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呼呼豆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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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立合同双方: 下称发包方 下称承包方 发包方因 工程委托承包方提供施工承包效劳。按照?合同法?、?建筑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经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一、词语涵义及合同条件第一条 词语涵义 1.1 在本合同中以下用词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发包方: 发包方驻工地代表简称发包方代表: 根据第5.1款指定的人员。 承包方: 承包方驻工地代表简称承包方代表: 根据第6.1款指定的人员。 监理: 总监理工程师: 经发包方同意的监理根据款指定的人员。 设计: 工程造价理部门:上海定额理
2、总站。 工程质量监视理部门简称质监站:上海 工程质量监视站。 工程:指包括3层商铺一幢11层住宅、18层住宅各一幢24层住宅两幢的 工程。 .1 永久工程:指根据合同将施行的永久工程。 .2 临时工程:是指为本工程的施工、开工或保修所需的各种临时工程。 合同价格:是指书所列明的但经下文所载规定予以增减的金额。 工:指合同规定从工程开工日起或按第十条延长到开工日的时间段。 开工日: 指承包方接到发包方发出的开工书中指明的日。 开工日: 根据第二十五条确定的日。 图纸:由设计设计,并由发包方按合同约定向承包方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类似性质的技术资料。 施工场地:经发包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
3、案中施工总平面图规定的场地。 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出的手写、打字、复写、印刷的各种、任命、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 等。 不可抗力:指因战争、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发包方责任造成的、火灾以及第36.1款约定的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日:指历法日。 合同是指合同条款、图纸、书、中标、工程量表以及列入中标中的此类进一步的。 1.2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 工程内容:3层商铺一幢下称一工程、11层住宅、18层住宅各一幢下称二工程、24层住宅两幢下称三工程。1.2.4 承包范围:施工图中注明的全部土建、水电安装及道路、围墙等。在上述范围内发包方有权指定分包局部工
4、程承包方应无条件承受并且提供一切配合。 承包方式:施工总承包。 开工日: 一工程:2001年12月 日 二工程:2002年 月 日 三工程:2002年 月 日 以上详细开工日以发包方签署的开工为准 1.2.7 开工日: 一工程:2001年12月 日 二工程:2002年 月 日 三工程:2002年 月 日 其中:一工程: 2002年 月 日前完成根底底板砼浇筑; 2002年 月 日前完成一工程建安总工程量的2/3; 2002年 月 日前完成构造封顶; 2002年 月 日开工验收交付使用。 二工程: 2002年 月 日前完成根底底板砼浇筑; 2002年 月 日前完成二工程建安总工程量的2/3; 2
5、002年 月 日前完成构造封顶; 2002年 月 日开工验收交付使用。 三工程: 2002年 月 日前完成根底底板砼浇筑; 2002年 月 日前完成三工程建安总工程量的2/3; 2002年 月 日前完成构造封顶; 2002年 月 日开工验收交付使用。 本工程的构造形式为 构造。第二条 合同及解释顺序 2.1 构成合同的应能互相解释, 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构成合同的解释的优先次序应如下: 1. 合同及所有附件; 2. 洽商、变更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纪要、协议; 3. 中标书; 4. 书和; 5图纸; 6. 工程量及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书;7. 、。 2.2当构成合同的出现模糊不清或不相
6、一致时, 在不影响施工进度的前提下, 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 那么按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解决。第三条 合同使用的文字、及适用法律 3.1 构成合同的使用汉语书写和解释、说明。 3.2 构成合同的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上海的地规、部门规章及有关部门规定。3.3 施工中适用的均为和上海地方。在与上海地方不一致时,适用上海地方。工程中所需由承包方自行准备, 费用由承包方自理。和地方假设公布新时, 按新规定执行, 所需新的也由承包方自费。但新的使用承包方应事先书面告知发包方代表。第四条 图纸 4.1 本工程图纸由 设计。 4.2 图纸提供日: 4.3 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的施工图为6套, 地质资料壹套。
7、承包方在提交工程开工验收时, 向发包方提供开工图 套。开工资料应符合上海城建馆的要求。 4.4 如承包方需增加图纸份数发包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方承当。 4.5 在发包方提供图纸后10天内,工程监理将组织承包方进展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假如承包方对图纸有异议应在会审和交底之日起10天内以书面方式告知发包方发包方将会同设计和监理对承包方提出的异议给予答复。否那么承包方必须严格按图施工。 4.6 承包方应保存一套完好的图纸在施工现场供发包方代表及发包方代表受权的人员随时查阅、使用。 二、双方一般责任第五条 发包方代表 5.1 发包方任命 同志为发包方驻工地的代表。发包方代表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
8、 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 5.2 发包方代表可委派有关详细理人员, 承当自己部份权利和职责, 发包方代表委派人员如有权签证那么需发包方代表以书面形式承包方明确其委派人员的权限和范围。发包方代表可在任何时候撤销这种委派但委派和撤回均应提早5天承包方。 5.3 发包方代表或委派人员的指由本人签字后, 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方代表, 承包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 发包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 并于48小时给予书面确认。承包方对发包方代表的指应予执行。发包方代表或委派人员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承包方应于发包方代表或委派人员发出口头指后3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发包方代表或委派人员在承包方提出
