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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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二条 向本局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 、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络方式以及所需政务信息内容的描绘等。 第三条 本局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以下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
2、需政务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本局掌握的政务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络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四条 对要求公开政务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尽快在一定的时限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经本局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机构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因不可抗力
3、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五条 本局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的,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本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效劳。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 、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务信息复制件的,本机关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务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政务公开发布协调制度为了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发布协调制度,确保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标准性和一致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行
4、政机关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第二条 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务信息。 第三条 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事先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 (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应将其意见和根据以书面形式回复。 (二)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书面回复同意的,发布政务信息。 (三)书面回复不同意的,与涉及到的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沟通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报本级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共同协商解决。 第四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政务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第五条 本制度由田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
5、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政务公开保密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标准本局政务公开工作,根据县委、县政府和县政务公开指导小组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务公开程序进展预先审核。 第三条 审核的原那么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未经审核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 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田林县政府信息公开施行方法?的相关要求。 第五条 审核的内容是公开的准确性、权威性、完好性和时效性。 第六条 对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由办公室根据职责分工拟定政务信息公开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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