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合同中的漏同与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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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外合同理全过程中的破绽与防止一 涉外经济合同会谈中的破绽与防止 涉外经济合同会谈是签订合同的必经程序成功的会谈对涉外经济合同的签订和顺利履行都起到重要作用。在理中常常因会谈过程中的破绽致使合同无法签订成功和顺利履行。如何防止这些破绽同时又满足合同双方的利益和法律规定呢?根据多年来的经历和对大量案例的分析我们总结了以下几点:1、 由于一方意识不强致使另一方获得技术机。1991年4月江苏新科研所诉英国威特技术机案就是一例由于我方在未对技术事项作详细规定的情况下就将技术核心资料提供给方英国威特结果英方不仅中断了协议而且窃取技术并制造出在国际销售包括中国。解决这一破绽的就是订约前签订的协议其中就磋商
2、阶段和会谈过程中一方从另一方获得的情报、资料、技术信息等既定义务如有违背方应承当经济赔偿的责任。在签订协议时应注意两点:1、范围应规定详细一些以便在发生纠纷时分清是非;2、限问题。限一般应是自双方正式达成协议时起到有关技术合同签订并且生效时止。因为届时技术事项将由技术合同加以全面规定协议也就失去了其应有的作用。不过一律采取这种规定有时对义务方不太合理。因为双方当事人也可能最终未达成技术合同按规定义务人就会承当永久的义务。因此协议做一例外规定即当事人不能达成技术合同时限限定为假设干时间35年。此外还应注意先前订立的协议不能代替技术合同条款因为二者的范围是不一样的。 2、未对对方的资信情况或履约才
3、能进展调查而签约致使自已利益受损。1987年2月沈光大制造厂诉华源合同纠纷案就是由于未源进展资信调查盲目签约并履行结果被骗取100万元人民币的药材。实际上华源是一个二人组成的无限。 某商业甲方诉某承建索赔案就是因未对对方履行才能调查盲目签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最终造成损失。实际上该注册资金只有3000元港币但要履行的合同是130万元。 上述二例都是由于在会谈前未对对方的资信情况和对方当地有关法律规定进展详细调查情况下就盲目签约造成利益受损。签订涉外经济合同前对于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法人资格与行为才能必须进展严格的资信调查。一般来说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即使具备了法人资格也未必一定有签订、履行
4、经济合同的权利才能和行为才能而且外国企业分类很多种类不同所能承当的责任义务也不同签约和履约的才能也就不同。因此对对方的调查理解是非常必要的。一般可以通过以下六种途径对外商进展资信调查:1通过我国外资机构或专业进展调查;2通过我国有涉外业务的银行尤其是中国银行进展咨询调查;3通过我国驻外办事机构进展调查;4通过组织或友好人士调查;5通过国内外专业咨询、效劳机构进展调查;6在洽谈过程中实地考察。主要调查内容有:A根本情况-住址、法定代理人、电传、银行帐和企业性质;B关系、社会地位。C注册资本及财务状况;D商业信誉和经营作风、商业道德;E让外方提供有关证书。 3、要约与承诺中的破绽。主要有以下三个方
5、面:(1)对方已承诺要约人不能再变更要约;2口头承诺在不同具有不同效力;3要约人必须受自己要约的约束。按照?结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的定义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假如十清楚确并说明发价人在得到承受时承诺约束的意旨即构成要约。可见要约应具备下述条件:须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建议;须向特定人发出说明一经对方承诺即受构成的意思;须具有确定的内容。要约一经对方承诺确认合同即告成立无须再征求要约人的。这各意思表示有两种:一种是直接法。即在要约电上注明要约或实盘;一种是间接式即虽无上述文字但其内容说明要约人有受约束的意思这种意思是根据要约的内容以一般的贸易常识或惯例中自然推出来的结。因为这种
6、表示具有间接的特点所以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必须仔细地加以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具有“受约束的意思。1992年7月我国某向菲律宾某发电传“以每吨800美元CIF菲律宾港口的价格某种货物300吨7月25日前承诺有效。后经双方协商我方同意增加至500吨价格780美元每吨并对方:“此为我方最后出价8月10日前承诺有效。菲方于8月8前承诺。但此时世界价格上涨。因此我方复电“仍以800美元/吨望贵方理解。菲方坚持以780美元/吨执行合同。最终以我方赔偿对方2万美元完毕该案例就是因为我方在对方承诺后又变更要约属于违约行为。 1990年3月我国某与外商订立一批出口合同外商曾经要求一证一船的交货我方作了口头承诺。但合
7、同和随后的信誉证均未规定该项合同执行人员不知口头承诺将货物装在同一船上外商接到后提出异议要求执行口头承诺我方认为口头承诺是无效的拒不执行。该案例是由于双方所在国对口头承诺的法律效力规定有差异造成的。我国涉外的经济法明确规定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即书面形式是涉外经济合同成立的条件之一。但大多数欧州合同法中有关合同形式的规定有些不同大多数欧洲和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采取不要式原那么合同可以是口头、书面形式或行为表示由当事人自愿选择。英美法律的规定比拟复杂且与上述有所不同。?国际公约?在合同形式采取了灵敏的态度既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还可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都不影响合同的有效也不影响效力。但?公约?允许缔约国对