9、确认要求后3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承包方要求已经确认。承包方认为发包方代表指不合理, 应在收到指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 发包方代表在收到承包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或继续执行原指定的, 以书面形式承包方。紧急情况下, 发包方代表要求承包方立即执行指或承包方虽有异议,但发包方代表仍继续执行指, 承包方应予执行。因指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当延误的工相应顺延。5.4 发包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方提供所需指、批准、图纸并履行其他约定的义务否那么承包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详细要求、理由和迟误的后果发包方代表。发包方代表收到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 应承当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
10、, 顺延因此延误的工赔偿承包方有关损失。 5.5 发包方委托 为本工程监理。对本工程分施工阶段, 对进度、质量、以及合同、信息、资料进展控制、协调和理。 发包方委托监理的监理权利在?建立监理合同?中明确。?建立监理合同?是合同的附件。 承包方承受监理按?建立监理合同?规定进展的监视理; 承受监理根据?建立监理合同?的受权,并根据合同发出的、批准。 监理委派 同志为本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建立监理合同?行使发包方代表的权利,履行发包方代表的职责。 总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中承包方的义务。 5.6 发包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易人,发包方应提早7天承包方。继任的发包方代表, 应成认和
11、承当前任的承诺及责任。 5.7 以下事项承包方须在发生后24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经监理工程师审查或提出并经发包方代表签字后生效: 1. 确认承包方提出顺延工3天以下的签证; 2. 对发生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无法继续施工的处置; 3. 提出对承包方已隐蔽工程的再检查要求; 4. 一般设计修改变更等签证确实认; 5. 工程定额缺项, 无法套用工程的签证确认; 6. 要求承包方暂停施工超过8小时;7. 不超过人民币0.3万元的签证。 假如承包方未在上述发生后24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发包方代表有权不予认可上述事项。第六条 承包方驻工地代表 6.1 承包方驻工地代表:承包方委派 同志为承包方驻工地全权代
12、表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 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6.2 承包方的要求和以书面形式由承包方代表签字后送交发包方代表发包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 6.3 承包方代表可委派有关详细理人员, 承当自己局部权利和职责。委派人员的职权,承包方应书面发包方代表。 6.4 承包方代表以及承包方代表在职权范围内委派人员的撤回, 须由承包方以及承包方代表的书面, 委派和撤回均应提早10天。继任的承包方代表以及委派人员, 应成认和承当前任的承诺及责任。 6.5 承包方代表按发包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根据合同发出的指要求组织施工。遇紧急情况且无法和发包方代表联络并必须立即作出处置时, 承包
13、方代表可采取保证工程和生命财产平安的紧急措施后24小时内向发包方代表送交。发包方、承包方的任何一方对产生紧急情况负有责任的, 应由责任方承当由此产生的费用。6.6 承包方代表的更换承包方应事先征得发包方的同意。第七条 发包方的工作 发包方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7.1 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房屋拆迁架空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承包方进场及明确开工时间; 7.2 将水准点和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方, 并进展书面交底和现场交验。 7.3 组织设计向承包方进展设计交底审定承包方施工方案。 7.4 在开工前7天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及地下网线路资料, 保证数据准确、协调
14、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设施和邻近建筑物的保护, 并承当相应的有关费用。 7.5 施工所需的各种证件、批件及建立工程规划答应证。 7.6 将施工所需电、水从施工场地外部引接到施工现场电表、水表部位电表、水表以内的施工线由承包方负责;同时提供承包方 一门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负责。第八条 承包方的工作 承包方应以应有的细心和勤奋进展施工、完工和保修。 8.1 按发包方代表的要求提供发包方代表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 8.2 按合同的规定, 按时向发包方代表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按时参加发包方组织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3 开工所需的有关手续,包括报建手续等。 8.4 施工过程中向发包方提供工
15、程年、季、月进度方案、当月完成工作量报表、有关统计报表、工程事故、隐蔽工程验收和开工验收书及需要发包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方案表、工程技术等书面资料或。 8.5 根据工程需要, 提供并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等平安措施。因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的工程、财产损害和人员伤亡时, 由承包方承当责任和所发生的费用。 8.6 按合同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8.7 遵守地方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容、环卫、环保、交通和施工噪音、防疫、质量监视等理规定和要求。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由承包方承当。 8.8 已完工工程未交付发包方之前, 承包方负责成品的保护。保护间发生的损坏,
