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5红安大剧院舞台灯光、视频系统招标文件(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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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红安大剧院舞台灯光工程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2013采015号红安大剧院舞台灯光工程政 府 采 购招 标 文 件招标编号:2013采015号采购人:红安县文化中心建设指挥部招标代理机构:红安县政府采购中心 二O一三年七月八日招标文件备案表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意见:工程名称:红安大剧院舞台灯光工程 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章):项 目 负 责 人(签章):部 门 负 责 人(签章):2013年7月8日 第 39 页 共 39 页第一章 招标公告红安大剧院舞台灯光工程招标公告红安县文化中心建设指挥部拟建红安大剧院舞台灯光工程,招标编号:2013采015号)经红安县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招
2、标,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一、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数量、交货期1. 项目名称:红安大剧院舞台灯光工程2. 项目内容:舞台灯光设备供货、安装、调试及相关服务3. 完工期:合同生效后90个日历日内,完成全部项目施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注:投标人应对所有的招标内容进行投标。二、投标人资格要求1) 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必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营业执照须具有相关经营范围,且注册资金500万元或以上。2) 投标人必须具有中国舞台美术学会颁发的综合技术能力舞台灯光专业资质甲级技术资格证书或者具备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颁发的综合技术能力舞台灯光专业资质二级及以上。3) 项目主要负责人必须
3、具有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颁发或中国舞台美术学会颁发的演艺设备专业灯光工程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或人事部门颁发的主任舞台技师资格证书。4) 投标人近三年(2010年5月至今)至少承担过一个合同额度为100万以上的类似工程(舞台灯光系统工程或与本项目类似工程)的施工。5) 投标人必须提供主要设备(调光台、数字硅箱、电脑灯、舞台灯具)制造商或总代理商出具针对本次招标项目的正式授权书。6)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资格审查方式:1.本工程原则上采购资格后审,如果报名家数超过二十家,包括二十家,则采用资格预审,资格预审的方法以摇号确定入围的投标单位,入围家数为11家。2. 抽签确定投标入围资格抽签确定投标
4、入围资格:抽签办法:按报名顺序为顺序号,然后按顺序号抽取入围号(1-11号为入围号),入围家数为11家。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1.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自公告之日起2013年7月8日至2013年7月12日下午16:00时截止,过期不予受理。每天08:0011:30,14:3017:00(节假日除外)。2. 获取招标文件地点:红安县政府采购中心(地址:红安县行政服务中心六楼)。3. 获取招标文件方式:报名须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单位营业执照(副本)、中国舞台美术学会颁发的综合技术能力舞台机械专业资质甲级技术资格证书或者具备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颁发的
5、综合技术能力舞台机械专业资质二级及以上资质证(副本)、项目主要负责人必须具有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颁发或中国舞台美术学会颁发的演艺设备专业灯光工程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或人事部门颁发的主任舞台技师资格证书(原件)、投标人近三年(2010年5月至今)至少承担过一个合同额度为100万以上的类似工程(舞台灯光系统工程或与本项目类似工程)的施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原件)、主要设备(调光台、数字硅箱、电脑灯、舞台灯具)制造商或总代理商出具针对本次招标项目的正式授权书(原件),以上所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套到红安县公共资源资源交易中心办理网员备案相关手续。五、发布公告媒体本次招标公告在红安县招标采购网上发布。
6、 六、联系电话: 0713-5256733 红安县文化中心建设指挥部 红安县政府采购中心 2013年7月8日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本表关于要采购的货物和服务的具体资料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资料表为准。条款号内 容说 明3.1招标人:红安县文化中心建设指挥部地址: 红安县似马山 电话: 13607253616 传真:0713-5256733联系人: 霍主任 4.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需提供的其满足本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所列的供应商资格要求的证明文件(详见资格审查文件资格后审情况记载表),不能按要求提供的,其投标将作无效投标处理。5.1对技术及服务的要求:详见本招标
7、文件第四章。5.3投标人须确保招标人在使用中标人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时,不会因为中标人而侵犯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任何可能涉及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纠纷的侵权责任由中标人独立承担,与招标人无关。投标文件的编制13.1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为240万元,各投标单位必需在招标控制价以下报价,超过此价格作废标处理。投标报价:包括项目涉及的设备费、人工费、机械费、辅材费、安装调试费、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以及竣工所需的验收、后期售后服务等所有费用的综合全包价。投标人漏报或不报,采购人将视为该漏报或不报部分的费用已包括在已报的分项报价中而不予支付。1. 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提供的设备清
8、单等自行考虑风险因素计算投标报价,一旦中标,投标报价将不会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得到调整。招标人发出的设备清单不得更改。 2. 投标人必须结合建筑物现状、施工现场情况按其报价完成招标时提供的清单及招标文件中所包含的所有工程项目内容。3. 因现场条件限制,中标人需夜间或节假日进行施工,投标人在参与投标、计算投标报价时需考虑因此而可能增加的费用,中标后,除非本合同条款约定的情况,价款将不做调整。4. 在该项目实施时,投标人须考虑现场条件限制,造成的窝工及降效损失,并在参与投标、计算投标降幅时需考虑因此而可能增加的费用,中标后,除非本合同条款约定的情况,价款将不做调整。16.1投标担保金为人民币伍万元整(
9、¥:50000.00元)1、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本公司基本帐户汇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银行开设的投标保证金专用帐户,不得以分公司、办事处或其他机构的名义交纳。2、投标人在交纳投标保证金时,需在进帐凭证上注明资金用途、投标项目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以便查对核实。在开标前缴至红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3、所有投标单位在投标保证金进帐时必须在进帐单上注明该工程名称。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安支行账号:17-637201040008885收款人:红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2013年 7月29日下午16:00止17.1投标有效期:开标之日起60个日历
10、日。18.1投标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二 份投标文件的递交19.3-1)递交投标文件时间:2013年 7月31日上午9:00时止投标文件递交至:红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七楼) 19.3-2)投标项目的标题:红安大剧院舞台灯光工程 招标编号: 2013采015号20.1投标截止期:2013年 7月31日上午9:00时止20.2答疑时间:2013年7月16日上午9:00时,邮箱:394714120(以邮件形式提出的答疑材料必需是WORD版本,不得以扫描件形式发送)开标和评标23.1开标日期:2013年 7月31日上午9:00时止开标地点:红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七楼) 24.1评标委员会:本项目
11、的评标委员会由五人组成,其成员由招标人代表一人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四人组成。专家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29.1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取得分高的第一名为中标候选单位.合同主要条款第一条质量保证期:自项目验收交付之日起,所有产品质量保证期不少于二十四(24)个月(若国家和/或生产厂家对本项目所涉及货物的质量保证期的规定高于本项目的要求,应按国家和/或生产厂家的规定执行)产品质量保证期内中标人必须负责免费保修。第二条完工期:合同签定后 90 天(日历日)内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及配合验收。第三条付款方式及条件:(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0天内需向招标人交纳中标金额的10%做为工程履约保证
12、金。招标人将在与中标人签定施工合同并生效后10天内,支付合同价款的30%做为工程预付款。履约保证金将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无息退还中标人。(2)设备到达现场,验收合格后,招标人支付至合同价款的60%。(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招标人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5%。(4)合同款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金待验收合格之日一年后7天内且投标人能够按要求认真履行相应的保修责任后支付中标人。第四条验收方式:由采购人组建的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验收。招标代理费及场租信息费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200