8、之提出保存我国就是其中之一即保存书面形式为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因此我国在签订涉外合同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口头承诺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同样要约人必须受自己要约的约束。自要约实际送达特定的受约人时要约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得在未事先声明的情况下变更或撤回要约否测将视为违背合同对受要约人的损失承当赔偿责任。1992年6月河南某矿务在发给尼泊尔某建立的书面要约后在规定受要约人答复的10天有效限内单方面将要约的标的转给第三人并在事前事后均未告诉受要约人致使受约人遭受损失。此属于严重违约行为应对此产生的后果负责。 为了防止上述破绽应当作到以下几点:1尽量理解外商所在国的规定和习惯作法理解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9、处理好要约的接收和发送工作;2假设对方发出的订约建议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无法判断一般情况下不应忙于承诺而应及时恳求对方对其建议的内容及性质作出解释或按我方的意思提出反要约;3我方在向外方发送要约时要约的性质和内容要明确、详细不能模糊其词要使人一眼就能看出是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反之假设只想邀请对方要约自己就不能发出只有要约性质的建议以免被对方误解而引起费事。我方向客户寄送的报价单、商品等注明“可随时调整恕不或“需我方最后确认字样;4在我方发出要约时要注意如何制定一项撤消的要约或不可撤消的要约。如我方意在发出可撤消的要约那么可以某种方式保存对方承诺前我方撤消的权利并根据实际情况发出撤消。假设我方意在
10、发出不可撤消的要约应注意不可撤消的限我方在此限内才受约束;5对于畅销货物及价格波动较大的商品要约中规定的限不宜过长;6对方向我方发出要约时应仔细分析其是属于可撤消的还是不可撤消的要约是否需要快速及时答复。 4、无代理权而代签合同和代理权终止后代理签订合同是会谈中的另一种破绽。 涉外经济法和?公约?都明确规定代理人签订的经济合同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是经过被代理人的受权并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和有效限内进展。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经济合同的行为在法律上统称无代理权。被代理人不负法律责任。因此在订立合同前必须理解对方是否具有代理权才不至于受骗受骗。1994年4月某与某开发经营
11、部合同纠纷案就是由于港方没有认真审查中方代理人的代理资格就签订了合同终因被代理人不成认而受到宏大经济损失。 但在理中由于无权代理行为并非一定都不利于被代理人因此各国法律对无权代理行为并不制止而是规定只要无权代理行为得到代理人的追认便可成为自始有效的行为。我国法律也作了类似的规定。由此可见无权代理行为后果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主要表如今以下三点:1被代理人表示追认;2在被代理人追认前第三人可撤回与无权代理人行为的意思表示也可以催促被代理人予以追认;3假如得不到被代理人的追认第三人也不撤回其意思表示行为人那么应承当相应的责任。因此在实际工作中签订了无权代理合同应弄清是否被被代理人追认。无被代理人以何种
12、方式追认都应当负全部责任。假如被代理人没有追认应及时要求其追认以免造成严重后果。1992年2月皮特诉江西华达劳务输出纠纷案就是一个无权代理合同纠纷案。华达虽未委托李某与皮特签订劳务输出合同但华达收取预付金劳务人员的行为已足以证实他默认了李某的代理行为因此应负违约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追认作为一种向特定对象进展的单律行为无需无权代理人的同意即可以发生法律效力;而且追认的形式法律未作限定也就是说无口头、书面、明示或默示均无不可。无权代理行为一经被代理人追认那么获得确定的法律效力。追认行为的效力溯及无权代理行为发生之时。注意无权代理行为被追认之后自始具有法律效力而不是从得到追认之时才具有法律效力这是
13、理中极易被忽略的。 5、会谈过程中在拟定合同条款时易产生以下破绽: 1忽略合同生效条款致使合同不成立。1990年2月16日某贸易买方与德国某企业卖方签订了一份购置50万吨农用化肥合同后因买方未按合同规定限向卖方开出信誉证而发生纠纷。 德方委托我国律师进展索赔律师审查合同时发现合同附件中有一规定:此合同须于72小时内双方用电报进一步确认。但经调查双方都未进展此项确认。因此认为此合同为无效合同卖方不能向买方索赔。这就是一个忽略合同生效条款的典型例子。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涉外经济合同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通过信件、电传、 达成协议的一方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那
