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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水电工程监理合同范本第一局部:通用合同条款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 以下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1“工程工程是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施行建立监理的工程建立工程。2“发包人是指承当直接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人是指承当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监理人派驻本工程工程现场直接承当监理业务施行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别人员组成。5“建立工程监理是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和额外的监理工作。6“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人提名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机构履行本合同的现场负责人。
2、7“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工程建立合同的施工人。8“天是指任何一个午至下一个午之前的时间段。9“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场到下一个月相应日的前一天的时段。10“本合同是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本监理合同。11“工程建立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所签署并生效的有关本工程工程建立的合同。12“进驻是指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进入工地开场施行或准备施行监理业务的行为。13“现场是指建立工程施行的场所。14“地规和规章是指级人民或常务会和人民所制定的法规和规章。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根据第三条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部门的规章和
3、工程所在地的地规和规章。第四条监理工作的根据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工程建立以及工程建立合同和本合同。和联络第五条 发包人应当受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对工程建立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能迅速作出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络。更换常驻代表应提早监理人。第六条 在合同施行过程中双方的一切联络均应以书面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人身、设备或工程事故的情况下可先口头或 事后应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第七条 发包人对工程工程施行的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施行;承包人应从监理机构获得工程建立的、指、变更等各种工程施行。 监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
4、发包人提交监理规划、监理机构以及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员的、。 第九条 监理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范围和内容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监理规划派出专业配套、符合资格条件的监理人员进驻工程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机构编制监理细那么并正常有序地开展监理工作完本钱合同所约定的监理任务并承当相应的监理责任。 第十条 在监理限内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监理业务量的大小对监理机构和人员进展合理的调整。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发包人同意同时应保持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如有调整应报发包人备案。第十一条 监理人应按照的有关规定建立监理岗位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第十二条在监理间监理人员必须遵守监理工作的职业
5、道德和行为运用合理的技能提供优质效劳;应坚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那么勤奋、高效、自主地开展监理效劳维护发包人的利益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监理人员不得受雇于承包人或承受其利益。第十三条 现场监理人员应按照施工作业程序及时到位对工程建立进展动态跟踪监理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进展旁站监理。第十四条 监理人员必须采用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施行阶段各种信息的搜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以及质量检查等资料的完好性和准确性。第十五条 监理机构应认真作好?监理日记?保持其及时性、完好性和连续性;应向发包人提交监理工作月度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题。第十六条 监理机构所使用的由发包人提供的设备、
6、设施除有特殊规定外产权属于发包人。在本合同终止以后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移交给发包人。第十七条 在本合同限内或者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发包人同意监理机构和所有监理人员不得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资料;并应妥善作好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建立资料的保存、回收及工作。第十八条 如因工程建立进度的推延或延误超过本监理合同约定的限监理人应就延长监理限与发包人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第十九条 在本合同约定的限内如因监理人和监理人员违约或自身的过失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发包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监理人应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承当相应的经济责任。第二十条 监理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监理人不承当责任
7、。第二十一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因违背有关工程建立合同规定而造成的质量事故和完工交图、交货、交工时限的延不承当责任。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应负责作好工程建立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为监理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需要的有关工程建立的资料。第二十四条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的事宜作出书面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发包人的书面监理机构可以认为发包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无须再作确认。第二十五条 发包人应将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理人员以及赋予监理机构的
8、权限等内容在工程开工前书面工程建立的承包人。第二十六条 发包人应向监理机构提供展开监理业务所必须的工作、生活条件提供上述条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发包人不能提供生活、工作条件的应给予补偿。补偿的费用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第二十七条 如双方约定发包人向监理机构提供工作人员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所有这类人员均应被视为监理机构的成员并承受监理机构的统一安排和使用。第二十八条 发包人应当维护监理机构的性不干预监理机构监理业务的开展。第二十九条 如因非监理原因使工程建立的进度推延或延误而超过监理合同约定的效劳限发包人应承受监理人相应增加报酬的要求并就效劳的延长和增加监理报酬尽快签订补充协议。第三十
9、条 发包人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如有违约应赔偿因违约给监理造成的经济损失。监 理 人 的 权 利第三十一条监理人有如下权利 一、选择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供给等的建议权。 二、对承包人选择的分包工程和分包确实认权和否认权。 三、协助发包人签订工程建立合同。 四、工程建立施行设计的审核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机构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工程师图纸和设计才能成为有效的施工根据。 五、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施工方案和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批权。 六、按照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范围内设计变更现场的处置权。 七、按照平安和优化的原那么对工程施行中重大技术问题自主向设计提出建议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 八、组织
