介色情或為其他妨害仁慈風俗或詐騙旅客之行為。騙旅客之行為。 二、附設表演場所者,不得僱用未經核准之外國藝二、附設表演場所者,不得僱用未經核准之外國藝人演出。人演出。 三、附設夜總會供跳舞者,不得僱用或代客介紹職三、附設夜總會供跳舞者,不得僱
17、用或代客介紹職業或非職業舞伴或陪侍業或非職業舞伴或陪侍 。 16觀光旅館業發現旅客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應即觀光旅館業發現旅客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應即為必要之處理或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為必要之處理或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 一、有危害國家平安之嫌疑者。一、有危害國家平安之嫌疑者。二、攜帶軍械、危險物品或其他違禁物品者。二、攜帶軍械、危險物品或其他違禁物品者。三、施用煙毒或其他麻醉藥品者。三、施用煙毒或其他麻醉藥品者。 四、有自殺企圖之跡象或死亡者。四、有自殺企圖之跡象或死亡者。 五、有聚賭或為其他妨害公眾安寧、公共秩序五、有聚賭或為其他妨害公眾安寧、公共秩序及仁慈風俗之行為,不聽勸止者。及仁慈風俗之
18、行為,不聽勸止者。 六、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六、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行住宿者。行住宿者。 七、有其他犯罪嫌疑者。七、有其他犯罪嫌疑者。 17觀光旅館業發現旅客罹患疾病時,應於二十四小觀光旅館業發現旅客罹患疾病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協助就醫。時內協助就醫。 觀光旅館業客房之定價,由該觀光旅館業自行訂觀光旅館業客房之定價,由該觀光旅館業自行訂定後,報請原受理機關備查,並副知當地觀光旅定後,報請原受理機關備查,並副知當地觀光旅館商業同業公會;變更時亦同。觀光旅館業應將館商業同業公會;變更時亦同。觀光旅館業應將房租價格、旅客住宿須知及避難位置圖置於客房房租價格、旅客住宿須
19、知及避難位置圖置於客房明顯易見之處。明顯易見之處。 觀光旅館業應將觀光旅館業專用標識,置於門廳觀光旅館業應將觀光旅館業專用標識,置於門廳明顯易見之處。觀光旅館業經申請核准註銷其營明顯易見之處。觀光旅館業經申請核准註銷其營業執照或經受停顿營業或廢止營業執照之處分者,業執照或經受停顿營業或廢止營業執照之處分者,應繳回觀光旅館業專用標識。未依前項規定繳回應繳回觀光旅館業專用標識。未依前項規定繳回觀光旅館業專用標識者,由主管機關公告註銷,觀光旅館業專用標識者,由主管機關公告註銷,觀光旅館業不得繼續使用之。觀光旅館業不得繼續使用之。 18觀光旅館業於開業前或開業後,不得以保證支觀光旅館業於開業前或開業後
20、,不得以保證支付租金或利潤等方式招攬銷售其建築物及設備付租金或利潤等方式招攬銷售其建築物及設備之一部或全部。之一部或全部。觀光旅館業開業後,應將以下資料依限填表分觀光旅館業開業後,應將以下資料依限填表分報各級主管機關:報各級主管機關: 一、每月營業收入、客房住用率、住客人數統一、每月營業收入、客房住用率、住客人數統計及外匯收入實績,於次月十五日前。計及外匯收入實績,於次月十五日前。 二、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於次年四月底前。二、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於次年四月底前。 19依本規則核准之觀光旅館建築物除全部轉讓外,不依本規則核准之觀光旅館建築物除全部轉讓外,不得分割轉讓。觀光旅館業將其觀光旅館之全部
21、建築得分割轉讓。觀光旅館業將其觀光旅館之全部建築物及設備出租或轉讓别人經營觀光旅館業時,應先物及設備出租或轉讓别人經營觀光旅館業時,應先由雙方當事人備具以下文件,申請原受理機關核定:由雙方當事人備具以下文件,申請原受理機關核定: 一、有關契約書副本。二、出租人或轉讓人之股東一、有關契約書副本。二、出租人或轉讓人之股東會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三、承租人或受讓人之營會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三、承租人或受讓人之營業計畫書及財務計畫書。業計畫書及財務計畫書。 前項申請案件經核定後,承租人或受讓人應於二前項申請案件經核定後,承租人或受讓人應於二個月內依法辦妥公司設立個月內依法辦妥公司設立 登記或變更登記,並
22、由雙登記或變更登記,並由雙方當事人備具以下文件,申請原受理機關核轉交通方當事人備具以下文件,申請原受理機關核轉交通部核發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一、觀光旅館業營業部核發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一、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申請書。二、原領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三、執照申請書。二、原領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三、承租人或受讓人之公司章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承租人或受讓人之公司章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董事、監察人名冊。第三項所定期限,如有正本、董事、監察人名冊。第三項所定期限,如有正當事由,其承租人或受讓人得申請展延二個月,並當事由,其承租人或受讓人得申請展延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以一次為限。 20觀光旅館業不得將
23、其客房之全部或一部出租别觀光旅館業不得將其客房之全部或一部出租别人經營。觀光旅館業將所營觀光旅館之餐廳、人經營。觀光旅館業將所營觀光旅館之餐廳、會議場所及其他附屬設備之一部出租别人經營,會議場所及其他附屬設備之一部出租别人經營,其承租人或僱用之職工均應遵守本規則之規定;其承租人或僱用之職工均應遵守本規則之規定;如有違反時,觀光旅館業仍應負本規則規定之如有違反時,觀光旅館業仍應負本規則規定之責任。責任。觀光旅館業參加國內、外旅館聯營組織經營時,觀光旅館業參加國內、外旅館聯營組織經營時,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後,檢附契約書等相關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後,檢附契約書等相關文件報請原受理機關備查。其由直轄
24、市主管機文件報請原受理機關備查。其由直轄市主管機關備查者,並應副知交通部觀光局。關備查者,並應副知交通部觀光局。 21第第 四四 章章 觀光旅館業從業人員之管觀光旅館業從業人員之管理理 觀光旅館業之經理人應具備其所經營業務之專門觀光旅館業之經理人應具備其所經營業務之專門學識與才能。學識與才能。 觀光旅館業應依其業務,分設部門,各置經理人,觀光旅館業應依其業務,分設部門,各置經理人,並應於公司主管機關核准日起十五日內,報請原並應於公司主管機關核准日起十五日內,報請原受理機關備查,其經理人變更時亦同。受理機關備查,其經理人變更時亦同。 22觀光旅館業對其僱用之人員,應製發制服及易觀光旅館業對其僱用
25、之人員,應製發制服及易於識別之胸章。於識別之胸章。 前項人員工作時,應穿著制服及佩帶有姓前項人員工作時,應穿著制服及佩帶有姓名或代號之胸章,並不得有以下行為:名或代號之胸章,並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代客媒介色情、代客僱用舞伴或從事其他一、代客媒介色情、代客僱用舞伴或從事其他妨妨 害仁慈風俗行為。害仁慈風俗行為。 二、竊取或侵占旅客財物。二、竊取或侵占旅客財物。 三、詐騙旅客。三、詐騙旅客。 四、向旅客額外需索。四、向旅客額外需索。 五、私自兌換外幣。五、私自兌換外幣。 23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2004/7/8(2004/7/8,命令,命令 ) ) u共三章,十八條共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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