14、么在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但某些情况下合同并不是于双方当事人签字后成立而是经过一段时间或一定条件成熟时才成立。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批准的合同获得批准时合同方告成立另一种是双方在合同中订立 生效条款约定合同生效的时间和条件当事人以保护自己利益出发订立 生效条款来阻止合同即时生效以便有更充分的时间考虑。一般采用的形式有:“本合同于卖方收到买方的保或信誉证后生效“以获得进口国、出口国的进出口答应证的后一个日为合同生效时间、“本合同以获得双方或一方最后确认时生效。这些条款如未成就即使双方在书面协议上签字盖章合同仍没有成立。这一点应当引起我们的注意。 2会谈过程中对质量要求不详细导致合同纠纷。199
15、2年8月法国利达与上海某服装厂签订了一份服装购销合同。由于对质量要求未作详细、详细要求最终导致对方全部退货并要求索赔的后果。虽经我方努力未受经济损失但也说明了一个重要问题在合同会谈过程中对于标的种类、范围、技术条件、质量要求、规格、数量都应作详细详细的规定以免破绽引起不必要的纠纷。特别是质量问题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国际规定中有较复杂的在实际操作中应作充分的理解对于细节问题更要做到明确、详细、详细这样才能少出现破绽和争议或在争议中立于不败之地。 3合同条款与国际惯例不一致导致合同无效。国际惯例是解决国际经济纠纷的根据因此在会谈或签订涉外经济合同时合同条款必须符合国际惯例否那么一旦发生纠纷将被视为无效
16、条款。如:青岛某对外经济技术贸易与意大利东西就买卖钢缠绕设备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中规定价格为FOB意大利物里斯港但在合同第4.9条规定“.卖方应承当装载过程中的全部费用及风险.这显然与FOB国际惯例不一致因此在发生纠纷后该条款如同虚设不具备任何约束力给中方造成不利场面。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国际惯例在实际工作中应当充分理解以免出现类似的破绽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4对合同的必要条款表述不一致合同不成立。 对合同的必要条款没有或表述不一致都意味着合同尚未成立。缺少必要条款是当事人根本没有在合同中对必要条款加以规定;对必要条款表述不一致是双方当事人虽然在合同中规定了必要条款但由于文字上互相矛盾不能推断出当事
17、人已达成合意。表述不一致主要发生在异地以书信、电报形式商定的合同中其次发生在有涂改的合同中。一般来说对书面合同涂改的条款双方应有签字盖章否那么对涂改的文字或内容很难确定。假如一方单方涂改那么不能成认其涂改效力而应按原合同条款的文义认定其义务。假如双方都有涂改而又没有其他证据说明原合同的内容就认定合同未成立。同时对必要条款表述不一致还要区别于对必要条款理解不一致后者假设有书面合同应按文义来确定其含义。 5假设前后有两份合同内容不一致应以后签者为准。 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两种文本的合同在不同的时间、地点签订时或经过双方协商对先前已签订合同进展部修改增加补充协议时。如:某贸易与中国某船舶工业合同纠纷案
18、就是一例。双方在9月26日签订一英文本合同。于同年10月11日又签订了中文本合同。与英文本合同相比内容有多项改动后在执行过程生纠纷仲裁时以后签的中文本合同为准进展了裁决。总之会谈过程是合同理的重要环节良好的会谈是签订合同的前提。二涉外经济合同签订中的破绽与防止 合同的签订是经济法律关系形成的根底是合同当事利和义务的内容。合同签订中的各种忽略都将导致合同履行的困难-或双方发生纠纷或合同归于无效给当事人造成宏大经济损失有些给带来不良影响。下面就涉外合同签订中的常见破绽作简要的分析。一 适用法律不当产生的问题 由于对涉外经济合同的本质特征研究不够理中常出现该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的却用了国内经济合同法;
19、有的相反。结果必然导致所签合同不符合要求从而丧失了法律效力。 根据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除国际运输合同外其他涉外经济合同均适用于涉外经济合同法。但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营企业外国独资企业之间以及他们同我国其他企业事业经济组织签订的经济合同都不适用于涉外经济法而适用于国内经济法因为他们在中国境内成立在中国登记并领取执照他们本身就是中国企业法人。 我国在处理涉外经济合同纠纷时一般遵循最亲联络的原那么。如:1995年9月某汽车制造集团与中国某汽车制造厂在北京签订了一份转让技术答应证合同后双方发生纠纷中方提出索赔并认为适用中国涉外经济法而美方认为适用法律。但合同的签订执行纠纷
20、的发生诉讼都在中国境内根据最亲原那么适用中国法律。除此之外中国对涉外经济合同法的适用问题还采取以下原那么:1 当事人协商原那么。2 适用国际条款和国际惯例原那么。3 强迫执行中国法律原那么。因此签订涉外经济合同时需要弄清各专项涉外经济合同的特别规定及相关的国际惯例和条约。并确定好所有必要条款和可能会引起纠纷或歧义的条款以及解决纠纷的地域和机构。 二涉外经济合同主体方面的问题 涉外经济合同对主体的要求和国内经济合同是一致的即必须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必须具有对外经营权和相应的经营范围。但理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如今:1 主体不合格:根据涉外经济法的规定我方有资格签订涉外经济合同的主体只能是:我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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