10、协调工程建立有关各方关系的主持权。 九、按工程建立合同规定发布开工、停工、返工和复工发布停工、复工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 十、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构件和工程设备的检查、检验权。但上述一切检查、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有关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十一、对全部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设备的检验权和确认权;平安消费和文明施工的监视权。 十二、对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视权以及工程建立合同工的签认权。 十三、对承包人设计和施工的临时工程的审查和监视权。 十四、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和否认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发包人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项。 十五、有权要求承包
11、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施工理人员。 十六、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延误责任由承包人自己承当。发 包 人 的 权 利第三十二条 有权根据本合同对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的监理工作进展检查。第三十三条 有权选定工程设计和承建。第三十四条 有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对工程建立中质量、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最终权。第三十五条 有对工程款支付、结算的最终权。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前经发包人同意并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至合同终止。第三十七条 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和监理工作范围内的专题。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在监理限届满并结清监理报酬后即终
12、止。第三十九条 因非监理人原因出现以下情况而由此增加的监理工作量和工作时间的延长均视为监理机构的额外工作监理人有权要求得到额外报酬并相应延长限:一、由于发包人、承包人和不可抗力等非监理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监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工作。三、由于非监理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第四十条 本合同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发生变化时签约双方应在充分协商后对包括监理报酬计取在内的合同有关条款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变更。第四十一条 在监理过程中如因情况发生变化本合同必须变更时须双方协商一致签署变
13、更合同或补充协议。因变更产生的费用等问题的解决应在变更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明确。第四十二条 发包人或者监理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在56天前书面对方假设送达28天内没有收到对方答复可在此后的14天内发出终止合同的书面终止本合同。双方应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第四十四条 由于监理人的责任致使本合同终止时监理人无权获得未履行监理范围的费用。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当的责任。违 约 行 为 处 理第四十六条 发包人违约与违约责任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下述行为属违约: 一、未履行通用合同条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约定的义务。 二、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限支付监
14、理报酬。对上述的违约行为发包人应承当违约责任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向监理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因此而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违约与违约责任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或监理机构下述行为属违约:一、未履行通用合同条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二、监理人不再具有承当本工程工程监理业务的才能而终止合同或因监理事故而给发包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对上述的违约行为监理人应承当违约责任按专用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经济损失。监 理 报 酬第四十八条 正常的监理业务报酬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计取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限、方式支付。第四十九条 监理人根据发包人要求完成额外监理工
15、作应得到的额外报酬或因工延长增加的报酬应按监理补充协议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计取其支付方式、限等应按正常监理报酬的规定进展。第五十条 发包人在约定的支付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约定支付之日起到实际支付之日止还应支付滞纳金或利息。第五十一条 发包人对监理提交的监理报酬支付书中报酬工程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书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无异议按通用合同条款第四十九条的约定支付。其 他第五十二条 监理人员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必须出外考察的经发包人同意其费用向发包人实报实销。第五十三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监理机构如需另聘专家咨询或帮助其费用由监理人承当;在监理范围外的咨询和帮助经发包人同意费用由发
16、包人承当。第五十四条 因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发包人得到了直接的经济效益发包人应给予监理机构合理化建议的奖励。第五十五条 在监理合同生效后的56天内监理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种类并向发包人提交合同的副本。合同的条件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争 议 的 解 决第五十六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工程主部门或行业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当事人双方同意由仲裁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起诉。第五十七条 在争议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的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承当监理合同约定的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保证工程建立的正常进
17、展。第二局部:专用合同条款说 明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中条款一样的条款或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那么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局部仍有效。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根据第一条 1“工程工程是指:- 2“发包人是指:-第三条 本合同适用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地规、规章等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理规定?(建立部6);?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建立部02);?建立工程监理?(GB50319-2000);?水利工程建立工程施工监理?(SL288-2003);?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DL/T511l-2000);?