16、由承包方自费负责修复。发包方要求提早交付的分局部项工程, 成品保护责任自交付起转移由发包方负责。 8.9 承包方应检查发包方提供的控制点和水准点并进展复测工作,并予以有效保护工程告竣时移交给发包方。 8.10 承包方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工延误和工程损失,应对发包方的损失给予赔偿。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第九条 进度方案 9.1 承包方根据发包方提供的各项原始资料及周围环境的保护要求,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方案, 并在本工程图纸提交承包方后10天内将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方案提交发包方审查。发包方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方案后15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逾不, 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方案已被批准。
17、经发包方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方案方可作为施工的根据。 9.2 承包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方案组织施工, 承受发包方代表对工程进度的监视、检查。工程实际进展与进度方案不符时, 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良措施, 经发包方代表批准后执行。因此而引起的赶工费用,由承包方承当。第十条 延开工 10.1 承包方按发包方发布的开工确定的开工日开场施工。承包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发包方确定的开工日5天之前, 向发包方提出延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发包方在3天内答复承包方。发包方同意延要求或3天内不予答复, 可视为发包方已同意承包方要求, 工相应顺延。发包方不同意延要求或承包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开工要求, 开工
18、日不予顺延。 10.2 发包方征得承包方同意以书面形式承包方后可推延开工日, 工相应顺延。第十一条 暂停施工 11.1 发包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 可要求承包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承包方按发包方要求停顿施工, 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施行发包方代表处理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 发包方代表批准后继续施工。 11.2 发包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 或收到承包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 承包方可自行复工。 11.3 停工责任在发包方, 由发包方承当经济支出, 相应顺延工; 停工责任在承包方, 由承包方承当发生的费用。 11.4 “确有必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由于承包方
19、一方某种违约或违背合同引起的; 11.4.2 为工程的合理施工或其任何局部的平安必要的停工。第十二条 工延误 12.1 对以下情况造成开工日推延的延误, 经发包方确认, 工相应顺延。 12.1.1 发包方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不包括发包方按合同约定扣除承包方应承当的赔偿金、质量罚款而使发包方付款未到达合同约定的情况; 12.1.2 不可抗力; 12.1.3 发包方同意予以顺延的其它情况。 12.2 承包方在2.1款所列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向发包方代表提出。发包方在收到后5天内予以答复。逾不予答复, 承包方即可视为延要求已被确认。 12.3 非2.1款所述原因, 承包方不能按合同工完成工程
20、, 每逾一天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支付最终工程造价万分之二的工赔偿金,并承当因此使发包方增加的监理费支出。 此赔偿金的支付并不能解除乙方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它责任。12.3.2 发包方可从应向承包方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赔偿金和支出。第十三条 工提早 13.1 发包方如需提早开工,双方应协商一致后签订提早开工协议,合同开工日可以提早。承包方按此修订进度方案报发包方批准。发包方应在5天内给予批准并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 四、质量与验收第十四条 检查和返工 14.1 承包方应认真按照、和设计的要求以及发包方代表根据合同发出的指施工, 随时承受发包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 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
21、件,并按发包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当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发包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承包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 由发包方承当。 14.2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 又发现由承包方原因引起的问题, 仍由承包方承当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发包方的有关损失,工不予顺延。14.3 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展, 如影响施工正常进展,检查检验不合格, 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方承当。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等级15.1 承包方应确保本工程符合和上海建筑工程质量评定 等级。 15.2 承包方应以优质为目的, 通过加强监视理、分局部阶段控制把关, 完善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确保工程质量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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