13、3857号);进场交易服务费依据鄂价工服规201154号收取;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付清。投标人须知一、说明1.适用范围和资金来源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投标项目中所叙述的红安大剧院舞台灯光工程项目采购招标。1.2 本项目的招标人已获得一笔资金。招标人计划将资金的一部分用于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1.3 本招标文件有关条款由招标人负责解释。2.招标人2.1招标人是指红安县文化中心建设指挥部。3.资金来源3.1已落实。4.合格的投标人4.1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有能力提供本项目相关货物和服务,符合并承认和履行本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规定者为合格的投标人。4.2投标人必须遵
14、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及招标文件中的规定。4.3 只有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的投标人才能参加投标。5.合格的货物和服务5.1投标人提供所有货物必须是全新的货物,所涉及的技术、设计、设备、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应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或地区。5.2进口的货物及其有关服务必须符合原产地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设计和制造生产的相关标准或行业标准。进口的货物须是具有合法的进口手续和途径,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检部门检验。5.3投标人应保证,招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
15、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6.投标费用6.1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人和招标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二、招标文件7.招标文件构成7.1 要求提供的货物和服务、招标过程、合同条件和技术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招标文件的内容如下: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三章 合同格式第四章招标项目要求及技术规格第五章附件7.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须知、格式、条款和技术规格和其它资料。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提交的资料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该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16、。8.招标文件的澄清8.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对招标文件存在异议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对其在2013年7月16日上午9:00时收到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要求均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未在2013年7月16日上午9:00时以前就招标文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异议的视为对本招标文件不存在任何异议。9.招标文件的修改9.1投标截止期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9.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
17、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招标人回函确认。9.3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可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期。三、投标文件的编制10.投标的语言10.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对于任何非中文的资料,都应提供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11.投标文件构成11.1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1) 按照本须知第12和13条列明的由投标人签署的投标书、投标一览表;2) 按照本须知第14条要求出具的资格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是合格的,而且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3) 按照本须知第15条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投
18、标人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是合格的货物和服务,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4) 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5) 按照本须知第16条规定提交的投标保证金。12.投标书12.1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书和所有资料。13.投标报价和货币13.1投标报价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的投标货币和报价方式报价。13.2在填写投标一览表、投标分项报价表时需注意以下事项:13.3投标人根据本须知规定将投标价分成几部分,只是为了方便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并不限制招标人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力。13.4投标人所报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依据
19、本须知第25.5条规定,将被认为是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13.5投标报价为一次性报价,开标后不得更改。任何带有选择性报价的投标将会导致作无效投标处理。14.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14.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4.2投标人提交的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是合法有效的。14.3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其中标后能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包括:1) 投标人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能力;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其它要求。15.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15.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提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
20、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5.2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1) 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2) 货物从招标人开始使用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并保证十年内能买到备件。3) 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招标人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特别对于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必须提供所投设备的具体参数值。15.3投标人在阐述上述第15.2(3)时应注意招标人在技术规格
21、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不低于技术规格的要求(须提供证明材料),并且使招招标人满意。16.投标保证金16.1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数额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16.2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招标人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本须知第16.5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16.3凡没有根据本须知第16.1和16.2条的规定交验有效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应按本须知第25条的规定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16.4
22、未中标的投标方的保证金,在本项目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予以无息退还。16.5下列任何情况之一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2) 投标人提供虚假投标文件或虚假补充文件的;3)投标人不接受对其算术错误的修正。17.投标有效期17.1投标应在规定的开标日后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时期内保持有效。17.2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拒绝招标人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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