18、水利工程建立监理规定?(水建1999637);?水利工程建立监理理?(水建1999637);?水利工程建立监理人员理?(水建1999637);?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规定?(水建2001217);?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与监理人员理?(水建2001217);?水工金属构造消费答应证施行细那么?。第四条 补充以下内容:监理工作的根据是有关工程建立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性;有关工程建立技术及其强迫性条文;经批准的工程建立工程设计及其相关;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本合同的监理根据包括:第五条 发包人常驻代表:待确定后书面监理人。监理人的义务和责任第八条 监理人应在监理合同生效后的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监理
19、规划、现场监理机构以及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员的、相应书复印件和受权范围。本条增加如下内容:一监理机构1、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间应遵循监理职业准那么和行为应用合理的技能为发包人提供与监理人资质程度相适应的效劳通过科学、认真、勤奋与高效的工作实现工程建立合同预定的目的。2、监理机构应按照“公正、自主的原那么展开工程建立监理工作除?水利工程建立工程施工监理?SL288-2003、?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DL/T511l-2000)规定的详细业务以外还应负责协调及处理本工程执行过程中涉及设计、施工、与其他工程衔接等方面的相关工作公正的维护发包人的合法权益。3、监理机构应根据相关行业的
20、工程监理、规定和工程建立内容分专业、分工程编制监理施行细那么。4、监理机构主要人员的资格应在监理机构中详细描绘并得到发包人的认可。监理人员的组成应合理监理人派驻进场的监理人员的素质、数量、专业配置及层次构造必须满足工程进展和工程监理工作的需要。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必须由本注册人员承当并不得在其他工程建立工程监理中兼职。二监理人员的资格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建筑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持有?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工程师书?及?水利工程建立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且近五年内具有类似工程任职经历;副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高级技术职称持有?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工程师书?及?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工程
21、师岗位证书?且近五年内具有类似工程任职经历;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工程师相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必须获得?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工程师书?及?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专业监理工程师包括但不限于水工、金结及设备、机电、水文、地质、材料、试验、测量、方案、财务、合同理等方面的相关专业人员。设备监造师必须持有相应书;建立部、及电力颁发的有关书均可但必须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第九条监理人的监理范围为:(见第二卷?监理范围和主要效劳内容?中有关内容)。监理人的监理工作内容和主要措施:(见第二卷?监理范围和主要效劳内容?中有关内容)。监理人应在监理合同生效后的10天内派出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第十条监理人员
22、的调整增加以下内容:监理机构进场人员必须相对稳定所派驻的监理人员在本工程中的现场累计时间每年不得少于个月。更换现场人员应代以相当资格与技能的人员。更换正、副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报经发包人同意。总监理工程师或副总监理工程师分开现场必须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第十三条本条增加如下内容:需旁站监理的工程关键部位是但不限于:电站枢纽大坝和厂房基坑开挖、隧洞开挖、根底工程、土方回填、建筑物止水、混凝土工程含碾压振捣、防冻保温工程、洞室一次支护及混凝土衬砌工程、金结制安、机电设备安装、观测工程的施工等。需旁站监理的关键工序是但不限于:施工放样、厂房基坑开挖的支护、保护层开挖、根底清理、钻孔清理及灌浆、隐蔽工程的
23、施工材料检查和施工过程、止水带的连接、混凝土拌和、混凝土的浇筑、碾压振捣和温度控制、钢筋制安含锚杆、钢筋网、喷混凝土、土方回填的压实和质量检查、土工织物的铺设及焊接、防冻保温施工、观测设备安装与调试以及其他需要监理进展旁站的所有工序。第十六条监理机构使用发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和物品除有特殊规定外属于发包人的财产在监理业务完成或合同终止后28天内移交给发包人。第十九条因监理人的过失造成发包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应赔偿发包人的赔偿金计算公式为: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工程总建安费用概算监理费合同额税金等各项应扣费用扣除后。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第二十三条发包人应当在监理范围工程开工前14天向监理人或监理机构提供与
24、被监理工程有关的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等承包合同副本1套设计含设计图纸、变更、及技术要求等其他有关完好资料1套。凡发包人提供给监理人或监理机构的所有和资料监理人或监理机构应在合同满后或在发包人的时间内归还发包人。发包人提供给监理人或监理机构的有要求的和资料发包人应在和资料上注明监理人或监理机构应按法有关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保存和使用。第二十四条发包人对监理人或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的事宜作出书面并送达监理机构的时限:一般天;紧急事项天;3变更14天。第二十六条发包人向监理机构提供的必要工作生活条件为: 满足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办公和住宿所使用 的房屋包括提供办公及生活所用
25、的水、电、暖、场内固定 ;办公用桌、椅、柜及宿舍的床、桌、椅;为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职工食堂提供就餐。监理人的权利第三十一条 删去第二款并代之以:对承包人选择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确实认权和否认权但监理人在批准分包之前须报发包人批准。删去第六款并代之以: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监理人对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的处置权。删去第七款并代之以:按照平安和优化的原那么对工程施工中的重大技术问题通过发包人向设计人提出建议;第三十一条 增加如下内容:假如发包人认为总监理工程师不称职有权向监理提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监理应考虑发包人的要求。违约行为处理第四十六条发包人违约应支付给监理人违约金或赔偿经济损失计算:一、违约金:与监
26、理人的实际损失数额一样但总数不超过监理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二、经济损失:与监理人的实际损失数额一样但总数不超过监理合同价。第四十七条监理人违约应支付发包人违约金和赔偿经济损失计算:一、违约金:总数不超过监理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的数额。违约的至少包括但不限于:在进场时未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擅自更换中总监理工程师人选或更换其他监理人员超过中监理人员总数的将扣除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合同。未经发包人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分开工地脱离工作岗位或每季度月平均在工地时间少于21天月按 1000元天人计算违约金;副总监理工程师部门或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监理人员分开工作岗位或每季度月平均在工地时间少于21天月按800元天人
27、计算违约金。在监理效劳内未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除按发包人要求即使纠正外还应按5万元人次计算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含副总监工程师的违约金按5000元人次计算擅自更换其他主要监理人员违约金。发包人在发现监理人违约行为日内书面监理人并有权按计算的违约金额度在应支付的监理费用中进展扣除或从监理人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违约金。二、经济损失:与发包人的实际损失数额一样但总数不超过监理合同价。由发包人从应支付给监理人的监理费用中扣回。监 理 报 酬第四十八条 双方同意按如下计取并支付监理报酬:1、 发包人根据监理合同按如下方式支付监理报酬 1自监理合同签订起在监理人提交履约保合同生效后28天内支
28、付合同总价的 10 作为首付款拘留首付款的5作为保存金。 2监理效劳开场后发包人每季度支付一次监理费用作为进度款。支付时将综合考虑工程实际进度监理人实际投入的人员、设备及设施、实际完成的监理工作量等因素以合同总价为基数按如下计算方式分支付监理报酬。 结算金额 = (合同金额 合同工 95 预付款金额 合同工)3 3本工程工程移交验收前监理报酬的支付含首付款不超过监理合同总价的95。 4每次支付将拘留应支付金额的5作为保存金。 5支付凭证应符合财务规定。每次支付时监理人应将支付申请、监理实际投入和工作内容、工作量统计等报发包人相关部门审签后作为支付根据。 6当工程不能正常进展或监理人的效劳方式或
29、进场人员不能发包人满意并在发包人提出建议得不到明确答复和及时改正时除按本合同相关规定执行外发包人保存调整付款进度和额度以及按本合同规定向监理人索赔的权利。 2、结算 1在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后21天之内结算监理合同费用扣减监理人赔偿金; 2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经发包人检查无质量问题和监理责任问题提交完好的监理并归还发包人提供的建立与资料后结算其他应向监理支付款项的余额扣减其他应从监理人扣回的款项后发包人向监理人返回保存金和履约保证金。第五十条 发包人延支付监理酬金应向监理人支付利息的利率:为同银行贷款利率。其 他第五十五条 监理人须自费投保如下: 1监理人的一切设备、机械和工具的; 2监理人所雇人员的人身; 3监理人认为需要的其他险种。对于监理人所雇的人员因任何原因所受任何身体伤害导致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发包人概不负责;监理人应保障并持续保障发包人免于承当与此有关的所有索赔、诉讼、费用及任何开支。争 议 的 解 决第五十六条 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为:-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